作者kosana (红豆)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上 陈淳文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一 期末考
时间Fri Jan 16 02:31:43 2009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淳文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01/1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勿抄题,并依序分段分点作答(违者不计分),可参阅无注记之法典
一、近年来我国时有政治人物提出制新宪之说,是简述其认为需要制新宪之理
由(10%),并以西方立宪主义为基础,对此制宪之说进行批判(10%)。
二、何谓违宪审查制度?是阐述其发展历程与其存在之意义。(25%)
三、我国总统究竟有何权限?究竟总统应站在第一线直接处理行政事务,还是
应退居第二线?请由宪法规定及一般宪政体制之基本原理阐述我国现制之
特徵与属性。(25%)
四、有关陈水扁先生之刑事案件,原经抽签分由金融专庭审理(卫股,审判长
为周占春法官),後却又并案给国务机要费案一并审理(团股,审判长为
蔡守训法官),台北地院我主张之理由如下:依台北地方法院形式庭分案
要点第十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所定相牵连案件,业已分由数法官
办理而有合并审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协商并办并签请院长核准;不
能协商时,由後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之。」本件後案承办受命法
官先要求依本院前案并後案之前例,并入团股审理,因前案团股法官不同
意,後案之审判长、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动签请审核小组议
决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并前案之惯例,并於前案团股审理。审核小组参酌
本院历年来之惯例、诉讼经济(国务机要费以审理2年,开庭43次)及
司法院「民刑事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实施要点」第十七条後案应并前案办
理之规定,同意後案并前案办理。若陈水扁先生认为并案行为侵害其权利
,遂提出释宪。请问:(1) 其能否声请释宪?(10%) (2) 其主要的主张内
容可能为何?(10%) (3) 若您为大法官,对其释宪案将如何回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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