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ivity18 (喜乐的心乃是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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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上 许士宦 民事审判实务 期末考
时间Wed Jan 14 21:45:17 2009
课程名称︰民事审判实务
课程性质︰司法组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01/14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谢谢!
试题 :
一、试叙明理由回答下列问题:(40%)
1。买受人甲为确保其对出卖人乙之买卖标的物A地所有权移转请求权,欲
为系争物之假处分,其声请状应如何表明?
2。受雇人争执雇用人终止雇佣关系之效力时,在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
讼之前,可否声请法院命雇用人先给付一定之金钱?如可,应依何程序
为之?
3。受诉法院就契约之性质,持与当事人所主张者(法律上定性之陈述)不
同之见解时,有无表明其法律见解之义务?其法律依据及法理根据为何?
4。被告在第二审程序始提出时效抗辩,是否发生失权效?
二、关於台湾花莲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国字第一○号民事诉讼之审理:(40
%)
1。法官所行争点整理程序之适法性有何值得检讨之处?
2。当事人两造是否已为争点简化协议?被告在最後言词辩论期日所主张应
扣除颜姓同学应分担部份及原告有无过失之抗辩,是否违反该协议而失
权?
三、关於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四号判决之诉讼事件,如你(
你)为原告之律师,是为其撰拟发回更审後之第二审上诉声明及追加诉
之声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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