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ngb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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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上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2 18:12:27 2009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1/12
考试时限(分钟):1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注意:一、请一律横写,以利阅卷,并请注意适当分配各题作答时间。
二、答案卷上请详细填写姓名、学号及系、组别。
三、答案应附理由及法条依据,否则不给分。
四、仅得参考六法全书(不限版本)。
一、甲将其A、B游览车皆靠行於乙游览车公司,甲除自行驾驶A车外,
另雇用丙驾驶B车。甲完全依照自己之意思安排A、B车之使用,乙
公司就此亦未加以任何指示或干涉。某日,甲、丙分别驾驶A、B二
车载送旅客。途中,甲与乘客丁因前往目的地之行进路线而起争执,
甲殴打丁成伤。另外,丙因甲之要求而连续开车,无正常休息且过度
疲劳,致未注意交通号志而撞伤行人戊。请问:
(一)丁及戊得向何人请求损害赔偿?(30分)
(二)戊所受损害,如已由甲赔偿,则甲得否向乙或丙求偿?(10分)
二、21岁之甲与17岁之乙基於共谋偷窃戊价值 100 万元之古董,甲以120
万元出卖该物於知情之丙。嗣後,丙之妻丁因过失而毁损系争古董;
丁不知甲、乙偷窃之事,且一直以为该古董系丙正常向古董商买得。
请问:戊得向甲、乙、丙、丁等人主张何种权利?(30分)
三、甲於 96 年1月起,出租其房屋予乙,嗣甲认为乙积欠租金,遂表示
终止租约并起诉请求乙返还房屋。其後,甲、乙成立诉讼上和解,和
解内容除确认系争租约尚未终止外,甲并同意乙得继续使用系争房屋
至98年底,乙则承诺给付甲每月租金20万元至返还系争房屋之日止。
此外,该屋已由丙在未经甲、乙同意之下,擅自出租并交付於丁,租
期至99年底,丙业已向丁收取租金共 100 万元。请问:
(一)98年1月时,甲或乙得否请求丁返还该屋?(10分)
(二)关於丙已收取之租金100万元,甲或乙得否对丙主张不当得利?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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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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