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use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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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上 张文贞 宪法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2 16:51:51 2009
课程名称︰宪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张文贞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98/1/12
考试时限(分钟):3hr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文贞老师将题目收回去了,题目都很长很长,我只能凭印象打
试题 :
一、从宪法条文、大法官解释、相关宪法学理,评析下列有无理由?(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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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 98年1月7日
为抗告人陈水扁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其所为羁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议庭已於
本(7)日上午10时30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驳回。」
其理由详见本院98年度抗字第7号裁定理由三:
理由(二)
1.「台湾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97年8月19日修正,97年8月28施行)」系针对尚未系
属法院之将来可能受理案件,为概括、衡平、抽象之分案、并案规定,并不偏执或独重於
某一特定之法官,且无不明确之情形,则该项规定自不违反法定法官之原则。
2.次依「台湾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1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所定相牵连案
件,业已分由数法官办理而有合并审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协商并办并签请院长核准
;不能协商时,由後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之。」;第43条规定「本要点所称审核
小组,由刑事庭各庭长(含代庭长)组成,并以刑一庭庭长为召集人」;基此,审核小组
系於後案之承办法官签请并案後,始有议决之权限。又观诸前开规定,即相牵连案件概由
前後案法官自行协商并办,如不能协商,始由後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并无当然
大案不并入小案,专庭不并入普通庭之惯例。
3.再查,本件原法院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案与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案件,系数人共犯
一罪,有相牵连案件之关系;而该二案之承办法官曾协商由一股承办,而未获得一致结论
,复有签呈在卷可稽。则上揭案件於後案之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後,由台湾台北地
方法院陈兴邦庭长等五位庭长组成之审核小组议决「经审核小组於97.12.25晚间8时一致
决议,依照本院前例,後案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全案并由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案件审
理」;乃系遵守既定之「台湾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所进行之程序,自难谓有何违反
法定法官原则之可言。
4.至於,抗告意旨所提及「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轮分:分案时,裁判上一罪
或一人犯数罪或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审结者(包括已辩论终结而未宣判
者),後案应分由前案合并审理。分案後,发现系裁判上一罪或一人犯数罪或数人共犯一
罪或数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审结者,後案之法官得尽速签会前案之法官後报请院长核准,
并前案办理,前案法官停分同字号案件一件,後案法官补分同字号案件一件。但:1.公、
自诉案件,互不并案。2.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数多於前案时,不得签请并案。3.专庭案
件不并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并入专庭案件。惟前後均属专庭案件者,应优先分予分案
时之专庭办理」乙节,乃系规定在本院分案实施要点第4点。再观诸「台湾高等法院分案
实施要点」第1点明示:「本院民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得见
「台湾高等法院分案实施要点」仅属本院庭长、法官决议订定,以供本院内部分案遵守之
行政作业规范,并不当然适用於本院所辖之各地方法院。抗告意旨执以指摘本件并案违反
「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数多於前案时,不得签请并案」、「专庭案件不并入普通案件」
之原则,应属误会。
二、
国际情势以色列攻打巴基斯坦。阿拉伯人的台大学生穆罕默德,为了声援,发起游行活动
。行走的路线规划从台大法学院(中间路线我记不得)到台大总区的椰林大道。并且要求
参与游行者都要穿着阿拉伯服装,男生只露出脸,女生只露出眼睛的服饰。穆罕默德向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请,但遭到警察局已以下理由拒绝:1、集会游行法第10条,警察
局要求穆罕默德另外再推举一名台湾人当集会的负责人。2、集会游行法第14条,穿着阿
拉伯传统服装,将使得人别身份无法辨识。
穆罕默德仍於当天进行游行,被警察依据集会游行法第25条,举牌3次後,进行驱离。并
欲将集会负责人依据集会游行法第29条处罚之。
台大校方因为穆罕默德未事先通知校方,认为有害其他台大学生的安危和秩序,穆罕默德
被记大过两支。
问题:
1、请依据宪法法条、大法官解释及相关宪法学理,评析文中提到之集会游行法法条有
无违宪。
2、穆罕默德被记两支大过,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45%)
三、请依据宪法法条、大法官解释及相关宪法学理,评析这段话:「宪法第23条中的
必要就是指比例原则,所有的基本权都要能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核,比例原则是对
基本权最重要的保障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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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kiy99 :你竟然记得这麽多.....真强者 01/19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