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I am !)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上 林明昕 行政救济法 期中考
时间Tue Nov 11 21:45:05 2008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进修推广部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7/11/10
考试时限(分钟):20时25分至22时10分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行政救济法』九十七学年度第一学期期中考
考试时间:民国97年11月10日20时25分至22时10分
注意事项:
1.考生得携带"附大法官解释及其他法院重要裁判例之六法全书"入场作答
2.考生,除前项所列参考资料外,"不得"携带任何文献资料等入场;违者.考试科目
"不予计分"
3.考生,於考试时间内,须"关闭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违者,第一次,扣"五分"
;第二次,考生应"立即交卷、出场",考试科目并"不予计分"
请把握重点,仅以答案券之"一页"为度坐答,"超过一页半者扣分"!
考题: (合计100分)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5条第1项及第2项分别规定:
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
之社员,就一定之法律关系, 授与诉讼实施权者,得为公共利益提出诉讼.
前项规定於以公益为目的之非法人之团体准用之.
其中『诉讼实施权』者,其实即是社员个人之"权利"的问题.今请试就"团体诉讼"
之法理,"简单"评释该两项条文规定之内容,有无矛盾或其他不妥之处!
--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9.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