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ydiscover (毛怪)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下 陈忠五 民法物权
时间Fri Jun 20 02:14:38 2008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编
课程性质︰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
开课系所︰法律
考试日期(年月日)︰97.6.19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谢谢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不可翻阅任何法典、笔记、书籍及其它参考资料
一、(40%)
甲有一笔A地,乙有一笔B地,A、B二地为高度相当的相邻土地。甲将其所有
A地,出租於丙。丙在A地上种植菊花,需要将A地上多余之雨水通过B地排入
附近灌溉沟渠。丙乃找乙商议,请求乙同意让A地地上多余之雨水经由B地北方
田埂边引水道,排入附近沟渠。乙丙二人就预计排水途径,乃是最适宜路线,而
且该路线对B地影响最小一事,并无争执,但乙要求丙支付一比偿金,双方就数
额多果,迟迟未能达成协议。丙多次找乙协商,均因乙不同意丙提出的偿金数额
而作罢。适逢雨季来临,A地上四处积水,丙几次试图将积水经由B地排入附近
沟渠,均在乙阻挠下而未果。最後,丙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条第一项规定:「高地
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肝何,或排泄家用、农工业之水,以致河渠或沟道,得使
其水通过低地。但应择於低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以乙为被告,起诉
请求乙必须容忍丙将A地上多余之雨水经由B地北方田埂边引水道,排入附近沟
渠。
对此,乙提出以下的抗辩:一,A、B二地,并无高低之别,A地既非高地,B
地亦非低地,当无民法第七九九条规定之适用;二,丙仅是A地承租人,并非A
地所有人,应无民法第七九九条规定之适用;三,民法第七九九条第二项规定:
「前项情形,高地所有人,於低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丙既然尚未支付
偿金,当然不得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条规定;四,所有权乃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
,乙基於B地所有权支援满行使,拒绝A地排水通过,乃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属权利之正当行使,无不法可言。
请就本事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争点,附理由分别说明丙对乙的请求法律上有无理
由。
二、(30%)
关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民法务权边现行规定与修正草案之间,有何不
同?请具体举例说明之。
三、(30%)
甲向乙银行贷款,由丙提供A地及其上B屋,设定抵押权於乙银行。嗣後,甲无
力清偿贷款,乙银行声请查封拍卖A地B屋时,其优先受偿效力是否及於以下之
物:
(1)抵押权设定当时,B屋旁边专供丙堆放杂物之「仓库」
(2)抵押权设定後,丙擅自在B屋後方加盖之「临时简易厨房」
(3)抵押权设定後,丙自B屋墙壁上拆除之「石雕」
(4)抵押权设定後,查封拍卖前,丙在A地四周种植果树所生产之「果实」
(5)抵押权设定後,查封拍卖前,丙将A地出租於他人所收取之「租金」
(6)抵押权设定後,查封拍卖前,丙因B屋遭他人毁损一部分所受领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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