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ntucxh (德文!日文!K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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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下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17 12:57:29 2008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邱联恭 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7.06.13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希按题号顺序,写名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试叙明理由并举例扼要回答下列问题:(50%)
1. 逾时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权效与既判力之失权效(遮断效)有何异同?
2. 再审之诉与变更判决之诉有何异同?
3. 民事诉讼法之修正於争点效之肯认有何影响?
4. 执行力之主、客观范围与既判力之主、客观范围有何异同?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诉请判决涂销以乙为抵押
权人 、甲为抵押人、被担保借贷债权为九十万元之抵押权登记。甲之主张略为:
伊未向乙借用该九十万元,以乙为该抵押权人之该项登记系由甲、乙两人兼通谋
虚伪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问:(25%)
1.在本件诉讼之审理过程,乙为上开借贷债权不存在之陈述。此项陈述对於受诉
法院有何效力?(有无裁判排除效)?受诉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该陈述内容之裁判?
2.就甲所为上开主张,应於程序之何阶段,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三、原告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乙
应支付甲八十万元」,主张事实略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将一百五十万元交
给乙点收使用,约定乙应於一年内返还同款现额;为此乙於同日签发面额一百五
十万元、到期日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纸交予甲收执,讵料乙迄今尚
未偿还,为此提起本诉等语(下称「前诉讼」),问:(25%)
1.设乙於本案审理中答辩称:甲未曾交付上开一百五十万元与乙,且乙对甲有价
金债权二百万元,据此乙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甲表示抵销,所以甲之请求
为无理由等语。於此情形下,受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2.设前诉讼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经判决甲败诉确定後,甲另又列乙为被告,起诉
请求偿还借款七十万元(下称「後诉讼」)。於此情形,在後诉讼之程序上,乙
可如何主张?後诉讼之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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