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on0620 (美强生)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下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17 12:50:40 2008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院
考试日期(年月日)︰97/06/17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注意:
一、答案请一律横写,以利加速阅卷
二、答案卷上请详细填写姓名、学号及系(组)别
三、答案应附理由即法条依据,否则不给分
四、仅得参考六法全书(不限版本)
五、考试时间为:1020~1200
一、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号判例要旨为:「债务人以其所有之不动产设定抵
押权,同时向他人借贷款项,其设定抵押权之行为,固属有偿行为,若先有债权之存在而
於事後为之设定抵押权者,如无对价关系,即属无偿行为。倘有害及债权,则债权人自得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撤销之。」请问:您对本判例要旨,有何看法?
(20分)
二、
甲考取台湾大学法律系,其父乙甚为高兴,遂向丙车行购买B字头中古车一部赠与甲
。乙、丙约定车主应登记为乙,但甲得直接向丙取车。丙依约办理车主登记并交车後,甲
自行花费10万元装潢。交车後第5个月,甲於驾驶系争汽车时发生车祸,车辆全毁,甲
亦受伤。经查,本件车祸系因丙之职员丁於交车前有过失而未查出煞车已经故障所致。另
外,乙、丙之定型化买卖契约书上,印有「本车行所售汽车经交付顾客後,经过3个月,
如该车发生任何事故,本车行概不负责」。请问:甲或乙得否请求丙返还买卖价金?甲得
否请求丙及丁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赔偿医药费及前述装潢费?(20分)
三、
乙欲向甲借款,甲要求应有保证人及抵押物担保。乙乃偷窃其父亲丙之印监章,并盖
用於借款契约书上之「连带保证人」处。乙另擅自以母亲丁交其保管之房屋所有权状及其
他相关文件,将丁之该屋办理抵押权登记予甲。甲不知乙前述情事,交付借款於乙,惟乙
届期无法清偿。请问:甲得否请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甲得否就丁之系争房屋主张抵押权?
(20分)
四、
甲以100万元出售其A地予乙,约定97年(下同)1月交付。乙随即以120万
元转售予丙并约定於2月1日交付。2月初,甲无理由拒绝交付该地予乙,且另以110
万元出售并交付该地予丁并约定3月移转登记。2月中旬,该地经政府徵收,发放价值9
0万元之B地予甲。2月底,不知情之丙以130万元转售A地予他人。请问:丙得否请
求乙或甲赔偿10万元?乙对甲得为如何之请求?甲、丁互得为如何之请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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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13
※ 编辑: jaron0620 来自: 140.112.211.113 (06/1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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