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rugashuowl (及喀尔度)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下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下 期末考
时间Sat Jun 14 01:18:45 2008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邱联恭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8/06/13
考试时限(分钟):8:10-10: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对於当事人之继受人,本案判决有何效力?是否因继受人为善意而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上有何制度,得使该继受人受程序保障? (15%)
2.甲1将乙列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返还A地与公同共有人甲1、甲2。
如乙抗辩本件诉讼之原告为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如何处理? (15%)
3.於本案判决确定後,在何种情形,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变更原判决之内容?
请举例说明之。 (10%)
4.何谓主观之预备合并?请举例说明之。 (10%)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诉请判决涂销以乙为抵押权人
、甲为抵押人、被担保借贷债权为九十万元之抵押权登记 。甲之主张略为:伊未向
乙借用该九十万元,以乙为该抵押权人之该项登记系由甲、乙两人兼通谋虚伪意思
表示所造成云云。问:(25%)
1.在本件诉讼之审理过程,乙为上开借贷债权不存在之陈述。此项陈述对於受诉法院
有何效力?(有无裁判排除效)?受诉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该陈述内容之裁判?
2.就甲所为上开主张,应於程序之何阶段,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三、原告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
「乙应支付甲八十万元」,主张事实略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将一百五十万
元交给乙点收使用,约定乙应於一年内返还同款现额;为此乙於同日签发面额一
百五十万元、到期日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纸交予甲收执,讵料乙迄今
尚未偿还,为此提起本诉等语(下称「前诉讼」),问:(25%)
1.设乙於本案审理中答辩称:甲未曾交付上开一百五十万元与乙,且乙对甲有价金
债权二百万元,据此乙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甲表示抵销,所以甲之请求为无理由
等语。於此情形下,受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2.设前诉讼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经判决甲败诉确定後,甲另又列乙为被告,起诉请求
偿还借款七十万元(下称「後诉讼」)。於此情形,在後诉讼之程序上,乙可如何主张?
後诉讼之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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