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下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郭振恭教授
时间Mon Apr 14 16:15:04 2008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郭振恭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6.04.14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 关於婚姻,试分别说明下列问题(34分):
(一) 婚约之解除与婚约之撤销,有何不同?同为16岁之甲男和乙女私自订立婚约,但
订婚不久,即感情不睦,何人得对该婚约之效力为否认或争执?
在婚约解除系为有效成立之後解除,得为协议解除或是法定解除,有976九款的适用
,不过婚约撤销则是在类推适用婚姻的规定,在订立时违反一定之规定,损害赔偿之请求
亦然;
虽然乙女已达到婚约年龄,但是甲男不达十七岁,加上又是私自订婚,按照判例认为
是无效的见解,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争执,甲、乙、双方之法定代理人均可,不过
在学说多数说的见解是得撤销但是有效,除双方之外、双方之法定代理人,类推适用婚姻
的相关规定。
(二) 结婚与两愿离婚之形式之要件为何?甲夫、乙妻为申请公教住宅借款而通谋虚伪
离婚,於97年3月6日办理离婚户籍登记,惟乙随即与其婚前之昔日男友丙交往,甲见状後
甚为气愤,对乙主张离婚无效,但乙则主张离婚有效,对辩争执,应如何依法解决?
在新法的时候於有意思合致,二人以上证人签名,於户政机关登记发生结婚效力,离
婚时亦然,旧法结婚则是要有公开仪式。
在事例题上,通说是认为通谋虚伪离婚无效,虽然黄宗乐老师少数说一日方见解认为
有效,但是那是有相关配套措施判例的关系下。但是在国内仍应从多树说见解,以保障无
事实上夫妻关系和无内缘关系之我国。
而於离婚无效之见解上,可以依照类推988因欠缺离婚意思所以无效,以民事诉讼法
568提起确认之人事诉讼,没有形成之力,或是依照杨建华老师和陈老师得依民诉它条之
规定,不过後者是少数说。
二、 关於夫妻财产制,试说明下列问题(33分):
(一) 依民法第1030条之一,於通常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有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
权之问题。试问:如何计算夫妻剩余财产之差额?
民法第1030-1条: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
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 年间
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同时还要论述追加计算,无偿时计入,有偿时要看是否有不当不对价的情况方得纳入
计算之。
(二) 甲夫、乙妻於71年10月1日结婚,甲於72年1月5日向第三人买受A地,以乙之名义
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又於72年10月21日向第三人买受B地,经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甲。
甲、乙於97年4月10日协议离婚,於同日办理离婚户籍登记,上述A地、B地之登记名义仍
为乙、甲,是否为夫妻剩余财产计算之范围?
在A地的情况,虽然在乙名下,依照旧法规定系为甲所有,但是在离婚之时,根据85
年的亲属编施行法6条之一,要求这种情况要作更名登记,否则在隔年视为发生某乙取得
的情况,因无对价关系之取得,为无偿取得,自然不会计入范围内。
在B地的情况下,都视为婚後财产,所以当然计入范围内。亲属编施行法的相关规定
有言,亦有学者主张这是计算更动基准,而非溯及既往,自然没有信赖保护之问题,加上
大法官620号解释(必写,否则零分),确定之。
(三) 甲夫、乙妻於90年5月1日结婚,婚後乙对丙负有贷款债务300万元,乙应以何种财
产对丙负清偿责任?是否因甲、乙夫妻财产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结论?如甲代乙向丙清偿
该债务,甲得否向丙求偿?
在未约定婚姻财产制的情况下,法律认为是通常法定财产制,某乙当然用自己的婚前
财产或是婚後财产去负担债务,和夫无关;不过如果是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是以共同
财产和己身之特有财产负责;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和他方无涉,自然是用自己的财产
负责。
同时,如果某甲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向某乙要求偿还,基於不同的法律的情
况下不同,如果是赠与的情况不会发生求偿的情形,在委任或是无因管理时才有。在通常
法定财产和分别财产制便如上述,但是在共同财产制,如果用共同财产加以清偿则无求偿
权,用己身之财产才有。
三、 关於离婚,是分别说明下列问题:
(一) 离婚破绽主义,有积极和消极之别,有何差异?我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抽象离婚
原因,是否采取积极破绽主义?
(二) 甲夫、乙妻於97年4月1日协议离婚,经离婚登记,其未成年子女A(3岁)、B(2
岁)应由何人为权利义务之行使或是负担?上数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其内容为何?
(三) 丙夫、丁妻於96年8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在案,丁於同年月20日与戊男结婚
,丁於97年4月2日生死女A,A为何人之婚生子女?
注意事项:
(1)不得参考任何资料,试题得不缴回。
(2)不必抄题;请依序作答,标明题号。
(3)缴卷时,请签年级、姓名、学号於签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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