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SkyWalker)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上 朱柏松 民法亲属编 期末考
时间Mon Mar 17 00:28:20 2008
课程名称︰民法亲属编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进修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8.1.14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民国96学年度第一学期民法亲属编学期考试试题
2008.1.14
一、甲男与乙女结婚,生子女A、B,但甲又与丙女相好并赋同居而生下C,
乙屡劝甲应与丙断绝来往,但甲不予理会,甲、乙终告离婚,之後,
乙与丁男结婚并生下D,十年後的某日有E子突来甲处,表示自己为甲
与戊女在风月场所交往後所生之子。问: 33%
(一) 本案A、B、C、D、E五人之间亲属关系如何?
(二) 以现在之时点,乙或丙与甲之父母X、Y,以及乙或丙或丁与A、B、
C、D间之亲属关系如何?
二、甲女同时与A、B两男交往,不久,甲怀孕,乃向A表示自己所怀者为
A之血脉,A甚为震惊乃匆匆与甲举行结婚仪式,但又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甲却在结婚之三个月後生下子X。时光飞逝,X渐渐长大,但外观则
益似B,惟并无碍於甲、A之锺爱。在X十岁那年,B持自己与X之检体
做DNA比对,证实X为自己之子,问: 33%
(一) 本案X究否确为甲、A之婚生子女?
(二) B可否对X加以认领,使X认祖归宗,X自己是否可强制请求B
予已认领?
三、甲、乙为夫妻,民国92年结婚前,甲即以房贷分期付款方式买得值1000
万之房地,并已累积有1000万元之现款。婚後甲以该1000万元合并乙
出资之200万元,筹组公司经营贸易,每年平均有300万元之收益。乙则
持续其婚前之工作,每月有6万元之薪资,家庭开销统由经营公司之收入,
以每月20万元定额支应。民国96年5月,甲因车祸死亡,全然不知甲财务
状况的乙,及其与甲所生之子女A、B,不知如何处理甲之身後事,之前由
甲以贷款购得,现为甲、乙住家的房地,也已因半年未缴贷款,而由法院
声请强制执行。问: 34%
(一) 本案甲死亡是否构成民法第1030条之1夫妻剩余财产分配之理由?
(二) 如应为剩余财产之分配,何者各应为甲、乙之婚前、婚後财产?
又法院查甲、乙所住房地是否合法?
附注: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试,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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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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