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U-Economic 板


LINE

※ [本文转录自 B92303XXX 看板] 作者: QQAN () 看板: B92303XXX 标题: [公告] 附件二 国立台湾大学经济学系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草案 时间: Tue Dec 13 01:44:09 2005 国立台湾大学经济学系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草案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之适用] 国立台湾大学经济学系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事宜,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投票原则] 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 第贰章 选举罢免机关 第三条 [选举执行委员会之组成及成立时间] 关於会长之选举事务,本会应於十一月份依左列各款,筹组选举执行委员会(以  下简称选委会)办理之:   一、系学会推举、遴选委员若干名。会长及各部部长为当然委员,但会长罢免案提出时选委会仅由非干部之成员组成。   二、候选人或被罢免人配偶、四等亲以内血亲或二等亲以内姻亲者,或於重新选举之原选举中担任候选人之助选员者,应自行回避,辞去选委职位。但若有重新登记而原选举候选人未为登记参选者,其曾为其助选员之人不在此限。   三、选委会如经撤换,则曾为选委之人不得再次担任。   前项委员会应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四条 [会址]  选委会设於本会办公室。 第五条 [负责对象]  选委会受全体经济系学生之托付,向本会成员负责。 第六条 [职权]  选委会掌理左列各款职权:  一、关於违反本办法处分之评议与执行。  二、选务员暨行政人员之遴聘、管理事宜。  三、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四、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宜。 第七条 [分工]  选委会设左列部门: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综理选举罢免事务之计划、进行;主持违反本办法关於取消资格规定之评议会议;选务之行政协调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并兼任选务组召集人。当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     由副主席继任之。   三、秘书组:置召集人一名。办理有关选委会文书之收发、撰拟;会议记录之整理、档案之管理;选举公告、选举公报之刊印等事宜。   四、选务组:置召集人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办理选委会有关选举、罢免事务之执行;政见发表会之登记、举行、监察;选票制作;投、开票所规划、布置;人力运用事宜。   五、财务组:置召集人一名。办理有关选委会财政之收支、企划,结算事宜。 第八条 [选务人员]  选委会为维持投开票秩序,得遴聘本系学生若干名为选务员负责投、开票工作。  其遴选方式由选委会决定,不得由候选人提出。  前项选务员於投、开票行使职权时,关於违反本法之行为,有口头警告之权力。  选务员依据本办法行使职权,向选委会负责,不受干涉。 第九条 [办理罢免之机关]  关免案提出後,应立即组成选委会,办理有关罢免事宜。  选委会之组成准用前六条有关选举事务之规定。 第参章 选举 第一节 资格 第十条 [选举人之资格]  本系大学部在学学生皆有选举权。 第十一条 [候选人之积极资格]  本系在学学生除应届毕业生外,得依本办法登记为候选人。 第十二条 [候选人之消极资格]  本系学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任何选举之候选人: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为选务人员者。  五、於该会期曾任或现任选委者。但於选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辞职者,不在此限。  六、曾於本会最近二学年内因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事由,被宣告取消资格确定者;学籍曾中断者亦同。 第十三条 [助选员之资格]  本系在学学生经候选人之推荐,得依本办法登记为其助选员。 第十四条 [与选委会、选务员之关系]   担任选委会委员或选务员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或助选员。其登记为候选人或助选员者,当然丧失选委会委员或选务员之资格。前项情形,选委会应即议决增补缺额。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备具左列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含候选人姓名、系级、永久住址、通讯处、电话、经历。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由选委会决定。 三、行政规费及选务员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四、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五、选务员名册及选务员之学生证影本、永久住址、通讯地址、电话。 六、选委会认定有必要交付之资料。 七、置助选员者,其名册及学生证影本。  前项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规定或行政规费及保证金不足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 登记之申请 第一项第八款助选员学生证影本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同取消助选员 资格。 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补或修改。 第十六条 [当选之限制] 多人竞选时:投票法定人数需过经济学系学生总数百分之二十方为有效,采 多数决。 同额竞选时:投票法定人数需过经济学系学生总数百分之十五,且赞成票超 过反对票方为有效当选。 第二节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投票日及竞选期间] 本会会长之选举投票日,定於十二月下旬,其确切日期由选委会决定。 竞选期间为投票前八日至前一日,非竞选期间内不得举办政见发表会与从事 竞选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份选举公告及候选人之登记]  选委会应於投票前二十五日发布第一份选举公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投票日期。 二、选举人名册及其总额。   三、候选人之登记期间与应缴表件及费用。 四、选委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选委会应於第一份选举公告发布日起六日内接受候选人之登记。 经登记并接受为候选人者,於前项登记期间截止前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登记为候选人。 第十九条 [第二份选举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日前十日发布第二份选举公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候选人之个人履历及政见。 二、助选员及选务员之个人履历。 三、公办政见发表会之时间与地点。 四、投、开票之时间及地点。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第三份选举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日後五日内发布第三份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率、得票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选举公报]  选委会得於竞选期间於必要时刊行选举公报,报导左列各款事项: 一、公办、自办政见发表会之时间、地点。 二、投、开票之时间、地点。 三、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所为之处分。 四、其它有关选举之活动。 第三节 竞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一、举办政见发表会。   二、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海报等,但各种宣传品应加具候候选人之签名,    并送交选委会核查。   三、访问选民。 第四节 投票、开票与选举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选举票之领取]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学生证领取选举票。  各投票站选务人员於选举人领票後,应於学生证上做足以证明领票之标记。  各投票站应设置选举人名册,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选票之领取。 第二十四条 [投、开票时间,选票]  关於投、开票区之划分,投、开票之起迄时间暨选票、圈选工具之制作,由选委会议决刊布於选举公告或选举公报。  投票完毕後,将票箱集中至选委会指定之场所开票。 第二十五条 [投、开票所之人手] 各投、开票所应置主任选务员一名,由选委会遴聘之,办理投、开票事务;助理选务员若干名,协助主任选务员处理投、开票事务。 第二十六条 [选举票无效之情形]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举票者。   二、圈两人以上者。 三、未圈选於圈选处者。 四、圈後加以涂改者。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者。 六、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 七、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十、选票未加盖监票章者。  前项第十款之监票章由选委会制作。  第一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选务员会同在场选委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在场选委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视同有效。 第二十七条 [投、开票结果]  开票结果,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者为当选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签决定之。 第二十八条 [重行选举]  若左列情况发生,则举行会长选举之第二次投票:   一、投票结果投票率未逾百分之十者,选委会应於开票日五日内公告重行选举。   二、会长当选人於就职前出缺或经宣告为当选无效时,选委会应於出缺日或宣告日起五日内公告重行选举。   若第二次投票仍无法产生当选人,则依第二次投票之结果产生当选人。 第二十九条 [保管期间]  选举票之保管期间,依左列规定:  一、用余之选举票为一个月。 二、有效票及无效票为六个月。  前项保管期间,如有选举诉讼者,其有关诉讼部份应保管至诉讼程序终结。 第肆章 罢免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三十条 [提出]  会长之罢免得由本系在学学生向系学会提出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 [提议人及要件]  罢免案之提出,应有十名以上学生提案,并以书面方式为之。  其内容应包括: 一、罢免理由。 二、提议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处及签名。 三、提出日期。 第三十二条 [撤回]  罢免案於未徵求连署前,经三分之二以上提议人同意,得以书面向选委会撤回之。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第三十三条 [提议人之查对及连署]  选委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三日内查对其提议人;如合於规定,即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领取连署人名册,并於领取连署人名册後十日内完成连署。  前项罢免案之连署,应有学生总数二十分之一以上为连署人。 第三十四条 [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及答辩书]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後,选委会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并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者,於三日内提出答辩书;其不合规定经宣告不成立者,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者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选委会应於被罢免者提出答辩书期间届满後五日内,就左列事项公告之: 一、罢免投票之时间、地点。 二、罢免理由书。 三、答辩书。但被罢免者不於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者不予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前针对罢免案举办公开之听证会并视需要发行公报。 第三节 罢免投票 第三十五条 [投票期限]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十五日内为之。 第三十六条 [罢免票]  罢免票应在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两栏,由投票人以选委会制备之工具圈选之。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及投、开票规定之准用]  罢免案之投票人,准用本法第十条有关选举人之规定。  罢免案之投、开票,准用本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之通过或否决]  罢免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学生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意罢免人数达二分之一,罢免案即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果及其公告]  罢免案经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後三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後,被罢免者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其职务之继任依学生会自治规程之规定办理。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之任期内,对同一事由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伍章 妨害选举罢免之处分 第一节 通则  第四十条 [地位、执行力]  本校校方所为之奖惩、处分,不影响本办法关於选举罢免事项之相关处分。 第四十一条 [决议、申诉方式]  关於本会选举罢免事项之相关之处分,应由选委会决议做成,经选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参与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为之。  关於选委会依法做成之处分,相对人不服时,得经本系学生二十分之一以上连署,送交选委会覆议;如相对人仍不服,可再经十人提出连署,本系学生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且赞成大於反对,撤换选委会。  前项诉愿之提起,应自处分决议到达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为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之处分种类]  关於违反本法之行为,得以左列方式处分之: 一、取消资格。 二、当选无效。 三、保证金或选务金之没入。 四、免职。 五、送交奖惩。 第四十三条 [名词解释一:取消资格]  称取消资格者,谓候选人、助选员或选举人故意违反本法之规定,依本法规定得取消资格,而由有权处分机关取消其竞选、助选或选举资格者。 第四十四条 [名词解释二:当选无效]  称当选无效者,谓候选人或选举事务中发生一定事由,依本法规定得宣告当选无效,而由有处分权机关宣告当选无效,废弃选举结果者。 第四十五条 [名词解释三:免职]  称免职者,谓选委或选举事务人员,於选举中有违反本法之行为,依本法规定得免其职务者,而由有权处分机关免其职务。 第四十六条 [举发权]  对於违反本办法之行为,本系在学学生皆得向选委会举发。 第四十七条 [处理时限]  选委会关於违反本办法行为之处分,除口头警告外,无论成立或不成立,皆应自受理之日三日内刊载於选举公报。 第二节 分则 第四十八条 [取消资格]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应取消其资格:  一、向其他候选人或具候选资格之人交付财物或不正利益,约定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竞选行为者,其收受者亦同。  二、对於选举人交付财物或不正利益,约定其不行使投票或为一定行为者,其收受者亦同。   三、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为竞选、助选或行使投票权者。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选举罢免事务者。  五、以非法手法使选举产生不正结果者。 六、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散布虚构事实, 而生损害於公众者。  七、候选人资格不符规定,但以诈术使选委会为候选申请登记者。  前项各款之未遂行为,以既遂处断之。 第四十九条 [当选无效]  候选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选委会应为当选无效之宣告: 一、候选资格不实者。 二、当选票数不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者。  前项当选无效之宣告,不影响当选人就职後职务上行为之效力。 第五十条 [保证金或选务金之没入]  候选人或其助选员本人或教唆他人有左列各款行为者,应没入该候选人保证金:  一、有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各款行为之一者。  二、意图妨害候选人竞选,破坏其选举海报、传单、文宣者。  三、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或第二十二条者。  选务员如有违反本法之情事,亦得减免其薪资。  前述保证金或薪资没入之数额,由选委会决议之,但最低不得低於保证金五分之一,最高不得超过保证金总额。  依本条规定没入保证金或薪资之处分,不影响依本法所为之其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免职] 选委或选务人员,有违反本法行为之时,应由选委会予以免除选委或选务人员职  权。 第五十二条 [送交奖惩]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应送交校方奖惩委员会:  一、以非法方式妨害罢免案之提案、连署或投票者。  二、意图影响罢免案结果,以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散布虚构事实,而生损害於公众者。  三、意图以非法手法使罢免案产生不正结果者。  四、有本法第四十八条各款事由者。  五、有本法第五十一条事由,情节重大者。 第陆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27.6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9.27.24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uyTogether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