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brazorr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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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消费者保护法节录
时间Wed Jan 2 15:26:41 2013
节录部份 报名费说明有关的 应该是在 定型化契约
法律不是我专业 有关契约拟定可请教社上法律相关
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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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
第 2 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
营业者。
三、消费关系: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
。
(略)
第 4 条
企业经营者对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应重视消费者之健康与安全,并向
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之使用方法,维护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费者充分与
正确之资讯,及实施其他必要之消费者保护措施
(略)
第 二 节 定型化契约
第 11 条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
第 11-1 条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
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
成契约之内容。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
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第 12 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
第 13 条
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於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
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者,应以显着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
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前项情形,企业经营者经消费者请求,应给与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影本或将
该影本附为该契约之附件。
第 14 条
定型化契约条款未经记载於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
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第 15 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抵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
无效。
第 16 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
部者,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
对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
(略)
第 五 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第 一 节 申诉与调解
第 43 条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
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
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 (市) 政府消费
者保护官申诉。
第 44 条
消费者依前条申诉未能获得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或县 (市) 消费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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