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yqqq (哈哈哈)
看板NTU
标题Re: [选举] 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时间Fri May 17 00:47:50 2013
※ 引述《squirrel0105 (笨松鼠)》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1HbFo_Hx ]
: 作者: NTUSA25th (25届台大学生会) 看板: NTUSA
: 标题: [选举] 针对研协会长戴姓参选人资格争议一案决议文
: 时间: Thu May 16 23:35:20 2013
: 针对戴姓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会长参选人是否具有候选人资格之争议,选委会在5/15(三)
: 晚间八时已召开会议并邀请两组参选人到场说明,在听取双方之立场与意见後,决议如下
: :
: 一、选委将同时依法层转学生会长向学生法庭声请规程解释:
: 1.「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参政权。
: 2. 停止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效力。
: 二、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撤销戴姓候选人之选举登记许可。
: 说明:
: 一、
: 依照选举公告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应於5/10(五)下午6:30前缴交登记所需资
: 料及保证金,然戴姓参选人因故未能於截止时间备齐所有表件(未能於期限前缴交照片)
: ,在了解其状况後,当场负责收件之选委便口头同意该名候选人可以补件,但需於当晚午
: 夜十二点前补齐。而後陈姓参选人团队获知此事,即於当晚向选委会提出行政诉愿,认为
: 戴姓参选人不符合选举公告上之登记要件,故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
: 选委会受理诉愿後,即依据职权以合议制方式讨论此案,最後决议选委会需本着行政单位
: 依法行政原则处理选举相关事务。故依据选举公告一之规定「凡费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
: 皆不受理其登记之申请」,决议戴姓参选人因未於登记时备齐相关表件,选委会不应受理
: 其登记之申请,故撤销其候选登记资格。
几个问题想请问选委会:
一、
依据选委会的说明:
「当场负责收件之选委便口头同意该名候选人可以补件,但需於当晚夜十二点前补齐。」
但後来以於法不合撤销戴姓参选人的登记资格,
想请问一开始为何要口头同意戴姓参选人的补件?
二、
依据选委会的说明:
「而後陈姓参选人团队获知此事,即於当晚向选委会提出行政诉愿」
可是「诉愿」乃是人民不服行政机关处分,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才对
所以如果 陈姓参选人团队对於选委会「同意戴姓参选人补件」之处分不服
应该向「上级」行政机关,即学代会选举监察委员会提起才是。
选委会自己做出同意补件的处分,又自己处理针对自身的诉愿,
可能有球员兼裁判的问题。
以上两个问题,希望选委会能回覆,
消除大家对这次选举的疑虑,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209
※ garyqqq:转录至看板 NTUSA 05/17 00:48
1F:推 squirrel0105:选监真的是选委的上级吗?顶多是监督而已吧@@ 05/17 00:54
2F:推 tw0517tw:选监不知道是不是上级 也不是行政吧XD 05/17 00:55
3F:推 Edmund0610:选监不是上级,真正的上级还是学生会会长XD 如果学生会 05/17 00:58
4F:→ Edmund0610:有诉愿制度,既使选委会是独立机关,目前实务见解,诉 05/17 00:59
5F:→ Edmund0610:愿管辖仍然是他的上级机关,但因为学生会没有诉愿法, 05/17 01:00
6F:→ Edmund0610:所以到底选委会所言诉愿是什麽? 我猜测应该是用词不精 05/17 01:00
7F:→ Edmund0610:准吧 05/17 01:00
8F:推 A320:学生会没有或不足的法律适用中华民国各法,你总不能叫学代编一 05/17 01:03
9F:→ A320:部台大学生会行政法出来吧 05/17 01:03
10F:推 adgjlsfhk123:还是要有准用的规定 05/17 01:10
11F:推 Edmund0610:嗯嗯因为学生会的选罢法第五十三条有特别规定对於选委 05/17 01:13
12F:→ Edmund0610:会决议的救济方式,特别规定直接准用行政诉讼法向学生 05/17 01:13
13F:→ Edmund061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是有意排除诉愿制度啦,而且就 05/17 01:14
14F:→ Edmund0610:所知,在最近一次修法前,的确是有诉愿制度,但立法者 05/17 01:14
15F:→ Edmund0610:当时有意排除诉愿制度在学生会的适用,所以修法删掉了 05/17 01:14
16F:→ Edmund0610:然後,该候选人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角色去向选委会「诉 05/17 01:15
17F:→ Edmund0610:愿」的行为,我刚刚查了一下,应该定性为第五十八条的 05/17 01:16
18F:→ Edmund0610:举发才对。 05/17 01:16
19F:→ garyqqq:感谢说明~ 05/17 01:40
20F:推 Jasy:学代会前议长果然专业 05/17 02:05
21F:→ asiating:推法医 XD 利害关系第三人用诉愿真的超怪 05/17 02:23
22F:→ Jasy:对阿 这哪门子行政诉愿阿? 应该是检举举发才对吧 05/17 02:35
23F:推 whaleho:利害第三人为什麽不能诉愿...? 05/17 07:27
24F:→ whaleho:他的意思应该是我们没有诉愿制度,而不是利害第三人不能诉 05/17 07:28
25F:→ whaleho:愿。但是学生会选罢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准用行政诉讼法,行 05/17 07:33
26F:→ whaleho:政诉讼法却是以诉愿作为撤销诉讼的诉讼要件,没有诉愿是无 05/17 07:33
27F:→ whaleho:法提起的,而且第4项以下也是规范提起诉愿? 05/17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