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ken ()
标题Fw: [转录] 助学金实施办法修正学务处说明
时间Sun Jun 17 02:11:42 2012
今日学务处对研协提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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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於86年8月1日废止<大学暨独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後,本
校乃依其精神,持续推动研究生助学金之相关作业。惟为落实各系所之自主原则
,86学年度起系由各系所自订相关实施细则,经逐年实施後,广纳意见而於92年
间提案订定<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作为各系所分配和依循之参
据。
二、前开办法订定後,迄今虽历经五次检讨修正(93年9月7日第2355次行政会
议100年10月25日第2690次行政会议、101年5月22日第2716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但第一条开宗明义即叙明,本校研究生助学金「系为协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及各
系、所从事教学及其他相关系务工作之进行而设置」,故非一般劳务薪资,且因
属助学金性质,国税单位并未将之列入个人年度薪资所得,建议不宜修正为「系
为协助研究生完成学业及各系、所从事教学及其他相关系务工作之进行而设置之
工作薪资」。
三、另查教育部101年4月25日台高通字第1010067203号函说明三所示,研究
生领取之奖助学金性质,若系属改善特定对象生活而非经常性给与,或为单方之
目的、给付具有鼓励、支持性质,应不具对价性,爰请各校衡酌学生权益妥为规
划办理。
四、本校於100年9月27日邀请各院研究生代表召开「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8条专案小组」会议後,同年10月25日修法通过:『各系、所应视实际需求,依
据本办法并邀请学生代表出席以公正、合理方式自订施行细则或规章并送生活辅
导组备查』。故於同年11月、101年3月另函请各所尽速一办法拟订施行细则,目
前全校仅余14所尚未完成,仍将持续稽催。
五、本校研究生助学金系自每年度23.5%学杂费收入之「公费及奖励金」中提
拨,依每学期符合法定资格之研究生人数与基数(博士=6;硕士=5),核定各系所
助学金总额度,各系所再依自订实施细则进行分配。因每学期核算支点数会因人
数及收入有所不同,各系所之研究生助学金总额度会有所变动,亦因必须详实依
人数估算额度,各系所估人数之效率不同,故易造成期初发放时间延後。
六、考量本校助学金法源及其精神,实不宜将研究生助学金定为工作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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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martken (61.62.200.97), 时间: 06/17/2012 02:11:42
※ 编辑: smartken 来自: 61.62.200.97 (06/17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