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A24th (24届台大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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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事] 台湾大学学则第四十八条之学生会修法意见
时间Mon Jun 4 01:16:21 2012
修正声明
一、 本校不应禁止学生具有双重学籍之身分
二、 恳请教务处注册组能於教务会议上撤回此案
修正理由
一、
查101年6月教务会议提案国立台湾大学学则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本校学生同时在本校或国内其他大学校院注册入学者,应令退学。
然学生会以为此举甚为不妥,恐对本校少数同学权益影响甚钜,分述理由如下。
二、
按大学生之学习自由,亦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客体。
此参宪法第22条、司法院大法官第382号、第626号、第684号解释文自明。
尽管国家为保障宪法第11条讲学自由,故赋予大学就教学或研究等事项
一定的自主权〈参司法院大法官第380号、第563号解释〉。
如大学行使其自主权将影响学生权益时,相关的章程或执行均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且内容亦必须合理妥适〈参司法院大法官第563号解释〉
三、
双重学籍之同学,在类型上按照可以分为
具本校双重研究所学籍、双重大学学籍、一研究所一大学学籍,
以及一外校一本校研究所学籍、一外校一本校大学学籍、
一外校一本校之研究所学籍或大学学籍。
学生会以为纵然有限制双重学籍之必要,
比较好的做法是应该
就个案类型的不同来决定政策走向,
而非全面禁止各种类型的双重学籍学生入学。
四、
首先,若双重学籍之同学系修读不同领域之专业,为培养全方位的多元人才,
学生会以为其实不应该全面禁止双重学籍。
或有认为,以本校既有的双主修制度,
即可达到原先目的且在时间上比较有效率〈参教务处注册组修正理由第一项第二款〉。
然学生会以为在目前
本校研究所仍未开放双主修研究所或大学学位的前提下,
按现行制度
限制研究生的双重学籍即属过当。更何况就本校双重学籍者,
比起双主修其仍要缴交两份学费,是否会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诚有疑问。
退一步言,纵教务处认为有限制双重学籍之必要,仍应
透过制度上的设计,
让同时具本校双重学籍者得转换为双主修或辅系,而非迳自命以退学处分。
五、
其次,如学生系同时兼具本校或外校之学籍者,就本校而言仍只是「单一」学籍,
在管理上应与其他单一学籍者并无二致。
或有认为,此将使双重学籍之同学无法
专心於所属学系之课程并提高学习效果〈参教务处注册组修正理由第一项第三款〉。
若上开理由成立,则试问本校现行实施已久之
双主修及辅系制度,
是否亦要因此同步废除?更何况,
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大学生,
应该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其如因双重学籍身分导致无法负担沉重课业,
甚至因此
修业未达要求而被退学,应属自己必须负责之事。
学生会以为
教务处注册组对此亦属
多虑。
换言之,如双重学籍学生无法负担沉重课业,
则以学业未达标准〈亦即所谓的二一、三一制〉退学即可,
毋庸事先禁止学生具有双重学籍。
六、
或有认为,如具双重学籍,当二个学籍无法同时进行时,其中一个必须办理休学,
如此恐易造成学习中断〈参教务处注册组修正理由第一项第三款〉。
惟目前
双重学籍之同学办理休学之情形如何?是否占绝大多数?仍有待进一步调查。
学生会以为
休学之权利亦即暂停接受教育之权利,仍属於
学生受教权保障之一环。
故如本校欲以双重学籍学生办理休学恐造成学习中断,遽认有限制双重学籍之必要,
亦属限制学生休学之权利。更何况休学之原因不一而足,双重学籍仅为原因之一。
如认为双重学籍学生办理休学恐造成学习中断,故有退学之必要,
则
试问是否亦要限制基於其他原因〈例如怀孕〉而休学?
甚至以该原因会导致学生休学为由迳予退学?
学生会担心此例一开,恐将对本校整体同学有不利影响。
七、
再者,如认为
双重学籍之学生因在校修业年限过长,而有浪费教学资源或
剥夺其他学生进入本校的机会之虞〈参教务处注册组修正理由第一项第一款後段〉。
然基於宪法保障人民
应考试及受教育之自由,
如本校学生经学测或指考等方式
取得双重或多重学籍,代表其学力已获得本校认可,
原则上其
取得入学资格之既得权益应受保障。
如仅以具有本校学生身分为由而退学,
与其他同等学力但不具本校学生身分者相比,似为
不平等之差别待遇。
何况
退学之处分,经校内申诉或校外之诉愿、行政争讼後,
其
确定日期必然晚於新生之分发日期。
纵本校欲就具有双重学籍之学生退学,
其他欲进入本校之学生,
面临到新生开学日届至而不得不选择学校就读之困境,
恐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亦会
选择就读其他学校。
故将具有双重学籍之同学退学,亦
未必能真的保障其他同学进入本校的机会。
学生会以为,对同学权益损害较小的做法,
应该是针对具本校或外校双重学籍的同学设定具体的修业年限。
换言之应以台湾大学学则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处理即可。
实毋庸事前就限制双重学籍之学生入学。
另外,由於双重学籍之学生比起单一学籍学生具有特殊性,
故建议法定的修业年限应可较一般学生长。
八、
复查本校学生具有双重学籍者计有59人,具有学士班2个学籍者14人,
其余45人为具有学士班和研究生之学籍〈参教务处注册组修正理由第一项第一款前段〉。
可知本校具有双重学籍者,仍属相当例外之少数。
退万步言,纵认这些双重学籍学生真如教务处所述有浪费教学资源之虞,
然在这些学生均缴交双份学费的情况下,其负面影响应属轻微。
九、
综上所述,恳请 教务处注册组对於禁止双重学籍一事再三思量,
并能在教务会议上撤回此案,以维学生之权益,不生感祷!
第二十四届台湾大学学生会
中华民国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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