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ken ()
标题[转录][苦劳] 组织工会 扞卫校园劳动权
时间Tue Jun 21 19:26:12 2011
组织工会 扞卫校园劳动权
张智程 (政治大学法律系硕士班劳动法专攻)
责任主编:张心华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772
在台大研究生协会提出组织工会的声明後,台湾校园劳动权利、乃至於学生自治型态,皆
双双摆脱过去而踏进了一个崭新的境地。在校园中,以学生为主体踏出「组织工会」的这
一步虽然重要,却在与国际的比较下,可谓整整落後了半个世纪以上,欧美大学校园的学
生工会,早已存在悠久的历史,亦早已在保障校园场域中,作为研究助理的劳动权乃至学
生的种种权益上,持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虽说如此,现在才开始的救亡图存,也未
必会太迟,至少,长久以来为社会上「大人们」所漠视的校园劳动关系,早已是存在台湾
社会沉痾已久「血汗劳动」工厂之一,随着高等教育化以及进入职场年龄延後的趋势,念
研究所担任研究助理已是多数选择高等教育的青年步入职场前的必经过程,然而在这个「
准社会化」阶段,「学习、研究」与「劳动」工作两头烧的研究生们,早已在学会赚到第
一桶金前,成为名符其实的「学术奴工」。
本篇短文的目的,以劳动法的解释出发,就三个问题概念进行厘清与解说,针对存在於过
往的校园劳动权争议,作出法律上(特别是劳动法上)具体的解释与澄清,并进一步呼吁
台湾各大学校园的研究助理,能够着手进行组织工会的行动,保障自身在校园场域中的劳
动权益:
从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学生是否为法律上的劳工
研究助理是否可组织工会
组织工会到底对研究助理的劳动权益、以及学生权益有何帮助?工会得利用的手段为何?
从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学生是否为法律上的劳工
从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学生是否为法律上的劳工,绝对是进入整个问题核心前的大前提。以
往,所有校园中劳资争议发生时,上至教育主管机关、下至学校行政人员,总是一概回避
搪塞,主张研究助理的性质并非劳工,研究助理所领取之报酬亦非「工资」,而系「助学
金」,此举无宁是意图规避所有劳动保护法规的适用,使研究助理成为得予取予求、任意
剥削宰割的肥羊。
然而,让我们来看看国内劳动法律实务怎麽定义劳工:在劳动法上是否为劳工,完全取决
於实质上是否进行对价劳动而取得报酬,与形式上的「称呼」或报酬的「名称」,并不存
在任何关系!即便校方将此二者的名称一改再改企图规避劳动法规的介入,皆不会影响实
质上在法律上作为「劳工」的评价。
概念澄清!劳基法与工会法所定义的劳工范围不同
可能比前面所说更重要的,在於本段所要澄清的概念--劳基法与工会法中对於劳工的定义
是不同的!故即便现状下,研究助理仍然无法纳入适用劳基法的保障,却完全无损研究助
理得组织或加入工会的权利。
工会法跟劳基法的规范目的并不相同,进而使劳基法与工会法中所被定义的劳工范围亦有
不同:劳基法乃保障作为受雇者在劳动契约关系下的结构性弱势,所以规范最低劳动条件
和劳动保护条款;工会法完全不一样,工会法目的在於保障劳动者藉由「团结」而与雇主
进行团体协商,并达成有利劳动条件的权利,及一般所谓的「劳动三权(团结权、集体协
商权、争议权)」,故所有具有「组织同盟与社会对手进行团体协商」需求的劳工,都是
工会法上适格的劳动者,相较於劳基法上严格的限制,工会法上适格的劳工即相对宽松。
此外,核定工会会员适格与否的主管机关,并非教育主管机关,而系劳动主管机关,过往
教育主管机关对於教学助理法律地位扭曲回避的解释,恐皆在工会组织的核定过程上,不
具任何参考价值。
研究助理组织工会有何好处?
学生工会之组织,可以工会的「特别目地人民团体」地位,而在法律上成为与校方对等之
主体,在关於校园劳动条件之订定与变更事项上,有权要求校方进行强制性之团体协商并
签订团体协约,亦得以合法之争议行为作为压力手段,详细说明如下:
「工会」不是「学生会」,与校方在法律上是对等的「主体」
过往,在大学法范畴下的校园中,学生自治团体虽被法律保障具有各项校务会议的「参与
权」,惟对於校内事务的「决定」,却从来不存在任何权利,故学生意见在校务决策上充
其量只是得作为参考的依据,而实质上决定权仍然完全掌握在校方之手。最吊诡的即是,
当台湾社会已全面政治民主化的今日,作为培育公民社会摇篮的校园场域,却仍是笼罩在
「校园自治」大旗下的完全「专制」!
工会的出现或许是改变现状的契机,研究助理依据工会法所组织之工会,在法律上具有特
殊人民团体的性格,使得工会依法具有独立法人格地位,从而亦是发动合法罢工的主体,
以及对校方要求进行「团体协商」、签订「团体协约」的契约关系一方当事人,与校方在
法律上完全不存在任何支配从属关系的对等地位,且若校方对工会行使任何打压或支配介
入手段、或对作为工会会员的学生进行任何的不利益待遇时,在现行的工会法下更将构成
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工会得藉由特殊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程序进
行申诉,校方的恶意行为经过裁决委员会裁决认定违法时,会构成行为无效、或处以行政
罚,以及强制停止违法行为、或强制履行行为义务之行政处分,而成为保障工会之自主与
权利的强大程序救济武器。
校方对工会提出有关「劳动条件」的「团体协商」,负有「诚实应诺」及「诚信协商」的
法律义务
过去的校园中,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权益争取的过程,面对校方行政人员常态性的有恃无
恐、推诿回避,甚至常神来几笔的展开「谆谆教诲」、道貌岸然的倡导少计较、甘愿作的
服务精神,总是无可奈何。但组织工会後,校方的处理与态度在法律评价上,或许将截然
不同,工会得依法就「团体协约事项」对校方提起团体协商,且依团体协约法之规定,校
方不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之,更负有诚信协商义务:校方对於工会提出之团体协商,不
得拒绝或以违反诚信原则之手段阻碍协商,若违反上开义务时,工会更将可藉由提起不当
劳动行为裁决申诉,由裁决委员会处以校方「行政罚」,以及强制履行协商义务的行政处
分,迫使校方必须诚实面对工会的协商诉求。
助理「罢工」、TA「罢教」,是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
学生组织工会并尝试与校方进行团体协商後,对於自身劳动条件的保障,仍然在校方的坚
持下无法达成共识时,作为工会的最後手段,亦或可谓「核子武器」,即是得依法行使罢
工等争议行为手段:罢工或争议行为,在过去社会观念上长存有相对负面的「扰乱社会秩
序评价」,然而这是必须被澄清的,在我国的劳工法规中,包括工会法以及劳资争议处理
法中,皆明确保障工会具有合法行使「罢工」等争议行为的「权利」,只要在符合法定程
序要件下,工会得进行包含罢工(strike)等争议行为作为压力手段,且合法之争议行为
得阻却违法(民事、刑事责任免则),而不必负担法律责任。此外,当裁决判定雇主行为
构成不当劳动行为成立时,工会更得免去繁复的程序要件而直接进行争议行为,因此,组
织工会後的校园,若校方打压研究助理的心态仍旧冥顽不灵,则罢工手段的实现将不再只
是遥远的名词。
学生工会作为学生自治的新武器,瓦解校园特别权力关系、强化学权保障!
前已提及,过往台湾大学校园的学生自治实务面临最大的问题,即在於学生自治组织从未
能摆脱於隶属於学校、且实质上欠缺校务事项「共同决定权」的缺陷。而学生工会的出现
,将可能造成现状的改变,工会以法律地位上对等的主体登场,等於迎刃破解过往学生自
治组织从属於校方的「特别权力关系」,此外,藉由法律所赋予工会之程序上权利行使保
障,更可以有效的「施压」或「强制」校方必须参与一套新的游戏规则,必须与学生共同
决定学生的劳动条件,且即便在无关劳动条件的校务事项参与上。
即便工会与校方间,仅劳动条件是劳资间的「当然协商事项」,亦即校方仅对於工会提出
之与劳动条件相关协商负有强制的诚信协商义务,惟并非谓协商事项仅限定於劳动条件之
协商。在国内外的工会实务中,工会常藉由包裹式协商、条件交换等手段与雇主进行非关
劳动条件的交涉:所谓「包裹式协商」,即是在团体协商中提出复合的协商标的要求雇主
应诺协商,作为学生工会得使用之协商手段,即是得在协商中可以劳动条件协商绑住宿费
、学费、校园场地利用等非劳动条件事项的协商,而以工会之法律地位相对有效的达成校
务事项的参与和决定。
组织工会,扞卫校园劳动权
校园中不民主,是民主社会最大的讽刺;学生劳动者被任意剥削,则是台湾社会劳资不对
等的完整缩影。在劳动法的新秩序下,藉由组织工会保障劳动权利的手段,虽值得期待在
校园场域的权利斗争中大显身手。然而,法律上的保障,若在「当事人」事实上的消极不
作为下,也不过是如梦似幻的空中楼阁。身兼「学生」及「研究助理」的你,权利是否能
被保障,取决於属於你工会是否被组织,至於工会是否强大,则更在於你是否选择积极加
入去扞卫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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