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sh10634 (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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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提案] 98-1规程解释释宪提案
时间Sat Jan 30 23:43:07 2010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受文者: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
主旨:学生代表大会委员邹明恭等八人,声请解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九条
中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弹劾权之对象是否适用台大学生会长,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
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提起规程解释,请查照惠予解释见复。
声请释宪总说明
壹、声请解释宪法之目的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九条中,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对於本会其他部门之失职
人员,有弹劾之权』。然而,学生代表大会弹劾权得行使之对象,是否及於学生会长,与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之范围息息相关,然各界对於学生代表大会得行使弹劾权之范围未
有定论,虽学生代表大会已有相关法规讨论,仍未成形,固申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解
释弹劾权适用之范围是否及於台大学生会长。
贰、释宪疑义及其经过
一、学生代表大会於九十七学年度第一会期,由蔡介庭学代提案『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
察办法及施行纲要草案』,编号97116〈见附件一〉,草案第四条:『学生代表得对本会
会长,副会长,行政部门人员及学生法庭法官,司法部门人员,就职务上违法之行为向大
会提议弹劾案。』。而至九十八学年度第一会期,由许誉锺学代提案『案由: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监察办法及施行纲要草案』,编号981223〈见附件二〉,草案第十五条:『下列
人员得为弹劾之对象:1、本会会长及副会长2、行政部门各部会部长及副部长,』。两号
草案现在尚於学生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一读程序。
二、学生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於九十八学年度第一会期十二月二十二日、一月七日、以及
一月十一日三次谈话会中,对弹劾权是否可及於台大学生会长,发生严重的见解岐异,致
使一读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系因法制委员会委员对於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九条有关弹劾权
之认知差距所导致。部份委员提出学生会自治规程第七条『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认为会长对外代表本会,不应受弹劾权
监督,且於两号草案中,弹劾案一经成立,被弹劾者应立即去职;会长为学生所选举产生
,不应受具有相同民意基础之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弹劾权。又部份委员认为,学生会长之定
义位於学生会自治规程第贰章行政部份,自然为行政部门人员,则有其两号法案中弹劾权
之适用。
三、弹劾权为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赋予学生代表大会之权力,此争议适足以说明学生会自
治规程第十九条对弹劾权所做之界定,对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有重大影响,故透过申请
释宪之方式,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提起规
程解释,申请学生法官会议对此疑义做成解释,以俾吾等职权之行使。
参、声请人对本释宪案所持之立场及理由
一、学生会长应受弹劾权监督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对於本会其他部门之失职人员,有弹劾之
权,对於行政部门之事务,有纠正之权。』中,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得弹劾之范围为学
生代表大会以外其他部门之失职人员。而在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第贰章『行政』中第七条
:『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明确指
出,学生会长对外代表全台大学生会,对内则为行政部门之负责人,当有明显违法失职时
,应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即为监察权行使之范围。
二、民选首长受民选议会弹劾为我国既存之事实
我国宪法第7次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10项中,将对总统之弹劾权,由监察院改为由立法院
行使:『立法院向国民大会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
人即应解职。』我国立法院对总统之弹劾案既成立,类推适用至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大会
的关系时,学生会长亦为学生所选出,且统领行政部门,而弹劾权为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
赋予学生代表大会之权限,无不可适用学生会长之理。
三、弹劾权与罢免权有所不同
於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中,有对罢免进行规定:『本会会长、大会
学代或其他由选举产生之人员,得由本校在学学生向大会提出罢免案。』相较於弹劾需以
违法失职为限,罢免无任何限制。依法理学论,罢免案乃学生会长之政治责任,取决於学
生会会员之好恶,而弹劾案乃学生会长之法律责任,学生会长需违法失职在先,学生代表
大会方有弹劾使之去职的机会与资格。两者在监督项目上与程序上是具有重大差异之处。
四、弹劾权对学生自治发展有重大助益
自台大学生会成立以来,学生代表大会对於学生会长并无任何监督与课责之机制,往往到
最後总以提出罢免案、或是使学生会长蒙混过完任期,无形间大大降地学生会代表性、学
生代表大会威望,以及学生对於学生自治之想像。弹劾权及於会长,一来象徵着会长无法
将责任全推给其余行政官员而独善其身,二来使学生会长於任期中可不断听取学生代表大
会之意见,使其政见与作为不断以民意为主,代表全体学生发表言论。据此,弹劾权及於
会长之使用与拥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及整个学生自治,皆为一有效之帮助。
提案人:
理学院 邹明恭 生农院 王裕仁 管理院 王咏宣 理学院 林政融
生农院 成若涵 管理院 卢浩海 工学院 林明霈 管理院 张廖于彤
附件一参见
97116蔡介庭
提案: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察办法及施行纲要草案
附件二参见
981223许誉钟
提案: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察办法及施行纲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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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期讨论不少有关监察法的草案,於是整理相关法规与意见汇整後
提请释宪,也给往後学代继续修改监察法的方向
更加落实学生自治的内涵
本提案已转交司法部门
也先预祝新学期的学代一切顺利
98-1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理学院学生代表 邹明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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