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SSA (社科院学生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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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校园] 社科院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修正版)
时间Fri Jan 22 00:49:59 2010
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爲管理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
发挥应有之功能,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由本院学务分处负责监督管理,场地委由本院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运作执行。
第三条 社会科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九人,由本院学生联合会会长、两名副会长、
政治学系系学会会长、经济学系系学会会长、社会学系系学会会长、社工学系系学
会会长、国家发展所所学会会长、新闻所所学会会长共同组成,以本院学生联合会
会长为主席。
第四条 本中心之场地包括会议室、练习室、排演室、外籍生交流室等。
第五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学术、艺文、庆典、集会或学生社团活动为原则,非经核准不
得从事其他用途。
第六条 本中心之场地以提供本院学生社团、行政单位及教学研究单位借用为原则。院外单
位借用之申请,於不影响前项使用时,得核准之。
第七条 本院行政单位因公务上遇有特殊情形,经本院行政程序核准得优先使用本中心之场
地,其次为院学生社团。
第八条 院内单位及学生社团借用本场地应以书面叙明活动之性质及内容,并於7天前向本
院学务分处课外活动股提出申请;院外单位应於活动14天前向本院学务分处课外活
动股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完成借用手续,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经签准核可者,
不在此限。
第九条 借用单位於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 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
投票所。
五、 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
意敲打。
七、 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
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单位应於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後应回复原状。
九、 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於借用期间结束後理
清,本中心不负保管之责。
十、 借用申请经核准後,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权责订定,经核可後实施。
第十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害
赔偿责任。本中心场地之各单位应即告知本中心予以处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继续使
用致损害发生或扩大者,应由借项设备或器材,於借用单位使用前即已产生瑕疵或
毁损者,借用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後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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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幕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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