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寂寞上围3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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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ECFA与人权
时间Sun Dec 20 15:17:04 2009
关於ECFA,国民党政府论述的一个核心是「经济归经济,政治归政治」。相信
如果有人把「人权」也拉进来,应该也会得到「经济归经济,人权归人权」的
荒诞回应吧。
不过,也因此我想到一个即将举办ECFA论坛的台大学生会可以放焦点的地方。
我若没记错,法务部是负责将马英九签署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进一步推动及落
实的权责机关,而国际人权公约的落实,应该包括像ECFA这样的国际协议才对
。可是照现状看来,法务部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在ECFA签署过程中,她应
该扮演的角色。
颜厥安在《ECFA应加人权保留条款》提到:
所谓人权保留条款,是指授权特定机制得以人权民主等原则为标准,针对
经贸相关活动采取奖励、合作、融资或制裁等措施之条款规定。由於可以
课与法律效果,因此
人权条款并非宣示性规范。依照欧盟一般的规定,此
等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人权、民主、法治与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
各界对前三概念较为熟悉,至於良善治理则主要包括资讯透明、反贪污、
可问责性等内涵。
....[中略]
ECFA人权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宣示前述四原则外,在具体作为方面,可
以考虑放进:设立两岸人权监督与裁决机制;对违反人权之企业、个人、
产品等实施贸易制裁;提拨人权促进基金;透过基金支持教育训练公民社
会与人权民主实践人才等内容。
由於人权与贸易发展的相互依存性,积极来看,人权条款可以支撑台商不
受中国不合理要求威胁,协助台湾与中国之民主及公民社会联系发展,长
期而言也将更有效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毒奶粉案可为殷监)。消极来看,
要是中国抗拒,更可显示两岸在重大价值观念方面的巨大差距,台湾可藉
此拉出一道防卫民主主权的战略纵深。吴介民教授曾经提出,强大之非民
主国家可透过经贸手段形成压抑周边国家民主发展的杠杆理论。人权保留
条款的机制,则不无可能协助弱势国家获得一支防卫性的民主人权逆杠杆
。
虽然这一段是给政府的建议,但换个角度,其实可以成为台大学生会举办ECFA
论坛的参考。除了大家都想得到的行政院长、经济部长,应该考虑邀请法务部
,请她就ECFA议题表态并给予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的政治承诺。
签署ECFA,可以讨论的不只是ECFA对於台湾经济、就业的冲击,也包括了人
权,特别是经济文会社会权利。
参考文献:
颜厥安的《ECFA应加人权保留条款》: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3898
poiesis的《ECFA与CSR》:
http://blog.roodo.com/poiesis/archives/970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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