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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 NTUSA 标题: Re: [转录][转录]台湾麦克在校园内推销 时间: Fri May 29 02:59:54 2009 相关资料之一:http://0rz.tw/yH77V 延伸阅读之二:http://0rz.tw/mkCHs 一、事实背景:关於日前於校内发现多起百科全书、精装套书推销,尔後造成被推销人 时间耗损或是禁不起劝说买下高价图书的消费事件。已知这种事件在校园内部已发生过多 起,至少在几年前已於本校发生过(可在PTT之NTU版、Consumer版、Anti-ramp版、 PttLifeLaw版键入”麦克”、”艾玛”等关键字) 二、推销人:如果就目前在版上看到的推文和消息,可能是台湾麦克公司,因为有人推 The world book 这套百科全书,该百科全书据称是由该公司所代理( http://0rz.tw/LTft2 ,稍微搜寻一下会有不少恶质的访问买卖);如果从版民的推文中 也有可能是台湾艾玛公司。共通之处是二者均有在各大专内校园内部进行直销行为。 1 推销策略:进入校园内部进行直销,也有发现案例是在书展或是类似场合进行推销。 关於校园内部直销的部分,有可能是直接也就是未借场地进入该校,或是借场地办书展, 也有可能是协办活动或是借用其他法人之名义,总之可以藉此达到推销之效果。 2 目前发现在医学餐厅、鹿鸣堂、小福等人来人往的地方有出现。 三、常见的推销方法: 1.上前搭讪,推销:一开始可能不会表明身分,用其他理由引起被推销人的注意之後, 说个几句之後才开始推销图书,然後取出图书。 2.广告:大致上就是说明该书有多好多好之类的,据称有名人的推荐之类的,据称读者 反映热烈的等等。 3.价钱:由於套书的价钱很高,所以一般消费者都会因此心生反感,这时候推销员应该 做的事就要说其实这只要一个人一天少喝一杯珍奶之类的,还是说每天只要省个多少就可 以如何如何,就可以买下这样精美印刷的书。 4.父母:这方面由於如果让被推销人回去和其他人讨论,都会作出保守的决定,因此推 销人不可以让其有和其他人有沟通的机会,并需要藉此转换成优点,像是这不会去告诉你 家人之类的。 5.基本资料:考虑到在契约书上乱填的人大有人在,填资料时应该要观察被推销人的证 件。 6.解除契约:一般消费者不会知道契约可以解除,同时推销人之所属单位有法务单位, 会专门和推销人上法院,通常都是简易庭调解,不会担心诉讼费的问题,推销人只要不答 应解除契约,推说这不是自己的职权,同时一律都转到法务这边来处理就可以。 7.其他:推销人绝对不可以答应解除契约,如果答应解除,就会对公司发生效力。 四、一贯的解决方法: 1.在被推销人上: (1).购买前:不想浪费时间不想买的话就离开,看是要说赶下堂课还是说被行政单位传 唤等看似紧急的藉口;作不到的话,浪费一点时间听完就说我不想买;打电话给驻警队也 是一个办法,不知道电话就打空号假装打通。 (2).购买时:期待注意不可能,如果想买这些书的话;如果不想买就离开。 (3).购买後:由於这是访问买卖,也是定型化契约,看要用契约审阅时间不足还是七日 审阅期间的解除权,前者主张上比较麻烦,因为如果这麽好用,任何消费者都可以主张定 型化契约没有看三十天所以无效;大多数人都是去跑解除权,在七日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 可以解除契约,且无须负担任何费用,也不会被扣任何钱,即便契约书上有写什麽也无效 ,因为这是属於法律之强行规定。 ※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 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二百五 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 消费者保护法第11-1条: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 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之多寡及复杂程 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4).解决契约的方法:退回商品或是书面通知,前者就要送到契约相对人处,就是那家 书商的营业地点且在营业时间内,颇为麻烦,一般人都是用存证信函书面通知,大概像这 样: 敬启者:本人於民国XX年X月X日行经国立OO大学内由台端业务代表OOO主动上前向本人推 销而订购XXX, 总价新台币X万X仟X佰圆整,并预付订金共X仟X佰X拾圆整,有双方所签订 之买卖契约书可稽。 本人声明解除此次订购合约,并於民国XX年X月X号当面亲自通知业务代表OOO解除此次订 购合约。 因本买卖属访问买卖之行为且订购至今未超过七日,本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行使 七日内无条件解除权,依法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本人行使解除权寄出存证 信函之日期,以寄出时所盖邮戳为凭。 另,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本人留予贵公司之个人资料 请尽速删除,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切勿复制。 如贵公司对此声明不予理会,本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敬请贵公司配合,以免讼累。 要拿回订金的话比较麻烦,通常业务员会说明一堆理由,如果有耐心跟他磨就继续, 不然就加上”并同意将预付订金共X仟X佰X拾圆整换购等值之图书X本”这一段字。 2.政策上解决方法:一样就是写校务建言,如果觉得这种推销方式会带给其他同学不便 的话,让学校去禁止这种行为,目前据称《本校校总区摊位设置管理规则, http://0rz.tw/9TUr7》上禁止一切厂商在校内有任何推销、发传单的行为,不过这是禁 止没有申请就使用场地摆摊的情况,对方还是可以申请摆摊,那麽就必须要去要求学校不 允许恶质推销厂商的申请,还是去写校务建言,如果对方迳行摆摊,就是找驻警队取缔之 ,不过罚则就是补缴场地费而已,然後一年内不许申请设摊,不过一开始对方就没申请不 想申请,这样的罚则意义不明。又或者对方如果只是一个人拿一叠契约书,倒也不会占用 什麽场地,这样也很难禁止,毕竟本校是开放校园。所以在政策上解决这种现象很困难, 还是要请各位消费者自求多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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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ifif:借转批兔8A版,会保留作者帐号,谢谢! 05/29 09:49
4F:推 peter2354600:这种推销百科全书很多 通常不很有名气才会到处推销 05/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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