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ctorhsu (The Hector)
看板NTU
标题[转录]Re: 学生会长罢免提议声明
时间Fri Dec 5 11:48:38 2008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Honiahaka (吴秀) 看板: NTUSA
标题: Re: 学生会长罢免提议声明
时间: Fri Dec 5 00:54:12 2008
本人意外的有听到上一次的学代常会
在这里指出声明里有问题的地方
二、学生宪章的正确诠释
至於对宪章的不同解释,这是立法的缺失?还是宪章设计者一开始就赋予会长的权限?会
长在面对学代的质疑时,也曾经以美国总统有对外宣战的权限为例,论及仅在国会不通过
时方可否决其效力,将此次的声明比拟为一种行动的宣示。但若是没有审议总统行动宣示
的权限,又何来否决之可能?同理可证,若是会长认同学生会长可以与美国总统相比,又
怎能以第七条的代表权限,认为这就是宪章赋予给会长的权限而不需要受到任何立法权的
制衡?
学生自治组织在台大校园内,是依据三权分立的理想而来。美国总统对外的行动宣示除在
紧急情况对外宣战得事後向国会追认外,凡是缔结条约、媾和等等,都还是需要国会的审
议许可。这是美国总统制之下,国会的立法权对於行政权涉及对外事务时,所采取的正当
性授权方式。
既然会长将学生会与学代会的关系,在备询时以美国总统制相比拟,加上会长本身对法律
的洞悉,岂会不知此一授权程序?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行的制度下,若是依据三权分立
的构想,宪章反而赋予了会长过大的权限。会长针对校园之外,社会上特定议题立场的表
达,在宪章明确授权赋予其代表全校学生的前提下,代表权的范围与限缩自然必须厘清,
以杜争议。
各位不知道当天在不在场,会长是在说明「法律赋予行政与立法
两方共同使用的权力」与「法律仅赋予行政或立法单方之权力」
之差别的时候引用美国宪法,而开战一例是属於前者。
而随後她也有说明我们的学生宪章仅把对外代表权交给行政权而
已,所以并不是像以上那个例子一样。
现场已经有两名学代误解、提问,会长也解释过了,如此看来以
上这几段显然是发出声明的各位自己没听清楚了。
三、体制内的最後手段
面对NTUSA版上的意见表达,所见者仅是坚持己见却不能有所改善的回应,以及立法权无
法对於此事有所制衡的失望。在以言论抨击无效,甚至欲透过体制如弹劾程序之发动,却
发现其聊备一格,根本无从行使,连学代会正式提案谴责,也无法对行政权形成压力……
穷尽一切方法後,在体制内的选择下,我们发现仅能主张罢免一途。首先进行三百分之一
人数门槛的提议连署,成案送交至学代会,经选委会查核後在十日内进行二十分之一人数
门槛的提案人连署,最後投票。
请问谴责案通过了吗?具我的印象最後决议是「搁置此案」对吧?
请问提案的各位有没有先确认体制内途径的结果?
我们所谓的立法权现在根本还没有处理完此事,连谴责与否都还
不一定,各位所言「无法对行政权形成压力」是替学代会决定了
此案应该要予以谴责是吗?
各位想要罢免会长是各位的自由,但是绑架学代会、未确实参与
或查证声就称「穷尽一切办法」实在令人难以苟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7.174
※ Honiahaka:转录至看板 NTU 12/05 00:57
--
如果没有末班车,
我们就数着花瓣去旅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