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lenpo ()
标题政院版《农村再生条例》 恐强制离农、离土、离家
时间Fri Dec 19 00:27:14 2008
http://e-info.org.tw/node/39778
政院版《农村再生条例》 恐强制离农、离土、离家
本报2008年12月18日台北讯,莫闻报导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本周密集审查行政院提交的「农村再生条例草案」,该法案为马英九兑
现「爱台十二建设」农村再生计画的重要法案,然多数条文侵害农民自主权益,争议过大
。至目前为止,委员会主席国民党立委翁重钧支持政院版本,但也采纳民进党立委李俊毅
召开公听会之提案。委员会今(18)日将持续审查。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全文42条,10月23日由行政院院会通过後提交立院审查。草案中原
规划1500亿元农村再生基金,分10年改善农村和渔村风貌,遭在野党抨击意图绑桩,然而
,15日委员会审查时朝野立委仍加码至2000亿元。
目前,农委会水保局已於今年7月起在全省14个农村社区进行试办规划,未来将扩展至全
省4,000个农渔村,号称将「嘉惠」60万农渔民。
马英九与行政院均称该法案有助於复兴台湾的农渔村,其中多项条文看似纳入「生活、生
产、生态之三生一体」概念,扬弃过去偏重硬体建设的作法,且设计让社区「由下而上」
提出活化再生计画;然而,却有多项强制性条文,对农渔民权益损害甚大,引发争议。
林淑芬、田秋堇等民进党立委直呼行政院版农村再生条例是「强制整合+强制重划+强制
徵收」=「强制离农+强制离土+强制离家」。
他们指出,该草案有重大缺失:(一)剥夺农民自由处分财产权;(二)架空现有法律,
方便财团炒地皮;(三)让有力人士最受惠;(四)农委会藉机扩权,台湾空间大浩劫;
(五)制造地方冲突,派系操弄资源。
草案中第9条要求农村在地组织及团体应整合,并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单一组织或团体为
代表。然地方团体如何「整合」、「互推」?此条文遭批评不切实际,徒助长地方纠纷。
草案第16条要求,农村社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农会、农田水利会、国营事
业土地,得配合农村再生计画,实施活化空间再利用。则遭抨击恐有大开国有地开发的方
便之门。
草案第26,主管机关拟订农村再生发展计画时,可选定范围实施「整合型农地整备」,经
选定之范围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超过3/5,且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范围内私有土地总面积
2/3之同意;不同意被划入的私有地主,仅能选择被徵收或价购。前经建会副主委张景森
则认为,此项「农地整合」名词,其实就是区段徵收和土地重划。
第27更规定,再生计画不足的土地与工程费用,「由范围内之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
比率共同负担,并按整备後评定地价,以范围内之土地抵付」。换言之,被划入整合型农
地整备范围的私人地主,还得自己买单附工程款。
草案最具争议性的31条:受主管机关认定有妨碍景观、卫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区」,
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则主观机关可「迳行改善」,且所需费用得由所有权人负担。
事实上,民进党执政时期曾提出「农村改建条例」,设计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刘兆玄主
掌政院後,则撤会原案,改提「农村再生条例」。
张景森抨击,该草案形同让农委会无限扩权。草案所涉及的范畴,包括农村规划、土地活
化利用、整合型农地整备(区段徵收和土地重划)、公共基础建设等,大都是内政部营建
署的专业,部份涉及文建会、经济部、交通部等的业务,却变成由农委会业管,荒谬至极
!
张景森还说,「乡村」不等於「农村」,88%的非都市土地并非全是以农业发展为主,许
多区域发展是以「非农业」为发展核心,例如制造业、手工业、观光服务业、渔业、文化
创意产业等;农业人口也仅占总人口的2%。草案第14条规定产业活化「其补助应以农业相
关者为限」,对许多地区的发展完全没帮助。
此外,草案第5条订「中央主管机关应规划设农村规划发展署」,则违反非组织法规不得
规范组织设置的规定。
内有:
行政院版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国民党版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行政院版和国民党版农村再生条例对照版
张景森意见全文
民进党党团意见
民进党执政时期的「农村改建条例草案」
等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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