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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psaid.com/south/index.php?action=viewcom&id=483 南方电子报 2005年5月18日 AM 10:36 捺完指纹,政府下一步还会要什麽? 作者: 李弘毅 (东华大学族群关系与文化研究所研究生) 拖了好几年的身份证换发议题,其中关於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领身 份证需按指纹和第三项不捺不给的夹带争议,原本在行政院修订中确 认两者分离。却又在最後时刻,以防伪和身份辨识议题为掩护,藉蒐 集指纹以遂行犯罪侦防之行政需求为实,甚或是不设特定行政目的游 走法律边缘。准备来个大翻盘! 『强烈建议行政院於换发新式身份证时一并搜录个人DNA资料、精 神状态,甚或是各种身体外表明显可供辨识的生理特徵像是各种体纹 、眼睛虹膜、脸孔、声纹等,或是日常生活形态的各项行为特徵,「 毕其功於一役」嘛!(立委徐国勇之语),要不以诸立委为典范,强 制在每个人身上植入晶片,擅自拿掉者以预谋犯罪论,方便警察部门 观察纪录日常行为有无犯罪之虞以及权充做身份辨识之用。如此一来 ,天下能不太平吗?顺便也恢复死刑和成立鞭刑、凌迟,谁还敢「犯 罪」!毕竟,如果你没「做错事」,上述的各种措施也不会对你造成 任何影响!这保障了广大善良大众的权益!』 以上的论调决不是危言耸听,呈显出来的图像也绝非不可能。赞成 指纹收集的一方论点与逻辑便是如此。更有甚者,扭曲宪法第二十三 条作为合理化蒐集个人指纹。谁晓得政府,下一步还会想蒐集什麽个 人资料!还会以何种理由合理化实质监控管理的行为!遂行类物料管 理的「人料管理」终极理想! 在社会关系互动日趋繁复的当下,个人对各种侵入式的个人资讯收 集的忍受度似乎越来越高。官员在人民对现实治安状况不满下,遂动 员这种情绪去肯认蒐集指纹=防制犯罪的思维。夹着民调,立委诸公 不断在民间对治安感到恐慌中鼓吹社会控制之良效。这难道不是诸官 员和立委们联合共谋转移治安不佳现况焦点的一帖强效安慰剂! 86年五月二十一日一样在对治安感到恐慌的氛围下,立法院修改户 籍法草率地将两者包裹在一起,企图达到安心和对社会大众交代的效 果。但依据宪法第二十二条及从「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订而 来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这种强制收集个人指纹资料、 不说明指纹收集实质运用目的或超越既称目的范围之使用,并以不捺 不给身份证之行政措施,显然已有违法且违宪之虞。 一开始,换发身份证和收集个人指纹资料便应该是两个分开处理的 议题。强制蒐集人民指纹究竟是为了「身份证防伪」还是「治安」? 这两种行政目的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是「防伪」,指纹作为辨识 之用的功效尚且有疑虑,使用强制手段也不无可议之处。而且在行政 院的决议当中,指纹资料并不直接登入在新的身份证上。这决议结结 实实回打了之前宣称利用指纹高辨识特性作为身份识别的理由:如果 指纹资料不在国民身份证上作为辨识之用,那收集来干嘛?跟新的身 份证有什麽关系?指纹为什麽一定要跟新的身份证挂勾在一起?指纹 具有高度的个人资讯索引性质,透过指纹库的建立和比对,可以很轻 易的单方向藉由蒐集人们日常生活无意间留下的指纹而获得其日常行 为的描摹和资讯。也因此,政府往往渴求收集人民指纹资讯作为人民 资料的索引目录以利侦察和管理的方便,但政府提升行政效率的需求 这藉口足以构成牺牲人民基本权利的充分理由吗?也在这层思维底下 ,指纹不单构成遭侵犯的目标,也是後续人权遭侵犯的钥匙。 而指纹的全民建档,会真的有助於降低犯罪率吗?而为了其所宣称 的可能降低犯罪效果,需要以蒐集指纹夹带在换发新身份证中强迫过 关吗?为了犯罪侦防或协寻的目的,采取全面蒐集指纹的激烈手段, 这付出的代价值得吗?合乎宪法基本自由权利保障的比例原则和不预 设犯罪嫌疑的立场吗?刑事案件的侦察中,各种物证的监识和事证的 举出才是重点,指纹辨识不是唯一的办案工具。再且,现今更多的犯 罪型态如智慧型犯罪、金融犯罪、电话诈骗是不会留下任何指纹的。 而即使是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指纹,也往往因现场因素变形、破碎、 残缺,以致进入资料库中比对达上千笔而失去作为侦察线索和证物之 功效。一个值得警察机关思考的现象是,日本不仅没有指纹档,连身 份证也付之阙如,但他们的治安却好过我们。 一味强调指纹作为犯罪侦防的功效,强制全民指纹建档可能反而造 成一种反加强效果,误导指纹成为唯一论罪工具。如美国1984年至19 92年间,至最起码有四名纽约州警涉嫌利用大众对於指纹辨识身分能 力的迷思进行栽赃以获得「业绩」(如采集谋杀案受害者指纹栽赃至 所有警察认定的嫌疑人身上),其中牵涉了逾20个犯罪案件。也因此 ,2002年1月美国东宾州地区法院Louis Pollak法官,对於指纹是否 可作为犯案证据,即做成不予采纳的裁定,主要就是因为指纹判读多 少都会牵涉个人对於数据的解读。而在国内的例子,前阵子一名苏姓 工人因帮人装铝窗留下指纹,险些因此被判犯下窃盗案,幸好後来上 诉法官裁定其为工作时留下改审无罪。而这些都显露出指纹作为单一 论罪工具的危险性和局限性。在现今一再强调指纹辨识功效作为犯罪 侦防的社会迷思下,强加指纹作为罪证已至误罪的案例恐怕只会增加 不会减少。 指纹做为个人生物特徵资料,除了无法任意更改,其实也很容易取 得、伪造和复制。总部位於华盛顿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 EPIC)执行长曾在一场联合听证会 中曾明白地指出,身分伪造问题不能以广泛运用生物特徵辨识技术解 决,建立全国生物特徵辨识系统将花费钜大且牵涉庞大的资料储存管 理问题,也因此反将导致更多其他难以解决的问题;任何电脑辨识生 物特徵(包括指纹)都有程度不一的误失,以电脑中留存的资料比对 当事人身分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使是转化为特徵资讯码,万一 不小心数位化的指纹档因内部控管或其他因素外流(公务机关亦不缺 乏相关例子),在大量传输後被还原复制作为犯罪的工具或是遭到修 改。这是很严重的,因为它不可能像电话、住址、Email一样,换一 个就好。这对当事人生活而言是会造成一辈子的伤害,他将被迫处於 不断澄清和被构陷的终身困境里。 再者,现阶段政府根本没有提出一套完善的指纹相关资讯使用、保 存、监督的管理机制或组织如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也没有经过公共 论坛的讨论,贸然地利用换发身份证之际行收集指纹资讯之实。以不 发给身份证作为实质惩罚,捺指纹从人民的权利转换成义务。在日常 生活高度倚赖身份证以供身份辨识的情形下,夹带指纹资料的收集举 动,谁能拒绝?谁敢拒绝? 支持建立全民指纹档者常以台北市户政事务所试办指纹身份辨识为 例,强调指纹作为辨识的方便性。但须注意的是,该项采集指纹是作 为民事用途,而非刑事用途。是在当事人同意的状况下遂行,也只作 用於当事人遭采集时所同意的用途。但如今全国性的蒐集却是以强制 性的方式达成,且所能运用范围的限定到现在还是未知数!这种为了 行政方便而无限上纲的人民个人资料运用方式只能佩服政府的创意了。 基於长期沿用的惯习,不反对换发身份证,却对这种用夹带方式强 制蒐集指纹的行政措施与思维感到不能苟同。建议政府将收集指纹资 料的经费(目前政府粗估为五亿,尚不包括後续维护的费用)和心力 省下,改投入警察犯罪侦防教育训练(包含人权的种种议题)、物证 监识训练或是提高警察相关设备,或者用来改善弱势人口照顾的制度 。这都是提高破案和照顾社会弱势的实质之道。也请立委诸公认真反 省人权的相关议题,而不要每次政府无能,却忙着一起附合,以人权 作为献祭。 延伸阅读 ◎「我不按指纹,给我身份证」(台权会)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5/05/17/390/ ◎【食指的自由】「按捺指纹」,我们有拒绝的自由。(荒芜) http://blog.yam.com/bichhin/archives/133875.html ◎ 指纹全民建档扰民伤财( 庄庭瑞、黄文雄 ) http://www.tahr.org.tw/site/article/2001.07.19.htm ◎「拒按指纹」网路串连 http://blog.yam.com/oj2005/archives/134015.html -- 「他的人品怎麽样?」 「叫你相亲啊人品怎麽样?那个白痴在乱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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