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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为学生自治会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詹庆恩以下,未依法行政、侵权扰民,我特揭发於後: 一、学生会选委会为办理第四届学生会长、学生议员选举,乃於四月五日发文公告选举及 候选人登记,是以正式公文书发出的,内容颇为完整,先录全文如下: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公告及候选人登记公告 机关地墟: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字第○○一号 主 旨:本会将於下(五)月八日假本校人文大楼、庄敬大楼及教学大楼等三处举 办「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公告上 述之选举活动及候选人登记事项,请各选民届时踊跃前往投票。 依 据:一、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办理。 二、相关选举事宜及候选人登记规定详後附之公告事项。 三、检附「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学议员选举罢免办法」全文 如後。 公告事项: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公告事项 壹、选举种类 一、学生会会长 二、学生议员 贰、名额 一、学生会会长一名 二、学生议员共计五十四名,依各系(所)应选名额分列如左: (一)法律学院—法学系四名、司法学系二名、财经法学系二名、法律专业研究 所一名。 (二)商学院—企业管理学系六名、合作经济学系三名、会计学系三名、统计学 系三名、资讯管理研究所一名。 (三)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六名、财政学系三名、地政学系四名 、都市计划研究所一名、自然资源管理研究所一名。 (四)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系四名、社会学系一名、社会工作学系二名、犯罪 学研究所一名。 (五)人文学院—中国语文学系一名、应用外语学系一名、历史学系一名、休闲 运动与管理学系一名、民俗艺术研究所一名、古典文献学研究所一名。 参、选举区 一、学生会会长以全校为选举区竞选产生。 二、学生议员以系(所)为选举区选举之。 肆、投票日期 学生会会暨学生议员之选举投票日期均为二○○三年五月八日(星期四) 伍、投票起迄时间及地点 一、人文大楼投票所(人文大楼一楼左侧走廊,即书法教室前)之投票时间为上 午九时~下午三时,请人文学院各系(所)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行使投 票权。但投票时间截止後,该院(系、所)之票箱暂不予进行开票作业,应 带至教学大楼开票所并同开票。 二、庄敬大楼投票所(庄敬大楼一楼中间走廊,即期刊室前)之投票时间为下午 二时~下午八时,请除人文学院外之系(所)硕士班、博士班及硕士在职专 班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投票。但投票时间截後,该投票所之票箱暂不予 进行开票作业,应至教学大楼开票所并同开票。 三、教学大楼投票所(教学大楼一楼中庭走廊)之投票时间为上午九时卅分~下 午九时卅分,请法律学院、商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及社会科学学院之学士班 、进修学士班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行使投票权。投票时间截止後,改为 开票所,预定於十时开始进行所有票箱之开票作业。 陆、最低当选票数或投票率门槛 一、会长选举需有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即一、九四八人行使投票;且 有效票数中得票最高者为当选人。若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时,除须达上述之 比例外,应就赞成或反对两面行之,以赞成票数多者为当选。 二、学生议员选举以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除以应选名额所得之商数为最 低当选票数,且所得有效票数名次在应选名额内。依各系(所)最低当选票 数如左: (一)法律学院—法学系二十二票、司法学系十六票、财经法学系十五票、法律 专业研究所二票。 (二)商学院—企业管理学系二十六票、合作经济学系二十一票、会计学系二十 四票、统计学系二十三票、资讯管理研究所三票。 (三)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二十票、财政学系二十票、地政学系 二十票、都市计划研究所六票、自然资源管理研究所七票。 (四)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系二十七票、社会学系二十七票、社会工作学系二 十五票、犯罪学研究所三票。 (五)人文学院—中国语文学系十三票、应用外语学系十五票、历史学系十一票 、休闲运动与管理学系五票、民俗艺术研究所三票、古典文献学研究所二 票。 柒、其他选举相关事项 一、投票资格: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 二、投票方法 (一)无记名单记法。 (二)投票人应携带学生证先行领票(於进入投票所前请将学生证持在手中,预 备检验以节省时间)。 (三)投票人於领到选票後进入圈选处,在候选人相片签号、姓名顶端方格内, 用规定 印戳圈选一人投入票箱内。 三、其他注意事项请参阅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之 规定。 选举委员会(代)主任委员 詹庆恩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登记公告事项 壹、登记资格 一、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消极资格—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会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校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当(九十一)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本次选举事务之人员。 积极资格—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二)截算至本(四)月十四日晚间十时止,具有本校学籍满一年以上者。 二、学生议员 消极资格—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大学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本(九十一)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本次选举事务之人员。 (五)本学期已提出转系申请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贰、检附资料 一、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一)中华民国身分证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二)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证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三)填具「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会长登记参选人表格」一式两份( 表格请至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办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办公室及各系 (所、班)学会负责人索取) (四)两寸之半身大头照片两张 (五)参选之书面政见资料 二、学生议员候选人 (一)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证影本两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二)填具「国立台北大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议员登记参选人表格」一式两联 (表格请至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办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办公室及各 系(所、班)学会负责人索取) (三)两寸之半身大头照片两张 (四)参选之书面政见资料两份 参、登记时间 四月九日(星期三)起每日上午十时至下午九时,最後一日为四月十五日(星期 二)晚间九时。 预定於四月十六日(星期三)晚间六时假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行政部门办公室前 进行候选人号次抽签,不另行通知。若延期举行,当日下午五时宣布,并另行公 告、通知。 肆、登记地点 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行据部门办公室洽选委会办理。选委会人员不在时,得由学 生会同学代为收件。 伍、其他事项 (一)无学生证者,得以在学证明(四月五日以後申请者)办理。 (二)资料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但选委会得於登记截止前要求补齐资料证件 ,否则仍不得公告其为候选人。 (三)非参选人本人欲登记时,请加附委托登记代理书(须经参选人及登记人之 共同签章)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项请参阅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 法之规定。 选举委员会(代)主任委员 詹庆恩 二、然公告登记期间,会长无人登记,议员部分选区无人登记及登记人数不足的情形下, 於是发文公告延长登记时间。 三、延长登记截止後,虽然会长仍无人登记参选,以及议员登记未满,选委会开会讨论, 作成决议—不更改原订选举投票日,先行办理议员选举事项,会长选举部分,延期改选。 遂依法公告延期,其文录於下: 国立台北大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 延期公告 机关地墟: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字号:西元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三号 主 旨:因学生会长无人登记参选,故本会预於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办理补选 。请有意参选之同学密切注意相关公告。 依 据:一、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詹庆恩 请注意公告之抬头为「延期」,但其主旨和依据却有矛盾,造成许多人误以为改後的会长 选举是补选或重选。经向选委会查询及更正,确实为「延期选举」。为此,我特别查阅学 生会选罢法的规定,第十八条是这麽写的: Ⅰ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间、最低当 选或投票率门槛及其他选举事项,应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开票完成後之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Ⅱ前项第二款候选人登记截止後如有选举区无人登记时,得就无人登记之选区,公告 办理第二次候选人登记,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二日。 Ⅲ违反本条各项规定者,得补正者应补正之,得延期选举者应延期选举,情节重重大 者该次选举无效。 是以,选委会应依此处理无人登记参选会长的情形,将会长选举活动延期办理。 四、五月八日第四届议员选举投票结束後,隔天决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日期为五月三十 日,并同议员不足额者,公告「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 生议员补选」,公告全文如下: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学生议员补选公告及候选人登记公告 机关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九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四号 主 旨:本会将於五月三十日假本校人文大楼、庄敬大楼及教学大楼等三处举办「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学生议员补选」,公告上 述之选举活动及候选人登记事项,请各选民届时踊跃前往投票。 依 据:一、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相关选举事宜及候人登记规定详後附之公告事项。 三、检附「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全文 如後。 公告事项: 国立台北大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选举暨学生议员补选公告事项 壹、选举种类 一、学生会会长 二、学生议员 贰、名额 一、学生会会长一名 二、学生议员共计四十五名,依各系(所)应选名额分列如左: (一)法律学院—法学系四名、司法学系一名、财经法学系二名、法律专业研究 所一名。 (二)商学院—企业管理学系五名、合作经济学系一名、会计学系三名、统计学 系三名。 (三)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四名、财政学系三名、地政学系三名 、都市计划研究所一名。 (四)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系三名、社会学系一名、社会工作学系二名、犯罪 学研究所一名。 (五)人文学院—中国语文学系一名、应用外语学系一名、历史学系一名、休闲 运动与管理学系一名、民俗艺术研究所一名、古典文献学研究所一名。 参、选举区 一、学生会会长以全校为选举区竞选产生。 二、学生议员以系(所)为选举区选举之。 肆、投票日期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投票日均为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 伍、投票起迄时间及地点 一、人文大楼投票所(人文大楼一楼左侧走廊,即书法教室前)之投票时间为上 午九时~下午三时,请人文学院各系(所)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行使投 票权。但投票时间截止後,该院(系、所)之票箱暂不予进行开票作业,应 带至教学大楼开票所并同开票。 二、庄敬大楼投票所(庄敬大楼一楼中间走廊,即期刊室前)之投票时间为下午 二时~下午八时,请除人文学院外之系(所)硕士班、博士班及硕士在职专 班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投票。但投票时间截後,该投票所之票箱暂不予 进行开票作业,应至教学大楼开票所并同开票。 三、教学大楼投票所(教学大楼一楼中庭走廊)之投票时间为上午九时卅分~下 午九时卅分,请法律学院、商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及社会科学学院之学士班 、进修学士班同学於该时段至该投票所行使投票权。投票时间截止後,改为 开票所,预定於十时开始进行所有票箱之开票作业。 陆、最低当选票数或投票率门槛 一、会长选举需有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即一、九四八人行使投票;且 有效票数中得票最高者为当选人。若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时,除须达上述之 比例外,应就赞成或反对两面行之,以赞成票数多者为当选。 二、学生议员选举以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除以应选名额所得之商数为最 低当选票数,且所得有效票数名次在应选名额内。依各系(所)最低当选票 数如左: (一)法律学院—法学系二十二票、司法学系十六票、财经法学系十五票、法律 专业研究所二票。 (二)商学院—企业管理学系二十六票、合作经济学系二十一票、会计学系二十 四票、统计学系二十三票、资讯管理研究所三票。 (三)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二十票、财政学系二十票、地政学系 二十票、都市计划研究所六票、自然资源管理研究所七票。 (四)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系二十七票、社会学系二十七票、社会工作学系二 十五票、犯罪学研究所三票。 (五)人文学院—中国语文学系十三票、应用外语学系十五票、历史学系十一票 、休闲运动与管理学系五票、民俗艺术研究所三票、古典文献学研究所二 票。 柒、其他选举相关事项 一、投票资格: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 二、投票方法 (一)无记名单记法。 (二)投票人应携带学生证先行领票(於进入投票所前请将学生证持在手中,预 备检验以节省时间)。 (三)投票人於领到选票後进入圈选处,在候选人相片签号、姓名顶端方格内, 用规定 印戳圈选一人投入票箱内。 三、其他注意事项请参阅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之 规定。 选举委员会 主任委员 詹庆恩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学生议员补选登记公告事项 壹、登记资格 一、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消极资格—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会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校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当(九十一)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本次选举事务之人员。 积极资格—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二)截算至本五月十五日晚间十时止,具有本校学籍满一年以上者。 二、学生议员 消极资格—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大学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本(九十一)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本次选举事务之人员。 (五)本学期已提出转系申请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贰、检附资料 一、学生会会长候选人 (一)中华民国身分证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二)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证影本一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三)填具「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会长登记参选人表格」一式两份( 表格请至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办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办公室及各系 (所、班)学会负责人索取) (四)两寸之半身大头照片两张 (五)参选之书面政见资料 二、学生议员候选人 (一)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证影本两份(正本於登记时缴验无误後,随即退还) (二)填具「国立台北大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议员登记参选人表格」一式两联 (表格请至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办公室索取,或向各系(所)办公室及各 系(所、班)学会负责人索取) (三)两寸之半身大头照片两张 (四)参选之书面政见资料两份 参、登记时间 五月九日(星期五)起每日上午十时至下午九时,最後一日为五月十五日(星期 二)晚间九时。 预定於五月十五日(星期四)晚间六时假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行政部门办公室前 进行候选人号次抽签,不另行通知。若延期举行,当日下午五时宣布,并另行公 告、通知。 肆、登记地点 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行据部门办公室洽选委会办理。选委会人员不在时,得由学 生会同学代为收件。 伍、其他事项 (一)无学生证者,得以在学证明(五月十五日以後申请者)办理。 (二)资料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但选委会得於登记截止前要求补齐资料证件 ,否则仍不得公告其为候选人。 (三)非参选人本人欲登记时,请加附委托登记代理书(须经参选人及登记人之 共同签章)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项请参阅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 法之规定。 选举委员会 主任委员 詹庆恩 五月十五日再发文公告,配合学校因应SARS疫情於十二至十七日民生校区全面停课之情形 ,选委会宣布选举延期(补选亦同),候选人登记延长时间: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 延期公告及候选人登记延长公告 机关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七号 主 旨:原订本(五)月卅日举办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投票 ,为配合本校因应SARS疫情於本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民生校区全面停课之情 形,本会宣布选举延期及候选人登记延长。 依 据:一、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办理。 二、国立台北大学秘书室於本月十二日公告民生校区全面停课事宜。 公告事项:一、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投票日改为下(六)月六 日。 二、前项选举(或补选)之登记均延长至本月二十二日下午九时止,截止 後随即进行候选人号次抽签,预计隔日(二十三)日公告候选人名单 。 选举委员会(代)主任委员 詹庆恩 五月二十二日再一次公告会选举暨议员补选延至六月十三日投票: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 延期公告及候选人登记公告 机关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八号 主 旨:原订於六月六日举办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投票,依 选委会於五月二十一日开会决议,本会宣布选举延期及候选人登记延长。 依 据: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办理。 公告事项:一、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投票日改为下(六)月十 三日。 二、前项选举(或补选)之铌记均延长至本(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九时止 ,截止後随即进行候选人号次抽签,预计隔(三十)日公告候选人名 单。 选举委员会 主任委员 詹庆恩 五、六月十三日终於举办会长选举投票,选委会安排在三峡校区人文大楼一楼左侧走廊( 即书法教室前)、合江校区庄敬大楼一楼中间走廊(即期刊室前)、民生校区教学大楼一 楼中庭走廊等三处设置投票所,供各选区之学士班、进修学士班、硕士班、博士班、硕士 在职专班的学生(研究生)行使投票权。但是不知道什麽原因,投票人数寥寥无几。难道 是北大校风使然?是SARS风暴影响?是期末考逼近,课业压力的因素?还是候选人竞选宣 传不力?这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议题。许许多多的同学经过投票所时,总是不闻不问,放 弃自身权利的行使。 最为可惜的,毕业典礼已於前一个星期六举行完毕,约有近两千名应届毕业的同学丧失投 票资格,占全体选举人数的五分之一。公告选举投票门槛一千九百四十八人於先,举办选 举投票日於毕业典礼之後,这会产生相当大的争议,实为一重大缺失,学生会、选委会应 该给候选人及会员一个交待。 六、投票结束後数日,我於教学大楼三楼学生会办公室前的布告栏见两则讯息,一为选举 投票结果,一为当选公告。兹录其文如下: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补选投票结果公告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九号 主 旨:公告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 议员补选投票结果。 依 据:依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十八条办理。 投票结果(票数)详列如左: 学生会长 一号 薛豪 赞成一百八十七票 反对一百五十八票 废票 六十九票 学生议员 企业管理学系 一号 蔡佳颖 十六票 二号 许丰证 三十九票 废票四票 合作经济学系 一号 吕奕纬 二十六票 会计学系 一号 黄志翔 六十八票 废票十一票 统计学系 一号 余立民 十四票 经济学系 一号 徐士伟 五十二票 废票十票 社会学系 一号 袁振凯 二十四票 废票三票 中国语文学系 一号 廖政贸 五十五票 应用外语学系 一号 杨明佩 二十七票 废票二票 休闲运动与管理学系 一号 陈效天 二十六票 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詹庆恩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选举暨第四届学生议员选举当选公告 机关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选委字第○一○号 主 旨:前於本(六)月十三日假人文大楼、庄敬大楼及教学大楼三处举办「国立 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第四届学生会长暨第四届学生员补选」投票,经审查 、确认投票结果无误後,公告本次选举当选人名单。 依 据:依「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第十八条规 定办理。 公告事项:一、学生会长选举因总投票数未报门槛,无人当选。 二、学生议员当选人名单依各选举区(系、所)选举得票数之高低分列如 左: (一)商 学 院—企 业 管 理 学 系 许丰证 (计一名) 合 作 经 济 学 系 吕奕纬 (计一名) 会 计 学 系 黄志翔 (计一名) (二)社会科学学院—经 济 学 系 徐士伟 (计一名) (三)人 文 学 院—中 国 语 文 学 系 寥政贸 (计一名) 应 用 外 语 学 系 杨明佩 (计一名) 休闲运动与管理学系 陈效天 (计一名) 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詹庆恩 七、看了上面的数公文,唯感欣慰的一件事,我们北大学生会的应用文能力提升了。晓得 将过去国文祼程所学的应用文拿来实际运用,应用文不再只是为应付考试而背诵之。希望 学生会持续加强这类语文能力,打破以往给人公文文书写得极劲的印象,表现大学生应有 的程度。 八、从四月起至今,几乎整个学期都办选举,真累人啊!可是选委会诸公不应该在这个时 候松懈下来,应该继续办选举,赶快在现任会长卸任前选出下届会长人选,否则我这个会 长候选人就要来检、纠举选委会,是否依法行政,还是破坏法制,同时得罪我这个会长候 选人。 依据今年年初议会三读通过,四月五日会长公布施行的「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 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办理此次及今後的选举,选委会责无旁贷。 该法第五条共分两项,全文是这样的: Ⅰ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由学生会行政部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 委会)办理之。 Ⅱ次届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最迟应於本届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但有重、补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再看第三十六条: 若经第一次重选仍未产生学生会长当选人,由现任会长延长任期处理行政部门相关业 务,其任期延长至次一学期开学後四十五日内依一般程序完成第二次重选为止,但其 最低投票门槛改为百分之十五。 由以上两个条文可知,一般选举期程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若会选举发生需 要重选的时候,第一次重选必须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办理。 至於选举之门槛为何?可查该办法第三十条: Ⅰ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符合下列情形者当选: 一 未受当选无效之宣告者。 二 符合最低当选票数:会长选举需有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数中得 票最高者;学生议员选举以该选举区选举人数总数百分之十除以应选名额所得之 商数为最低当选票数,及所得有效小数名次在应选名额内。 Ⅱ第一项票数相同时以公开抽签决定。 Ⅲ第一项第二款学生议员选举之最低当忌票数以无条件进入取至整数订定。 Ⅳ会长候选人同额选时,应就赞成或反对两面行之,以赞成票数多者当选。 所以,六月十三日会长选举,同额竞选之投票结果,赞成一百八十七票、反对一百五十八 票、废票六十九票,总共仅四百一十四人投票,未达最低选举投票人数的门槛,没有当选 。故七月底前,应依法办理重选。 九、何谓「重选」呢?法律上有一名词叫「重行投票」,也就是从原先的人选再进行一次 投票,我认为可以用来解释重选的部分意义。不过学生会选举制度设计不当,造成众说纷 芸、学生自治乱象不断,难保此一说法不成众矢之的。 若观各国首长的选举,例如法国、德国的总统选举,分别采行二轮、三轮选举投票,里头 就包含前述的意义。所以,选委会可得仔细研究一下会长重选该怎麽办? 假若为使下届会长当选人顺顺利利於八月一日就职上任,应该於七月底以前办理完成。可 是会长选後,我多次洽询选委会,选得不到答覆,现又已逾七月中白,看来选委会打算置 之不理,为行政怠惰之情事。 十、虽然放暑假了,学校学生剩没几个,但选委会依法就必须办理会长重选。别把寒暑假 当作学生会偷懒、不办公的理由,更请记住「法律是没有假期的」。 最後,我要正告选委会,会长选举至今未有定论,重选不知何年何月,长时间的结果,就 是造成我个人名誉及学生会声誉的受损。若再托延,伤害扩大,势必采取法律途径,以维 权益。如今先以文示君,目的就是在维护学生自治法规的尊严、厘清法律的矛盾错误、纠 正主任委员詹庆恩以下的自扰扰人,如此而已。 附录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 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会长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组织章程」第十条制订之。 第 二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 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方式行 之。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罢免,由原选举区之选举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规定各种期间之计算,依民法之规定。但期间之末日为例假日时, 不予延长。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构 第 五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由学生会行政部门选举委员会(以下 简称选委会)办理之。 次届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最迟应於本届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办理 完毕。但有重、补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条 选委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生会会长提名,经学生 议会同意後任用之,选举结束後由会长发予证书,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请学生 会长同意後任用之。但应届毕业生不得提名为主任委员。 选委会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 七 条 选委会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公告事项。 二、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画事项。 三、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四、选举宣导之策划事项。 五、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七、选举、罢免结果之审查事项。 八、关於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事实认定及处分。 九、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十、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项。 第 八 条 选委会置巡回监察员若干人,由主委遴选之,提请选委会同意任用之,并执 行下列事项: 一、候选人、罢免案提议人、被罢免人违反选举、罢免办法之监察事项。 二、选举人、罢免案投票人违反选举、罢免办法之监察事项。 三、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之监察事项。 四、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选委会执行监察职务规则,由选委会另订之。 第 九 条 选委会之预算由学生会行政部门依法编列。 选委会应依据法规公正行使职权,在办理选务期间,学生会行政部门各级干 部依选举委员会之请求有提供协助之义务。 第三章 选举 第 十 条 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 第 十一 条 选举人应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二 条 选举人应於规定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投票,但已 於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进行投票。 第 十三 条 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校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当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选举事务人员。 除第一项情事外,提出转系申请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除第一项情事外,欲登记为学生会长候选人尚须符合左列资格: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二、具有本校学籍满一年以上。 第 十四 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後,经发现候选人资格不符第十三条规定者,应由选委会於 投票前撤销其候选人登记资格,并於候选人名单上涂销之,否则当选无效。 第 十五 条 经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期间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在登记 期间截止前经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申请登记为候选人。 第 十六 条 学生会会长以全校为选举区竞选产生。 第 十七 条 学生议员以系(所)为选举区选举之。 每系(所)各选出议员一人,其人数逾二百人者,每增加二百人增选议员一人 ,但其增数在一百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以二百计。 第 十八 条 选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间 、最低当选或投票率门槛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应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 告。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开票完成後之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前项第二款候选人登记期间截止後,如有选举区无人登记时,得就无人登记 之选区,公告办理第二次候选人登记,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二日。 违反本条各项规定者,得补正者应补正之,得延期选举者应延期选举,情节 重大者该次选举无效。 第 十九 条 选举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候选人列席,并应有正式会议纪录,一切决议依会 议记录为准。 选委会应汇集各候选人之政见、号次、姓名、系(所)级、经历、年龄、性别 及选举注意事项等,编印选举公报,於投票日七日前分发,并张贴於适当地 点。 选举委员会得於投票日五日前举办会长候选人政见发表会。 第 二十 条 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害上课秩序及交通。 二、於规定期间外从事竞选活动。 三、期约、贿选。 四、对选举相关人员恶意中伤或毁谤。 五、其他妨害选举之活动。 选举人亦不得有前项各款规定之情事。 第二十一条 宣传品张贴地点,除由选委会规划提供或指定外,不得张贴。 前项宣传品,候选人应於开票完成後五日内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条 投票所之设置由选委会规划,并公布在选举公报上。 第二十三条 投、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由选委会遴选本校师长或同学任之,监察员 若干人,由本校师长、候选人推荐同学任之,以监察投票、开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管理员若干人,由学生会各级干部任之,以办理 投票、开票工作。 各投票所於投票结束後,应将已贴封条之票箱及剩余选票由主任管理员会同 主任监察员及相关人员,送至选委会指定之开票地点,当众唱名开票。投开 票结束,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与主任监察员以书面宣布开票结果,并以书面方 式通知选委会。 第二十五条 选票应由选委会按选举区印制分发应用。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姓 名、系(所)班级。 前项选票应於投票日投票时间开始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 员当众点清。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应凭本人之学生证领取选票,并签名存证。 第二十七条 选举之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备制之圈选工具圈选一人 。 选举人圈选後内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二十八条 选票有下列情况者无效: 一、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票者。 二、圈选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选地方不能辨别何人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者。 六、将选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七、将选票污染至不能辨别者。 八、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选票除前项情事外,如难以认定者,该选票应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九条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况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选举人或候选人有前项情况者,令其退出时,应将其所持选票收回,其情节 重大者应专案送请选委会处理。 第 三十 条 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符合下列情形者当选: 一、未受当选无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最低当选票数;会长选举需有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及有效 票数中得票数最高者;学生议员选举以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除 以应选名额所得之商数为最低当选票数,及所得有效票数名次在应选名 额内。 第一项票数相同时以公开抽签决定。 第一项第二款学生议员选举之最低当选票数以无条件进入取至整数订之。 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时,应就赞成或反对两面行之,以赞成票数多者当选。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议员当选名额逾应选名额二分之一者,以当选之学生议员名额为学生议 员总额。 第三十二条 若未达前项数额或逾二分之一以上选区无人当选者,选委会应於投票後七日 内公告补选以补足缺额。但选委会得视情况延期,并最晚於该学年结束前两 周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议员当选人经学生法庭判决当选无效者,同一选区内,若无学生议员产 生,应依法公告补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议员事後非因解职之原因未达应选名额二分之一者,须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重补选时,其第一次重选选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 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重选事由、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间、最低投票率门 槛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应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二、候选人之登记应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三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投票日後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後三日公告。 第三十六条 若经第一次重选仍未产生学生会长当选人,由现任会长延长任期处理行政部 门相关业务,其任期延长至次一学期开学後四十五日内依一般程序完成第二 次重选为止,但其最低投票率门槛改为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条 若经第二次重选仍未产生学生会长当选人,由学生议会於投票结果公告七日 内召开临时会,就第二次重选候选人选举之。 第四章 罢免 第三十八条 会长暨学生议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但就职 未满四个月者,不得罢免。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其人数应合於下 列规定: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二、学生议员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 之八以上。 前项罢免案,一案不得为罢免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二个以上罢免案时,得 同时投票。 第 四十 条 罢免案於未徵求连署前,经提议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书面向选委 会撤回之。 第四十一条 被罢免人不得担任选委会之相关职务。 第四十二条 选委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三日内,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领取 连署人空白名册,并於七日内完成连署。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之连署,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合於下列规 定: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二、学生议员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 之二十以上。 前项之连署人不得为原提议人。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後,选委会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规 定经宣告不成立之罢免案,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罢免理由 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应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人,於三日内提出答辩 书,但其内容不得逾越罢免理由书所载罢免理由之范围。 第四十六条 选委会应於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期间届满後三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一、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时间。 二、罢免理由书。 三、答辩书。但被罢免人不於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者不予公告。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内为之。 第四十八条 罢免票应在选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两栏。 其他依本办法之选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同意罢免票多於不同意罢免票 者,即为通过;票数相同时,即为通过罢免案。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二、学生议员: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第 五十 条 罢免案经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第五十一条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以相同之罢免理由再为罢免案 之提议。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轻微者,以口头警告或公告违规情事方式处罚之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者,由选举委员会提请学生会长送交奖惩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严重者,应提报奖惩委员会议处,候选人并得撤 销候选人资格,已当选者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者,当选无效,由次高票者递补。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於选委会处分不服者,得於收到处分书三日内,向选委会提出诉愿 。 当事人对於选委会诉愿决定不服者,得於收到诉愿决定书五日内,向学生法 庭提出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 Origin: 国立台北大学˙北极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gemingzhishi 111071.ntpu.edu.tw 发表pigco :薛大哥 也打b多年了 可以考虑学学上色了... 07/06/15 → pigco :若你名誉真是低落... 我猜也不是这件事造成的 07/06/15 → SA :得罪会长候选人太过分了!!!! 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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