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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 会长令 机关地址: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六十七号 电话号码:二五○二四六五四分机八○二七 发文日期: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 发文字号:北大(九十一)学治会长令第○○一号 主旨:公布最新三读通过之「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 依据: 一、依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组织章程第二十四条「会长签署後公布」之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公布事项:附「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一份。 会长 陈一全 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办法 西元二○○三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组织章程」第十条制订之。 第 二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 ,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方式 行之。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罢免,由原选举区之选举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 定。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规定各种期间之计算,依民法之规定。但期间之末日为例假日时 ,不予延长。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构 第 五 条 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罢免,由学生会行政部门选举委员会(以 下简称选委会)办理之。 次届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之选举,最迟应於本届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内办 理完毕。但有重、补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条 选委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生会会长提名,经学 生议会同意後任用之,选举结束後由会长发予证书,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请 学生会长同意後任用之。但应届毕业生不得提名为主任委员。 选委会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 七 条 选委会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公告事项。 二、选举、罢免事务进行程序及计画事项。 三、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事项。 四、选举宣导之策划事项。 五、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七、选举、罢免结果之审查事项。 八、关於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事实认定及处分。 九、当选证书之制发事项。 十、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项。 第 八 条 选委会置巡回监察员若干人,由主委遴选之,提请选委会同意任用之,并 执行下列事项: 一、候选人、罢免案提议人、被罢免人违反选举、罢免办法之监察事项。 二、选举人、罢免案投票人违反选举、罢免办法之监察事项。 三、办理选举、罢免事务人员违法之监察事项。 四、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选委会执行监察职务规则,由选委会另订之。 第 九 条 选委会之预算由学生会行政部门依法编列。 选委会应依据法规公正行使职权,在办理选务期间,学生会行政部门各级 干部依选举委员会之请求有提供协助之义务。 第三章 选举 第 十 条 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 第 十一 条 选举人应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二 条 选举人应於规定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投票,但 已於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进行投票。 第 十三 条 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曾有刑事前科记录者。 二、曾受本校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者。 三、当学年度应届毕业生。 四、办理选举事务人员。 除第一项情事外,提出转系申请者,不得登记为学生议员候选人。 除第一项情事外,欲登记为学生会长候选人尚须符合左列资格: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二、具有本校学籍满一年以上。 第 十四 条 候选人名单公布後,经发现候选人资格不符第十三条规定者,应由选委会 於投票前撤销其候选人登记资格,并於候选人名单上涂销之,否则当选无 效。 第 十五 条 经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期间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在登 记期间截止前经撤回登记者,不得再申请登记为候选人。 第 十六 条 学生会会长以全校为选举区竞选产生。 第 十七 条 学生议员以系(所)为选举区选举之。 每系(所)各选出议员一人,其人数逾二百人者,每增加二百人增选议员一 人,但其增数在一百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以二百计。 第 十八 条 选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 间、最低当选或投票率门槛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应於投票日三十日 前公告。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开票完成後之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前项第二款候选人登记期间截止後,如有选举区无人登记时,得就无人登 记之选区,公告办理第二次候选人登记,其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二日。 违反本条各项规定者,得补正者应补正之,得延期选举者应延期选举,情 节重大者该次选举无效。 第 十九 条 选举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候选人列席,并应有正式会议纪录,一切决议依 会议记录为准。 选委会应汇集各候选人之政见、号次、姓名、系(所)级、经历、年龄、性 别及选举注意事项等,编印选举公报,於投票日七日前分发,并张贴於适 当地点。 选举委员会得於投票日五日前举办会长候选人政见发表会。 第 二十 条 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害上课秩序及交通。 二、於规定期间外从事竞选活动。 三、期约、贿选。 四、对选举相关人员恶意中伤或毁谤。 五、其他妨害选举之活动。 选举人亦不得有前项各款规定之情事。 第二十一条 宣传品张贴地点,除由选委会规划提供或指定外,不得张贴。 前项宣传品,候选人应於开票完成後五日内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条 投票所之设置由选委会规划,并公布在选举公报上。 第二十三条 投、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一人,由选委会遴选本校师长或同学任之,监察 员若干人,由本校师长、候选人推荐同学任之,以监察投票、开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管理员若干人,由学生会各级干部任之,以办 理投票、开票工作。 各投票所於投票结束後,应将已贴封条之票箱及剩余选票由主任管理员会 同主任监察员及相关人员,送至选委会指定之开票地点,当众唱名开票。 投开票结束,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与主任监察员以书面宣布开票结果,并以 书面方式通知选委会。 第二十五条 选票应由选委会按选举区印制分发应用。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 姓名、系(所)班级。 前项选票应於投票日投票时间开始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 察员当众点清。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应凭本人之学生证领取选票,并签名存证。 第二十七条 选举之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备制之圈选工具圈选一 人。 选举人圈选後内容不得出示他人。 第二十八条 选票有下列情况者无效: 一、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票者。 二、圈选二人以上者。 三、所圈选地方不能辨别何人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者。 六、将选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七、将选票污染至不能辨别者。 八、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选票除前项情事外,如难以认定者,该选票应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九条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况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者。 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选举人或候选人有前项情况者,令其退出时,应将其所持选票收回,其情 节重大者应专案送请选委会处理。 第 三十 条 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符合下列情形者当选: 一、未受当选无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最低当选票数;会长选举需有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及有 效票数中得票数最高者;学生议员选举以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 十除以应选名额所得之商数为最低当选票数,及所得有效票数名次在 应选名额内。 第一项票数相同时以公开抽签决定。 第一项第二款学生议员选举之最低当选票数以无条件进入取至整数订之。 会长候选人同额竞选时,应就赞成或反对两面行之,以赞成票数多者当选 。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议员当选名额逾应选名额二分之一者,以当选之学生议员名额为学生 议员总额。 第三十二条 若未达前项数额或逾二分之一以上选区无人当选者,选委会应於投票後七 日内公告补选以补足缺额。但选委会得视情况延期,并最晚於该学年结束 前两周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议员当选人经学生法庭判决当选无效者,同一选区内,若无学生议员 产生,应依法公告补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议员事後非因解职之原因未达应选名额二分之一者,须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长暨学生议员重补选时,其第一次重选选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 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重选事由、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间、最低投票率 门槛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应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二、候选人之登记应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三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应於投票日後一日公告。 五、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後三日公告。 第三十六条 若经第一次重选仍未产生学生会长当选人,由现任会长延长任期处理行政 部门相关业务,其任期延长至次一学期开学後四十五日内依一般程序完成 第二次重选为止,但其最低投票率门槛改为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条 若经第二次重选仍未产生学生会长当选人,由学生议会於投票结果公告七 日内召开临时会,就第二次重选候选人选举之。 第四章 罢免 第三十八条 会长暨学生议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但就 职未满四个月者,不得罢免。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其人数应合於 下列规定: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以上。 二、学生议员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 分之八以上。 前项罢免案,一案不得为罢免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二个以上罢免案时, 得同时投票。 第 四十 条 罢免案於未徵求连署前,经提议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书面向选 委会撤回之。 第四十一条 被罢免人不得担任选委会之相关职务。 第四十二条 选委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三日内,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领 取连署人空白名册,并於七日内完成连署。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之连署,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合於下列 规定: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二、学生议员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 分之二十以上。 前项之连署人不得为原提议人。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後,选委会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於 规定经宣告不成立之罢免案,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人不得以相同之罢免 理由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应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人,於三日内提出答 辩书,但其内容不得逾越罢免理由书所载罢免理由之范围。 第四十六条 选委会应於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期间届满後三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之: 一、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时间。 二、罢免理由书。 三、答辩书。但被罢免人不於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者不予公告。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之後十四日内为之。 第四十八条 罢免票应在选票上刊印『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两栏。 其他依本办法之选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同意罢免票多於不同意罢免 票者,即为通过;票数相同时,即为通过罢免案。 一、学生会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二、学生议员: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 第 五十 条 罢免案经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第五十一条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以相同之罢免理由再为罢免 案之提议。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轻微者,以口头警告或公告违规情事方式处罚 之。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者,由选举委员会提请学生会长送交奖惩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严重者,应提报奖惩委员会议处,候选人并得 撤销候选人资格,已当选者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者,当选无效,由次高票者递补。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於选委会处分不服者,得於收到处分书三日内,向选委会提出诉 愿。 当事人对於选委会诉愿决定不服者,得於收到诉愿决定书五日内,向学生 法庭提出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 Origin: 国立台北大学˙北极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gemingzhishi 111071.ntpu.edu.tw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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