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NTPU-SAA
标 题Re: 【转录】痛斥所谓的「恶法亦法」,学权堕落!
发信站北极星II (Tue Mar 13 21:37:51 2007)
转信站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olaris
一、
我举个极端的例子:
假设某国某法规定民众不能私酿酒,
警察可没收私酿酒及材料。
某警察看到某人民种植一堆水果,
将它没收,理由是水果可以酿酒。
1.
请问这时候你会说该警察解释法律错误?还是恶法亦法?
2.
你会在法律明确规定「种水果并不违背该法条」後才继续种?
或提行政诉讼告该警察顺便解释该法条?
还是会先向该警察所属行政机关质疑其适法性?
或者你根本认为警察怎麽解释都是对的?
仅提供点思考方向。
二、
其实我也觉得原事件跟校务会议无关,
虽然办法必须经校务会议订定,
可是订定与施行是两回事吧?
今天学生会究竟是站在该法条订定不好,
或者是行政机关执行法条有误的立场?
这两者是非常不同的,应该先选定。
到目前为止我还看不出来学生会的立场。
三、
「恶法亦法」!? ...
法制国、正义原则真的能导出这东西吗?...
这句话的等级比较像...
「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新闻是第四权」、
「An apple a day keeps the doctor away」...
我想伟大的杜部长所说的思考的怠惰大概就是指这个吧?
恶法亦法绝对不是个恒久适用的原则,
虽然在原讨论的事件上,
我也觉得目前为止应该先继续照驻警卫队的做法为之,
但绝不表示我认为「恶法亦法」这句话是对的。
而学生会竟引用此语,真是莫大的讽刺。
四、
学生会大声直指学校错误的地方,
绝对是「体制内」的「有效」手段。
我在猜学生会提到释宪、大法官会议的时候,
是不是忘了自己的能耐也可以很大了?
真要说手段,虽然有点夸张,
但国立大学的所订办法也是可以依行政救济为之的吧?
那也不失为做为最後手段的筹码阿~
五、
最後我要说,其实学生会反应还蛮快的拉,
整个来说用心是值得嘉奖的。
--
╭┼ Or
igin:
国立台北大学˙北极星II bbs.ntpu.edu.tw
┼┘ A
uthor:
pigco 从 218-167-48-136.dynamic.hinet.net 发表
╰╖ Modify:
2007/03/13 Tue 21:38:53
╰╖ Modify:
2007/03/13 Tue 21: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