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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条文] 最新版大学法重点节录
发信站北极星II (Thu Mar 16 22:43:0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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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
立法院三读通过「大学法修正案」,修正内容重点节录:
1.明文保障「学生参与」为大学自我评监项目之一。
第五条
大学应定期对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校务行政及学生参与等事项,进行自我评监;其
评监规定,由各大学定之。
2.明文保障校务会议学生代表席次比例下限为十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与其学业、生活
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学生出席校务会议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
一。
3.明文保障全校性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之设立及选举。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校
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
4.明文提供学校代收学生会会费之法源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
5.明文保障学生申诉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大学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不服学校之惩处或
其他措施及决议之事件,以保障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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