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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中央社]扩大DNA采样建档?学者盼数据佐证必要性
发信站北极星II (Thu May 8 21:15:5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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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08-05-07 18:50) (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七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举行公听会,讨论应否扩大去氧核醣核酸(DNA)采样范围,多位与会人士表示,认同DNA建档有助犯罪侦查,但基於维护隐私权,若要扩大范围,应提供更多数据证明必要性ꄊC警政署回应,已有再犯率等相关数据佐证,所订范围充分考量再犯性及比例原则。
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等人提案修正「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扩大DNA采样建档范围,依现行条文规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应接受DNA强制采样,经行政机关召开协商会达成共识,将强制采样对象依犯罪类型,区分为侦查及一审判决有罪两
阶段。
根据行政机关共识,侦查阶段的采样除维持现有性侵害及重大犯罪,另增加抢夺、恐吓罪可在警察移送阶段采样。另外,重大公共危险罪、妨害自由罪、窃盗罪、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罪,可於被告经一审判决後采样。同时,增列犯罪嫌疑人以书
面同意采样时,也可建立DNA资料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召开公听会,就修正内容广徵学者专家意见。
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张丽卿表示,DNA证据并非万能,虽建立DNA资料库可有吓阻犯罪效果,但无法彻底解决犯罪问题,恐怕将牺牲其他人对DNA合理隐私权的期待。现行法的采样范围已经足够,并非不足,应从现行法检验是否需要如此大的采样范围。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刘幸义指出,DNA相较於相片、指纹,并非纯属个人资讯,包括健康、遗传、家族等资讯都涵盖在内,保护程度应要提高,并非纯法律人可判断,且采样後若遭利用,後果更严重,应由科技人才先作研判,才适合形成法律政策。另外,未来在施行细ꬊh应详加规定采样流程及监督机制。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表示,若没有清楚的数据证明扩大范围的必要性,则无法接受修法内容,且有监於近来网路报税发生个人资料外泄情形,未来DNA资料库的安全问题也是考量重点。
警政署监识中心主任程晓桂回应说,所订扩张范围充分考量犯罪的危害性、再犯性、关连性及比例原则,如根据法务部2004年再犯率统计,窃盗再犯率为百分之六十一点七,相关数据可佐证;另外,DNA采样後只用於犯罪侦查,不会做疾病、遗传、基因研究,不会逾越D
NA建档目的。9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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