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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情报] 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 …
时间Fri Apr 11 17:53:57 2008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winski (peace zone)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情报] 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作业计画
时间: Thu Apr 10 14:58:40 2008
公告「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作业计画」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839&ctNode=928
【2008/4/10更新】
考选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7年4月10日
发文字号:选特字第097150000402号
主旨:公告「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作业计画」。
依据:考试院民国97年4月3日第10届第278次会议。
公告事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司法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
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自97年度起附发法律条文,作业计画详如附件。
【附件下载】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84101339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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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作业计画 97年3月27日核定
一、考选部为办理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作业,特订定本计
画。
二、考选部办理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时,应於考试公告及应考须知中载明应试法律科
目附发法律条文相关事宜。
三、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各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以单科本方式印制,封面依节
次采颜色管理,於考试时分发应考人使用。应考人应於法条封面书写入场证编号,
终场前缴交试卷者,应将法条置於桌面,俟当节考试结束後,方得携离试场。
四、考选部应於遴聘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各应试法律科目典试委员(召集人)、命题
委员、阅卷委员时,告知考试时附发法律条文之范围,供典试委员(召集人)、命
题委员、阅卷委员办理命题、阅卷时之参考。
五、各应试法律科目附发之法律条文供应考人参考,惟实际命题范围并不以附发之法律
条文为限。
六、各应试法律科目所附发之法律条文以各该考试举行2个月前经公布生效之法律条文为
准。考试前法律条文如有修正公布,应考人应自行蒐集知悉,如应考人引用旧条文
作答,阅卷委员将视其作答内容评量。
七、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应试法律科目附发法律条文范围如下:
编号 应试科目 附发法律条文范围
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3 强制执行法 强制执行法
4 民法 民法
5 刑法 刑法
6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本文、增修条文
7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执行法 行政罚法
诉愿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8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据法 保险法
9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八、本计画奉核定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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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inski 来自: 61.231.125.61 (04/10 15:00)
1F:推 kachy:司法事务官有适用吗 61.62.11.89 04/1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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