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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济日报]吴光明谈政策》证交所四合一与投资人保护
时间Sun Nov 25 13:43:12 2007
吴光明谈政策》证交所四合一与投资人保护
【经济日报╱吴光明 】 2007.11.13 03:45 am
欣闻行政院会通过证券暨期货周边单位整合(四合一)方案,将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期货交易所、集保公司分两阶段整合,明年底先成立台湾交易所控股公司,吾人深表赞同。
如能完成修法,配合证券周边单位四合一,行政院会亦通过证券交易法第128条、第177条删除证券交易所股份仅能转让证券商等规定修正草案,以利证交所、期交所、集保公司、柜买公司以股份转换成为台湾交易所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新设立之台湾交易所控股公司,未来将找外资相互投资,但为避免控制权落入外人手中,主管机关更将另订整体外资投资上限,以资配合。
至於投资人保护中心不在整合方案中,而系以现有模式继续运作。其实,投资人保护中心针对涉嫌操纵股票价格、内线交易、虚伪记载等违反证券交易法的情事,受理善意投资人委任求偿登记,办理民事求偿公益诉讼事宜,不但可遏止不法之徒,且对投资人保护,非常重要。尽管如此,此次证交所周边单位四合一之整合与投资人保护中心是否纳入无关。
然而,20世纪末期,因电子化的发展及网路崛起,使证券之交易方式,从根本上起了变化,并创造新型之证券市场,宣告传统证券交易所商业模式衰微。证券市场网路化之冲击乃浮上台面。
因此,证券交易电子化、网路化,使投资人摆脱对中介机构之依赖,导致出现所谓脱媒现象(disintermediation),亦即投资人可不再经由证券经纪商进入证券交易所,而直接进入市场。
电子化与互联网在证券市场的运用与推广,不但将延长交易系统之交易时间,还可将全球众多之证券市场系统连接起来,克服时差障碍,使全球证券市场24小时营业实现。
从而,网路证券交易对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挑战,包括对上述发行市场的影响、网路证券交易之国际性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网路证券委托交易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尤其是网路证券交易投资人之保护等,似乎亦应一并注意其配套措施问题,吾人期待主管机关能注意到一并修法保护投资人,使网路证券交易能有立法之前瞻,而不只是以行政命令位阶保护投资人。
(作者是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兼财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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