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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给有来海商法课辅的同学
发信站北极星II (Wed Nov 21 21:26:4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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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海商法课辅完
有几位同学留下来问了些问题
有的问题很酷
而且看了他们的笔记之後
我想有些东西老师有讲到 可是我没有提到
可能有提醒的必要
一、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油污是否应该包括船舶本身之燃料油
我翻了几本教科书都没有学者提到过,若要参照国际公约也有困难(因为应该是抄错了)
所以先暂且不论 跟研究海商法领域的学长讨论 也没个确定答案
我在去问问老师 不过出题机率趋近於零(不说是零只是因为我不习惯把话说太满)
二、一船先书面+盖印移转给甲 再书面+盖印移转给乙并办理登记之情形
乙得否主张善意受让?
杨仁寿老师的书上直接了当的说
没有登记的话就依民法动产善意受让之规定去处理
如果已经登记 就直接可以对抗第三人 自然没有善意受让的适用
至於老师的立场我实在不了解 看了同学笔记我还是不懂
在考前遇到这种问题
一贯的做法是 闭上眼睛告诉自己这个不会考
但是不幸考出来的话大家就点出这个争议
把老师上课讲的来个两说并陈 无论结论采哪一说 应该都OK的
三、老师上课在提到第三条关於非海商法上船舶适用海商法之范围时
似乎有提到交叉责任与单一责任 我课辅时没有提到
大家要稍微看一下 看懂就好
没有笔记的明天问问同学吧 不难
祝各位 考运昌隆
海商法课程助理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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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当英雄
只愿助天下真英雄成英雄
识英雄者重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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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ea 从 10.107.6.2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