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neko (麦)
看板NTPU-COECO94
标题97年10月13日教务会议通过修正
时间Fri Nov 28 10:54:24 2008
※97年10月13日教务会议通过修正,已开始实施之教务章则,如下(详见网页--「教务处首页/教务会议」):
1.本校学生选课办法
第三条:
各学系学士班学生每学期应修习之学分数,规定如下:一、二、三年级每学期不得少於十六学分。四年级(不含延修生)每学期不得少於九学分。
进修学士班学生每学期应修习之学分数,规定如下:一至四年级每学期不得少於九学分,五年级(不含延修生)不得少於五学分。
学生若因下列特殊情况,经系主任核可者,得於当学期减修学分,至多以减少四学分为限。
一、第一学期休学。
二、上学期学业不及格且未达40分科目过多,致无法继续修习下学期之课程。
三、身体健康因素。
四、因课程抵免,无法修习其他课程者。
依本校「学生出国选修课程实施办法」核准出国者,每学期应修习之学分数,另依本校「学生出国选修课程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不受上述条文之限制。
第七条:
必修科目除与重(补)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经系(所)同意外,不得改修、退修或延後修习。
2.本校学士班及进修学士班学生互选课程办法第5条:
互选科目人数依各该课程所订限修人数规定办理,但应届毕业生重、补修课程与必修课程冲堂,且无法改修时,可另行申请,经所属学系及开课学系同意後,不受人数之限制。
惟互选科目须有原学士班或进修学士班所属学生选修方得开设。
※对上开规定,如有疑问,请洽各主管单位。
教务处 启
收到学校的信後 直接复制贴上的>"<
虽说我们大四了 应该不用管它了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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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