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eo (愿穷卷绝册)
看板NTPU-BA86B
标题退货事宜..心得分享
时间Mon May 12 01:45:33 2003
最近碰到了一些退货的问题,看了些法条及案例後,有以下的结论供大家分享
有空可以看一下,避免有事没事被别人用法条恐吓...
****消费者在缔约(交易)前是否有检视商品的机会*******
是一项很重要的分水岭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或价款。(後删)
郝伯详解:无法在交易之前实际看到、检视到的商品,得於七天之内无条件退货,
另方面说,在一般商店买东西,根本是不能退货的!因为在店内,消费者可以亲眼
检视商品,因此不在消保法第19条的保障之内。
你可能会问,不是七天内都可以退吗?百货公司都给退呀..etc,简言之,那只
是给予消费者方便或是保持公司形象的一种手法。
那麽:那些可以退呢!?就是买东西前无法「亲眼」检视的管道而来的商品,例如
东森购物、邮购、还有91年12月三读通过的网路购物等等,皆可在七天内无条
件退货退款。
而当消费者恶意引用消保法第19条要求退货时(我碰到的情形),业者还是有自保的
空间,请自行link资料来源第三条..明天还要上班..zzz.....
资料来源
http://www.health.nsysu.edu.tw/weily/law/consumer/index.html
http://www.taipeilink.net/cgi-bin/newsletlist?businessnews&3E4869F3
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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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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