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nge (live & le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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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国军禁用网路发表不当言论 违者严惩
时间Sat Aug 16 20:39:24 2008
2008/08/15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27224
近期某单位干部於网际网路「个人部落格」散播重要军事照片及发表不实言论,严重影响
军誉,案经调查属实後,该员已依「国军人员违犯保密规定行政惩处标准表」、「国军资
讯安全奖惩基准规定」、「国家机密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检讨惩处。 「国军官兵到底能
不能设置私人部落格?」依据国防部95.9.14捷控字第0950002336号令明确指出,国军人员
禁止利用网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发表不当言论,以维护国军整体形象。
各单位应确遵「国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第四○一三项│「严禁利用网路、科技犯罪」,
并落实宣导,以端正人员法纪观念,进而避免国军人员因言论不当有损军誉,各单位应加
强宣导禁止利用网路聊天室、留言板及部落格等发表不当言论,以维国军形象。
此外,各单位应要求所属确遵「国军资讯设备及资讯储存媒体管制规定」,不得擅自携带
未经核准「资讯储存媒体」(如随身碟、记忆卡、MP3随身听、数位相机、数位录音棒等
)进入营区、会议室或机敏处所,违者将依「国军资讯安全奖惩基准规定」检讨惩处。
若违反相关规定,泄漏或交付关於中华民国军事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电磁纪
录或物品等,得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得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处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於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得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郑惠鸿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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