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hnald (新的一年要好好加油)
看板NTNU-MATH
标题[闲聊] 难得在系版贴个小东西~~~大家看看就好~~~
时间Thu Nov 11 10:25:30 2010
刑法第三○九条公然侮辱罪
壹、法条内容:
刑法第三○九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贰、构成要件
一、 客观构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
但必在事实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 。
(二) 多数人:人数众多,非经相当时间之分辨,难以计数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数人
在内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骂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构成本罪。例如在
公共场所,以粗鄙言语,向特定人辱骂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谩骂他人,不问以言语、文字或举动,均可更成本罪,
侮辱时也不以被害人在场闻见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誉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亦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六) 单纯对於他人不礼貌之行动或言词,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与本罪之行为不
相当;然而此些行为有时与侮辱行为不易区分,应就案情整体地判断。判断时应注
意行为人之年龄、教育程度与职业等等,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
常识,故与本罪行为不相当;惟若指斥律师欠缺法律常识,则可该当本罪之行为。
(七) 加重侮辱罪:若系使用强暴手段,则即构成本条第二项加重侮辱罪。此之强暴乃
指
(八) 对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体力,而加侮辱。例如当众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
二、 主观要件
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时,并不具损害他人名誉之意图,且其公然侮辱行为也不损及他人之
名誉,只要行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为本罪之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参、告诉乃论之罪
本法规定:「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
我竟然第一种在系版PO这文 ~~~~~
切记若以後当老师也要注意~~~~~~
免得有个单位叫"人X"的会东叫西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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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111.167
※ 编辑: Hughnald 来自: 180.218.111.167 (11/11 10:27)
1F:推 n19860423:推~ 11/11 11:05
2F:推 lionleo228:当老师或不当老师都要注意才是 11/11 11:39
3F:推 king31815:那这样某微积分老师李X跟我不就都囧了= = 11/11 11:48
4F:推 n19860423:XDDDDD 11/11 11:49
5F:推 lionleo228: 杰? 11/11 11:49
6F:→ Hughnald:XD~~~~~也是教高微的那个吗??喔喔~~~~那是事实XDDDDD 11/11 11:50
7F:推 king31815:我什麽都没说喔 是谁补杰的 是杰 11/11 12:10
8F:→ Hughnald:XD~~~~杰有二人:ㄧ为高中老师,其二为前国防部长XD 11/11 12:11
9F:→ chanicen:XDDDD 推一下李X 11/11 12:47
10F:推 JimmySir:X本? 11/11 20:37
11F:推 n19860423:人X 11/11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