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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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冤缴房屋税15年 陈长文告官败诉
时间Wed Jun 18 11:01:44 2008
冤缴房屋税15年 陈长文告官败诉
联合新闻网 更新日期:2008/06/18 07:30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名律师陈长文登记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税捐稽徵处错依营业用课税,冤枉多
缴房屋税达十五年,陈发现後,税捐处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额;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据税捐稽徵法等规定,判决陈长文败诉。
陈长文曾是前十名的优良纳税人,但为了本件仅十六万九千多元的退税官司,他卯足全力
亲上火线,诉愿时准备了投影设备说明,诉讼时更亲自出庭。
陈长文说,他不懂,「政府做错事,为什麽不能主动认错退款。」对法院判他败诉,他非
常失望,表示将提起上诉,必要时会声请释宪。
陈长文从七十五年起居住台北市富锦街现址,从来没有供作营业使用。但台北税捐处以陈
住处於八十年七月起设有「裴康顿眼镜公司」为由,从八十一年起将自用住宅百分之一点
二的房屋税率,调整为营业使用课徵百分之三房屋税率,这一错就十五年。
直到去年,陈长文才发觉有误。他上经济部网站,查不到裴康顿眼镜公司资料,确定税捐
处出错,五月间申请更正,要求税捐处退还十五年来他多缴的税款。
北市税捐处长谢松芳为此向陈长文致歉,但表示财政部九十五年已函释,对课徵错误的溢
课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廿八条等规定,只能退还最近五年的税款。
陈长文十分不服,他认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条规定,税捐机关知道自己违法多收税
款,除非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无信赖保护必要等情形,否则应依职权撤销,不能要人民
承担税捐处的错误;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裁量,司法机关应加以审查。
陈长文也主张,税捐稽徵法第廿八条规定,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有溢缴税款的案件
,和本案不同,请求权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开过两次庭後,判决陈长文败诉。法官依过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决议,认
为陈长文的情形属「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以外的其他原因,只有五年时效。
法官判决认为,一般人没有请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处分的权利。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8/2/11g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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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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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jen :报导的最後一句是败笔... 06/18 11:02
2F:推 xiaokai :真的很差劲 06/18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