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HU_LST_94 板


LINE

台湾主张了什麽 ? What exactly does Taiwan Claim to be ? 黄居正 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教授 http://www.wretch.cc/blog/wufi&article_id=6667721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6 );《国际法下国家的成立》,第二版。全书870页。目前没有汉 文译本。 「任何政府都只能被承认他自己所主张的部分」 ─D. P. O喝onnell 前言一九 七九年,James Crawford将他在国际法大师Ian Brownlie指导下完成的牛津大学法学博士 论文《国际法下国家的成立》付梓,成就了这本首次具体化国家成立之国际法原则的钜着 。 该书除了在两年後获得美国国际法学会优秀着作奖外,更成为国际法学者人人必读的经典 文献,因为几乎所有古典的与现代的国际法论题,从领土主权的完整、国家继承、主权豁 免,到人民自决权、武力使用之限制,以及基本人权,都环绕在国家是否成立这个核心前 提之上。 《国际法下国家的成立》一书在第一版就超过了十八万字,二○○六年刚发行的第二版 ,更扩充为八百七十页。其内容之丰富与论理之详尽,学界早有定评,无须在此多所着墨 。本文所关切的是它是极少数非汉语系国际法学者於专书中另辟章节讨论台湾法律地位的 着作,所针对的问题又特别是攸关台湾国家定位的国际法原则,加上Crawford目前除担任 剑桥大学国际法讲座教授以及主编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出版品外,亦被公认为是处理国家成 立问题的翘楚,常年奔走於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之间,提供专家意见,言论影响力极大。 因此,与台湾之法律地位有切身利害的政府官员、国际法学者与读者,绝对有必要在第一 时间里了解相隔二十七年後,Crawford第二版的新作对同一问题所采取的是何种观点。 本文以下也将仅针对该书涉及台湾法律地位问题的章节,加以评论。 《国际法下国家的 成立》第二版中探讨台湾问题的专节,共有二十四页(自第198页至第223页)。另外在关 於香港之地位、无主地、分裂国家、领土之抛弃等章节,也分别横向连结了与台湾相关的 讨论。基本上,Crawford并未改变在第一版书中对台湾地位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承认,固 然并非国家成立的绝对必要条件。国家一旦能有效治理特定领土与人民,即使末获其他国 家的承认,亦不妨碍其成为一个国家。但是台湾却偏偏就是国家承认与国家成立间必然关 系的唯一例证。 即使台湾在事实上已经满足了除承认外其他一切国家成立的要件,却因为台湾从不明白宣 示自己是独立的国家,以致世界各国也普遍不承认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所以她终 究不是一个国家。 台湾主权更迭的历史与其国际法隐义 在第二版书的专节中,Crawford 分别由台湾主权更迭的历史、台湾的对外关系,以及各国司法实务之见解等角度,综合分 析台湾的法律地位。就台湾主权更迭的历史部份,Crawford详尽描述了台湾自一六八三年 开始,成为清帝国的领土,直到一八九三年下关(即马关)条约缔结後,依该条约第二条 (b)项及(c)项,与澎湖群岛被割让给日本。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台湾驻军向中华民国 最高统帅投降之前,台湾一直都是日本的领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中华民国政府因内战被迫撤退至台湾并在岛上建立了临时首都。 对此一内战状态,世界各国除苏联外,大致保持中立;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性质上 属於革命政府,而非任何一个国家的傀儡政权。至於此时台湾的地位,Crawford则引用了 当时英国政府的立场加以说明:「在一九四三年,福尔摩沙是日本帝国的领土。英国政府 认为在法律上,福尔摩沙仍然为日本的领土,尽管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基於盟军 之间透过谘商与协议所发布的命令,在福尔摩沙的日军向蒋介石投降,且由於盟军的同意 ,将福尔摩沙的『治理权』(administration)交由中华民国政府承担」。一九五○年韩 战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同年十一月加入战争。 为因应此一敌对状态,美国总统杜鲁门下令第七舰队巡防台湾海峡,以抑制两岸政府发生 冲突。这种由外国政府单方「介入」「两个中国政府间内战」的行为,其实续存至今。只 是美国政府一向宣称此举并非「协防台湾」,而是为了「维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一九五 一年九月八日,日本与四十八个同盟国(除苏联与中国外)缔结和约(即.『旧金山和约 』),正式终止敌对状态。依该和约第二条(b)款,日本宣布「放弃对台湾与澎湖之所 有权利、主权与主张」,但是却末声明台湾与澎湖主权归属或移转之对象。 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对此特殊现象的解释是:「台湾归属是无法完全由以同盟国全体为缔约 他造之对日和约加以处理的。因此,『对日和约』仅仅将台湾自日本的版图中取出,并未 因此变更台湾的法律地位。」在另外与中华民国缔结的和约中,日本政府也仅「承认」其 於『旧金山和约』中抛弃对台湾主权与请求之事实(第二条),其余皆未提及。该和约被 明示应适用於「中华民国政府现在所控制的领土」。 而日本与苏联在一九五六年所发表正式终止战争状态的共同声明里,对於领土的抛弃问题 ,甚至只字未提。同时期(一九五四年)美国与中华民国缔结了「共同防御条约」,约定 双方共同保卫彼此在太平洋的领土。条约中中华民国的领土则被定义为包括台湾与澎湖, 以及双方嗣後另行同意的部份。 综上所述,Crawford显然认为由於欠缺移转领土的合意,台湾的主权地位在战後的时空下 并未变更。中华民国是基於同盟国间的协议而占领台湾、行使治理权,却未因此取得对台 湾的领土主权。 台湾自一九四九年以後的对外关系 Crawford认为在一九四九年与一九七 ○年间,有两个关键性的现实,足以左右关於台湾法律地位的最终合理推断。那就是世界 各国对「两个交战政府的承认」,以及「联合国中国会籍」的问题。为何它们与台湾地位 之结论息息相关?因为不论是在外交承认或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争夺战中,海峡 两岸政府的态度都明白宣示了追求中国统一的意愿。两边唯一的歧见仅在谁是合法代表中 国的政府而已。在一九七○年代,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各拥有邦交国,却没有 任何国家同时承认「两个中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 八号决议,驱逐中华民国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其中国席位。一九七九年中华民国 的最重要邦交国美国也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此以後,中华民国之邦交国都仅维持 二十六国上下。Crawford认为这些都是影响台湾作为一个国家不可否认的现实。 Crawford在本项次也论及了几个非邦交国所制定与台湾发展特定关系的法律及其效果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当然就是美国与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台湾关系法』。该法明示其目的系 为履行与台湾人民间的非官方关系之政策。依据该法,台湾与美国之间虽然欠缺外交关系 或承认,但不影响美国法关於台湾之适用,使之维持如同双方断交前之状态。因此,当美 国法指涉「外国」、「外国政府」或是类似的官方机构时,这些主体都应包括台湾在内, 此等法律亦适用於台湾。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国与中华民国间所缔结之条约尚未失效 者,仍继续有效。 美国亦得与台湾缔结新条约。依该法,美国并承诺继续提供台湾以数量上足供台湾维持充 分自卫能力之防御性设备。另外,虽属於非官方关系,『台湾关系法』仍赋予了台湾政府 相当於主权国家之豁免权。上述种种安排,都只是为了降低因不承认所对台湾造成的冲击 ,因为美国政府在同时也不断重申其所谓的「一个中国」政策。 没有其他国家制订与『台湾关系法』相同的法律。不过,Crawford认为在部分国家的法律 里,还是找得到其类似效力的条文。他举英国一九九一年外国公司法(Foreign Corp. Act)第一节规定为例:该法规定若公司依英国所不承认之领土之法律丧失其人格者,应 视为丧失其於英国英国法上之人格。Crawford解释说因此可以推知虽然台湾非英国所承认 之国家,依台湾法成立之公司仍可取得英国法上之人格,享有英国法上之财产权及诉讼权 。 所以就公司法来说,台湾法与其他英国所承认国家之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在国际组织 方面,由於前述联合国大会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及於联合国下属之特别机构(Specialized Agency),使台湾几乎无法参加任何联合国下属之国际组织。 不过Crawford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被(刻意?)忽视的特殊例外:那就是在「亚洲开发银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简称ADB)」中「中华民国」会籍的安排。中华民国本 是ADB的创始会员国,不过一九八五年ADB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备忘录,同意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为ADB中唯一合法的中国代表,但是并不驱逐台湾。该备忘录中值得注意的内 容如下: 「一、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亚银之会员及中国之唯一合法代表。台湾当局则将 以『中国、台北』之名义续留亚银。…对亚银章程中任何关於既有会员地位之条文,将不 会做任何增修。 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亚银後,在所有亚银之文献、文件、资料、统计及其他出版物 中,台湾当局将被称为『中国、台北』。若在台湾当局所提交亚银之文献、书信与其他出 版物中,有与本安排相违背之处,亚银於散发该文献、书信与其他出版物时,应将其名称 更正为『中国、台北』。 三、亚银年会及其他亚银会议之声明,若发生与上述安排相违背之事,亚银秘书处有责任 采取必要之方法确保其符合上述安排…。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亚银之後,亚银将视需要展示仅展示亚银会旗及主办国之国旗。 五、亚银会员有权自行决定加入投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亚银後,『中国、台北』得 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投票团」。 基於上述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一九八六年正式进入ADB,ADB也同时直接将「中华民 国」更名为『中国、台北』。中华民国政府虽然对ADB之单方行为表示抗议,却仍继续以 亚银会员身份全程参加会议、缴交年费、行使投票权,以及继续持有ADB之股权。 Crawford认为由ADB的实践可以证明,「中华民国」是被ADB的其他会员国视为虽然被迫 更名,却有能力「自行发展平行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主体。因为若依 照ADB章程第三条,台湾既非联合国亚洲与东亚经济委员会之会员,亦非任何联合国下属 专门机构之会员国,本来是不可以成为ADB会员的。 可惜这个因为政治妥协所形成之国际实践,最终并没有被发展成为一个具法律意义的普遍 性例外(contra legem)。对外关系,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取得权利与负担义务之能力是否 获得国际承认的客观证据。Crawford藉由检视「中华民国」之邦交国数量、承认「中华民 国」之国家的认知,各国所制定与台湾相关之法律的「技术性格」,以及国际组织对「中 华民国」之态度等等事证,得到了「中华民国」(或台湾)之国家行为能力并未获得国际 社会承认的结论。 各国司法实务对台湾地位之见解除了再次确认目前并未有任何关於台 湾法律地位之国际法院(ICJ)判决外,Crawford也分析了部分在现实上必须面对台湾法 律地位问题的各国司法实务。这些判决多半是依其内国法或是行政权在国家承认上的操作 原则而为之。 Crawford认为其中以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明台产物保险公司案判决中之论理,最具有讨论 价值。明台产物保险案所涉及的争点是台湾是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一九五八年有效加 入了一九二九年华沙公约(「统一部份国际航空运送人责任公约」),而成为该公约之缔 约国,致使台湾与美国之间的航空运送责任必须适用该公约之推定过失责任体制 。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台湾并非华沙公约之缔约国,埋由是过去美国法院并无认 定台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或加入之条约拘束的判例,而且行政部门在实务上亦从 未视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或加入之条约之缔约国。 作为乙政府实体,台湾依『台湾关系法』,贝有独立与英国政府缔结外交条约与协定之权 能。台湾与美国政府间所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完全不等同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英国间 之条约或协定。足以,台湾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二九年华沙体系而当然取得该公 约缔约国之地位。 Crawford对於第九巡回法院之国际法论理并不满意。他认为依据『台湾关系法』,美国固 然在一九七九年後仍得维持与「中华民国」之条约关系,但并未因此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全中国(包括台湾)缔结条约之能力。他警告说,美国法院在明台产物保险案中之 态度,很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国家实践。 Crawford认为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所缔结之条约,其效力均应及於台 湾,只是无法确保该条约能适用於台湾而已。由於「中华民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机 关,甚至只是一个叛乱活动的进行地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不执行其条 约义务,没有国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於条约法上之履行义务,除非当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加入公约时,即有恶意使其不适用於其所无法控制之领土。 Crawford这个 解释固然在逻辑上完整成理(因为既然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之唯一合法政 府,且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既欠缺适用上的普遍性,也没有实用的价值。 首先,像华沙公约体系这类统一「部分」私法的立法性条约,其制定之目的在使缔约国基 於善良之意思,施行该条约之法律意旨於其领土,并使其管辖机关配合条约解释内国法令 ,以实现条约解决私法风险与争议之要旨,同时补充公约的完整性。由於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没有能力强制台湾履行其条约义务,将其条约效力涵盖台湾,反而无法实现公约制定之 目的,违反条约解释之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由於非缔约国如台湾既末施行公约於国内,其国民欠缺受该法律规范及拘束之 期待,可能在因无法预估适用公约航程之风险而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购买额外之保险)之 情形下致其权利受损害,如此的结果,也绝不符合统一「部分」私法公约追求普遍化适用 的意旨 。 更重要的是,在实用上,除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外,德国与义大利法院也都不认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能力代表台湾缔结条约。所以,对不起,Crawford教授,美国法院的观点显然 「已经是」一种具普遍性的国家实践了。 Crawford对台湾法律地位的综合评析 Crawford 认为过去关於台湾地位之论述,都将重点集中在「中国」是否取得台湾领土这个争议上。 但是他觉得页正关键问题其实在於两岸政府都拒绝承认「两个中国」。 虽然「两个中国」在国际法上的效果还在未知之天,不过如果页的有「另一个」国家存在 於台湾,那麽「中国」是否取得台湾领土,就完全不重要了。也因为这种存在於两岸政府 间的「共识」,使得关於台湾是否为中国领土的问题,变成了讨论「中华民国」是否仅是 一个治理台湾的「中国代表」,而非独立的主权这个问题。基於以上的观点,Crawford检 视并批判了过去关於台湾是否为中国领土的几个理论: 理论一:因「中华民国」在一九四 一年片面废止下关(马关)条约,或者是基於开罗与波茨坦宣言,日本已将台湾之统治权 移转给「中华民国」。 所以台湾在一九四九年前就已经被「归还」给中国。对日和约不过是由日本正式「确认」 其对台湾主权之抛弃而已。这(不幸的)是两岸政府过去共同采取的解释。美国官方在韩 战前也曾倾向於此一立场。 Crawford认为此一理论有很大的缺陷,因为依国际法,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前,台湾仍属於 日本的领土。战争所引发的领土移转,一定要透过中止武力状态之和约来完成(即使和约 之内容可能是在战争进行中就已经开始或完成拟议了(例如波茨坦会议)),然而「中华 民国」与日本之间的合约却是到了一九五一年才完成签署。在那时,事实上占领台湾的「 中华民国」政府,已经成为交战团体(或流亡政权),不能再代表中国了。 理论二: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与『日华平和条约』中既然仅表示抛弃对台湾澎湖之领土 主权,所以并未因此改变台湾的地位。因此台湾的地位是未定的。在韩战爆发後,台湾地 位未定论曾经是英国与美国对台湾地位的官方解释。英国首相艾登(Sr. Anthoney Eden )关於福尔摩沙法律地位的书面答询,可以作为最明确的例证:「开罗宣言是福尔摩沙於 战後应重新归属中国的一个声明。 但是,因为两个主体都宣称代表中国、以及各强权对於这两个主体之地位的纷歧看法,这 个重新归属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波茨坦宣言…固设定了以开罗宣言之实现为对日和约之 条件。而且一九四五年九月,在盟军最高统帅的指挥下,福尔摩沙的治理权由中国军队自 日本手中取得。但是,这并不构成领土之移转,亦不牵涉到主权的改变。这些安排只是今 蒋介石以军事占领该地,等候进一步的指示,而非使该地成为中国的领土。 依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约,日本虽然正式抛弃所有对福尔摩沙及澎湖之权利、主权与主张 ,却仍将该领土移转至中国主权-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国民党政权-之下。英国政 府的观点是福尔摩沙与澎湖因此在法律上是一个主权未定与末泱的领土」。美国国务卿杜 勒斯也曾表示:「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主权,在技术上是尚未解决的。…其未来的归属既 末由对日和约决定,亦未由日华平和决定…」。 理论三:当日本在一九五二年正式抛弃对福尔摩沙及澎湖之权利、主权与主张时,在法律 上已经同时发生将台湾与澎湖之主权移转给占领该等领土之「中华民国」政府的效力。对 於这种「移转」如何发生,Crawford表示怀疑。他认为台湾与澎湖在日本抛弃主权时,并 未成为无主地,因为台湾在一九五二年时已经被一个有效统治、组织健全的政府所控制 。 所以,他主张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既然日本抛弃台湾与澎湖主权的行为是建立在将台湾与 澎湖「归还中国」的承诺基础上,因此台湾与澎湖的主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占领台湾与澎 湖的「中国,政府(也就是「中华民国」啦)负责将之交付给作为一个国家的「中国」( 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了)。 此一推论的其他佐证,包括在对日和约里并没有将台湾视为非自治领土而规定应将之交付 托管、或言明其属於未定领土等等。比较与批判以上三种理论後,Crawford结论认为,台 湾目前在法律地位上应属於中国的领土。既非主权未定,也非共同统治地。而且事实上几 乎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明白承认,台湾属於中国的领土(Crawford也举出了几个耳熟能详的 外交文件如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联合公报「美国『认知』中国所主张海峡两岸所有中国人 坚持只有一个中国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美国并不反对此一立场」,以及同年英国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换大使时之外交声明「英国政府『认知』中国政府所主张台湾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之一省的立场…我们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应由中国人民自行解决」,说 明两国已经放弃过去所采取的台湾地位未定论)。 Crawford并表示,由各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建交声明,以及世界上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 对「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双重承认的事实,更可证明台湾在国际法上属於中 国的领土。虽然部分论者认为由於国民党政府在一九五二年时已经无法合法代表中国,如 果任由该政府藉事实上的占领而取得台湾之主权,将违反国际法上领土和平取得之基本原 则。 不过Crawford反驳说,因为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已经认同台湾 是「大中国」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台湾政府本身也从来未曾正式反对此一主张,反而 一再发表一些立场暧昧模糊的言论(如本文下述),以致形成了国际法上对台湾属於中国 领土的一种「默认(甚至是明示承认!)」。 台湾政府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不断 「默认」一反过去非汉语系国际法学者对台湾政府立场 简略的论证,Crawford在第二版书中,逐字翻译与推敲了近年来台湾政府他所主张的「默 认」之存在,并且得到结论以:虽然台湾政府在一九九○年初大幅修改了宪法,而且也渐 渐调整了过去对於台湾法律地位的主张,不过,这些作为与言论都不足以改变台湾属於中 国领土的法律地位。首先被检视的是台湾於一九九○年所至订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款 」。 该条款规定包括国民大会(第一条)、总统副总统(第二条)以及立法委员(第四条)等 主要的宪政民主机构,都改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第十一条并规定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她是物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尽管多数论者认为透过增修条款,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等於是实质承认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在中国大陆享有治权,同时也自我限制了主权行使的范围。 不过Crawford强调,由於增修条款并未明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的意图,因此并无法藉 之证明台湾是一主权独立的国家。至於依增修条款第十一条所制定的子法「台湾地区与大 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了与中国大陆间的司法互助、人民与物品之移动、大陆人民 在台湾居留与工作之条件、赋税、通航、投资与贸易等项目。 Crawford注意到其中有不少条文是比照对外关系之模式而设计(例如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输入台湾之大陆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赋税等必须一「输入物品有关 法令」办理),甚至比对外国更加严格(例如第四十一条第一项采取单面法则强制适用台 湾法於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间的民事事件)。不过他仍发现了部分将中华民国之主权(法 律适用)延伸至中国大陆之意图,例如第四十三条对反致之限制(若大陆地区无规定或发 生循环反致之情形,则应强制适用台湾法於本应受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之事件),以及第四 十四条之公序良俗条款(当大陆地区法律违反台湾公序良俗时,强制适用台湾法於本应受 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之事件)。另外,在刑事事件上更是明显,例如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中国 已依中国刑法受有处罚之特定犯罪事件,台湾法院仍得一台湾刑法加以处罚,无异是延伸 台湾之法权至中国大陆。 当然,Crawford也没忘记检证台湾法院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实务 ,从而理解到台湾法院对与台湾欠缺实质关联之案件,其实绝少强制适用台湾法律,并认 为如果台湾司法机关继续这种操作方向,将可能对台湾治权范围的确立,造成深远的影响 。 Crawford认为虽然宪法增修条款及法院实务都有意将台湾的治权(法律)自我限制在 台湾及澎湖,但是增修条款与其子法并未将中国大陆视为外国,而是将中国区划为「自由 地区」与「大陆地区」。 至於「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大陆地区人民之行为规范,也不像一个主权 独立国家通常规范外国人的形式。Crawford强调,固然台湾自一九九一年开始的一连串宪 法改革,是逐步建构「台湾化」政府体制的过程,也是台湾迈向全面独立的前提,可是仍 不足以充分证明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台湾虽然并不是联邦国家下的一个政治单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不存在着分权的宪法关系,但是在国际法上,两个欠缺宪法纽带的 政治实体并不必然形成两个国家。Crawford举了赛浦路斯(由两个政府(南部希腊族之赛 浦路斯共和国与北部土耳其族之北赛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共存於单一领土上,且互不承 认彼此之合法性)以及波士尼亚赫塞哥维纳(Bosnia-Herzegovina)(单一国家中存在两 个政治实体(即波士尼亚赫塞哥维纳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二者间几乎没有宪法纽带) 为例,证明在国际法上,对於宪法的认同并不等於对国家之认同。 另外,Crawford在新 版书中也巨细靡遗地检视了台湾政府近年来有关国际关系之声明。 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李登辉总统在一九九九年接受德国之声广播电台访问中所宣示的「特 殊的国与国关系论」:「一九九一年以来,两岸已非一个是合法政府,一个是叛乱团体, 或一个是中央政府、一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中国的内部关系,所以北京将台湾视为叛离的 一省,完全昧於历史与法律上的事实」、「我国在一九九一年修宪,将宪法的地域效力, 限缩在台湾,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统治权的合法性。一九九二年的宪改,更进一 步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台湾人民直接选举,使国家机关只代表台湾人民,国家权力统治的 正当性,也只来自台湾人民的授权,与中国大陆人民完全无关」、「一九九一年修宪以来 ,已将两岸关系定位在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 Crawford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能力将台湾纳入其治权范围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即使是 「特殊」的政治实体间的关系,也不必然等於两个国家,因为有很多单一国家下的分权政 府间的关系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在一九一四年与一九二六年间英国与其属地的关系, 就是一种特殊的非国际关系。每个属地与英国间的从属关系不一,甚至在行政权力上不相 统属,但是都还没有形成两个独立的国家。何况李登辉总统在访问中也没有宣布台湾独立 ,甚至还表示「中华民国自一九一二年建国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所以没有宣布 台湾独立的必要」。基於此一陈述,Crawford认为李登辉总统的声明是建立在「延续性」 的基础上,就是「(自一九一二年以建立之)中国宪政体制」的「延续性」,只是这个宪 政体制目前仅能在一小部分中国领土上实施而已。国安会以及陆委会在其後对李登辉总统 之宣誓的「补救解释」中,也都一再强调这种「延续性」。 Crawford还不厌其烦地翻译了陆委会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的(补救)声明(标题为「 对等、和平与双赢-中华民国对「特殊国与国关系」的立场」),该声明表示:「在一九 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识架构下,我方始终认为「一个中国」指的不是现在,而是未来。两 岸目前并未统一,而是对等分治,同时存在,因此在统一前可以特殊的国与国关系加以定 位。而两岸关系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有相同之文化、历史渊源及民族情感,双方人民在 社会、经贸等各层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国家所能比拟。最重要的是双方均有意愿共同 努力,平等协商,追求中国未来之统一。 如果双方都能珍视此种特殊关系,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识,那麽透过平等协商,即可超越彼 此的政治歧见,共同合作为两岸关系开创新局面,进而更有利於未来之民主统一」。 Crawford认为陆委会这个声明根本就是彻底否认了台湾与中国之间是一种国与国的(国际) 关系。并再次确认了台湾政府的立场是承认一个中国,只是中国现在被分裂为两个不互相 统属的政府而已。 因此,根本无法由此推论台湾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最後,Crawford进一步 分析了台湾政府对中国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定之「反分裂国家法」的反应。面对「 反分裂国家法」,台湾政府表示,依据一九三三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中 华民国作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地位不容置疑」,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侵犯中华民国主权」, 「中华民国的现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中华民国的主权属於两干三百万台湾人民,台湾前 途任何改变只有两千三百万人才有权决定。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存且不互相统 属的…」 Crawford认为在这些声明中,台湾政府仍只是再次确认了自己是一个分离的自 治体而已, 因为台湾政府既未明白宣示台湾独立於中国之外,甚至还继续自我定位为「 中华民国」,拥抱着上述的「延续性」。 总之,只要台湾一日不明白宣示自己独立於中国之外,世界就无可能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 的国家!在结论中,Crawford再次强调台湾之所以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因为台湾从未 明白宣示独立於中国之外,因此也没有被承认与中国有所分别。换言之,他在一九七九年 该书第一版时为台湾地位所下的结论──台湾是一个处於内战状态之下的「地方性事实政 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迄今仍然没有改变。(自愿)作为一个权利义务 能力有限的事实政府或政治实体,并非完全没有从事国际活动的空间与效果,不过大多必 须倚赖其他主权国家之行政与司法机制之妥协或谅解。 面对这种困境,「中华民国」政府一直非常努力以各式各样的名称参与国际组织与国际公 约(例如WTO或是国际渔业组织),但是Crawford也很替台湾担心,继续这样下去,难道 不会得到国际人格分裂症吗? 结论「在别人家镜子里的自己总是陌生的」。透过 Crawford的法律意见,我们看到了台湾政府最不想碰触的两个盲点:从不明白宣示台湾独 立,以及未曾以独立台湾的国家身分寻求国际承认。这两个不愿意,使得台湾必须是「中 国、台北」、「中华台北」、「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还是简称「中华台北」)!」, 以及一大堆「实体」(捕鱼实体、气象实体、卫生实体?),有时甚至还沦落为「台北经 济文化代表处」、「中正国际机场」,但永远就不曾,也不会是「台湾」。 crawford也提醒我们,如果继续以模糊暧昧的声明描述台湾的国际关系,以及继续使用 「中华民国」或「中国」的名称,只会更强化对於中国拥有台湾领土主权的「默认」。因 为「中华民国」或「中国」所象徵的「延续性」,将使得台湾无法挣脱自一九四七年以来 的内战状态,从而无法主张独立的国家地位。这不是作者第一次如此提醒台湾政府。早在 一九七七年版的英国国际法年报 ,以及本书第一版中,这就是作者论断台湾法律地位的 基调。在相隔了二十七年的新版中,我们看到了一位持续关怀台湾的国际法学者的无奈。 所以他这次乾脆列举了从过去到现在,台湾的政府(及其於理论上所代表的选民)所有创 造默认或否认默认的企图,以其体呈现这种既不表明、也不理解「自己是什麽」与「自己 要什麽」,「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有什麽不同」的态度,和台湾人民在种族 与政治体制(当然也因此包括政治主张)的「延续性」上虚幻、麻痹,甚至无所谓般的坚 持。让我们晓得,因为这种在国际法上难以理解的坚持或怠惰,创造了永恒自我抵销的矛 盾-如果宣称主权独立,就不会是「中华民国」;如果坚持「中华民国」,就不曾有主权 独立。 所谓「台湾已经独立了,他的名字就是中华民国」,根本是自欺欺人的鬼话!在魁北克独 立诉讼案的专家证词中 ,Crawford曾为後殖民时代的人民自决权,寻找到了一个出口。 他认为固然国际的实践(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并不支持非自治领土的分离权,但是 当殖民权力以武力或任何形式反对该领上人民行使自决权时,该人民即可能透过自决寻求 分离而独立。同样的,在新版书中,Crawford也没有排除未来台湾透过行使自决权寻求独 立於中国之外的可能性。因为在台湾岛上不但自一九四七年来已经形成了一批与中国大陆 居民不同的「非自治领土人民」,而且其自决权之行使还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力威胁 。不过前提仍足台湾必须要彻底切断与「中华民国,的延续性关系,否则台湾人民就不可 能是「非自治领土人民」,也就不会其有行使独立自决权的资格了。熟娴国际法的中国政 府,在台湾地位问题上一向理论清楚,立场明确。 随时注意不造成任何抛弃台湾领土主权的默认。二○○五年三月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更是 向台湾政府正式宣告国际法热战的展开。彼时笔者就曾呼吁台湾的国际法专家,「应该将 反分裂法所引发的焦虑能量,调整方向,在筹建和平国家意识的蓝图下,赋予过去被感官 政治所荒废的基本言说能力与论题,包括仍然在发展中的人民自决权,另一波新的意义」 。可悲的是时至一年多後的今日,不谙国际事务的台湾政府,仍未能善用国际法的知识与 协商智慧,培养备战能战的国际法人才,依然在内部正名这个起跑点之前犹疑掷躅。遑论 更弦易辙,确立维护主权的法律战略。Crawford在新版书中对台湾的诤言,可说是给等待 被中国缴械的我们一个最後的忠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2.68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oy-Girl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