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商事]赢者全吃的公司治理
时间Wed Sep 5 11:42:53 2007
2007-09-05╱经济日报╱第12版╱观点╱叶银华
--------------------------------------------------------------------------------
8月下旬大毅科技(台湾第二大晶片电阻供应商)股东会的董事、监察人选举,引发
公司治理一项重大议题的争论:「是否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同时,也令人反思台湾在保
护小股东的措施是否退步?
倘若所有上市柜公司学习大毅的作法,有可能产生大股东轻易地掌握所有董事、监察
人席次,造成赢者全吃的现象(一党全独大),不知这对台湾公司治理的伤害有多大?
国巨意图并购大毅,大举购买大毅股票,使得股价从今年初约40余元涨至4月初之200
元左右,因而持有大毅44%的股权。然而在股东会之董事、监察人选举,国巨连一席董事
、监察人都没选上,而由大毅公司派(控有56%股权)掌握全部之七席董事与三席监察人
。会产生上述结果的关键是董监事改选办法!在大毅股东会,公司派运作提议将原先累积
投票制改为全额连记法。
笔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尔後上市柜公司管理阶层有样学样,改采全额连记法选举董监
事,而更令人害怕的是其透过委托书争夺控制50%以上的股权,掌握所有董事、监察人,
变成「一党全独大」,实不利於台湾公司治理的发展。本文要特别强调并非支持国巨并购
大毅科技,亦未评论国巨是否合适掌有大毅的经营权,而是强调此例一开与传染,将对台
湾公司治理的负面影响。
此大毅为例,国巨持有44%,在累积投票制度下,全部七董、三监,国巨至少可取得
三董、一监,虽然无法取得经营权,但至少有董事、监察人席位可以保护其股东权益。如
今,却在全额连记法下,让控有50%股权的公司派掌握所有董事、监察人席位,是否已经
造成无法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全额连记法是董事选举时,在同一张选票上可圈选董事会应
当选席次,例如大毅公司派在所支持的七席董事皆投下56%股权,而国巨在支持的董事,
每席仅获得44%股权,因此国巨连一席董事也没选上。当然此次大毅的大股东、管理者、
员工在股价高涨下,仍然团结一致抵抗国巨并购,也是反并购成功的另一重大关键。
为何会产生上述的争议?2001年前台湾的公司法198条、227条是强制公司采取累积投
票制,亦即股东会选任董事、监察人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
集中选举一人,获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察人。
但是在2001年11月公司法大幅修订时,基於董事、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属於公司内部自治
事项,遂不再强制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而允许公司於章程中制定有别於累积投票的选任
方式。虽然上述修法本意尚可接受,然而运用於台湾上市柜公司有着绵密、如火纯青的委
托书争夺制度,将产生公司派不用担心外人进入董事会,而可高枕无忧地牢牢掌握经营权
。
特别是当金融业或股权分散的大型上市柜公司,管理当局争夺委托书掌握过半的股权
,先修改公司章程,将董监事选举办法改为全额连记法,再掌握全部董监事,则将是对小
股东或外部股东权益的一大伤害,而且将造成无人可监督公司大股东与管理阶层。
理想的董事会结构,首重股权与席位的对称性,其意指当股东持股高者,可有较多的
董事席位。以大毅为例,公司派拥有56%、国巨拥有44%,则董事会各自拥有四席与三席,
可达到股权与席位的对称性。然而在全额连记法下,大毅公司派掌握所有董事席位,违反
股权与席位的对称性!
由美国哈佛、芝加哥、耶鲁大学四位顶尖学者所着之Law and Finance是一篇经典文
章,也是公司治理的代表作(刊登於国际最着名之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其将公司是否采累积投票制列为股东权益的六项核心指标之一,可见累积投票制度在
保护股东权利的地位。台湾原本在此项是得分,使得台湾接近受调查49国的平均数(3分
),然而台湾公司法2001年的修订,允许公司章程自订董监事选举方式,将使台湾在国际
之保护股东权益的排名倒退。
因此,本文建议针对上市柜公司董监事选举,还是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希望主管机
关能体验其严重性,而有相对的修法措施。
(作者是辅仁大学金融所教授兼所长、公司治理与企业伦理中心主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38.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