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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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公]强化事实、低调处理法理
时间Mon Sep 3 16:20:57 2007
中国时报 A19/时论广场 2007/09/02
强化事实、低调处理法理
【卓慧菀】
贵报近日先後刊登〈台湾 就是国际法先例!〉、〈以独特取代正常〉二文,论述台
湾国际法地位之特殊,主张台湾本来就是独特的国家,我们要体认台湾的特殊性,打破传
统外交承认的迷思,创新国际交往方式。个人同意二作者对台湾国际处境之解读与打破传
统、追求新思惟的主张,因此撰文共同研究台湾的出路。
英美着名的国际法教科书或国际法案例与资料集无不在「国际法的主体」或「承认」
等章节中提到台湾的特例;台湾在国际法上的特殊性是无庸置疑的。多数法学家解读台湾
是「在一个政府的事实权力下从事国际关系,并且与其他政府缔结国际协定」,认为这样
的实体「具有国际法的地位,但又不适用於任何已建立的类别」。因此,他们将台湾归类
为国际法主体中的「特类个体」(entity sui generis),与梵蒂冈相似。
国际法学家们之所以不能忽视台湾的特例,是因为国际法不能脱离事实;而国家及其
政府如果确实存在着,便是世人无法否认的事实。更何况国际法上普遍采信「一个新国家
或新政府的事实存在,并不依靠他国的承认」;一九三三年签订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
公约第三条也明白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存在并不依赖他国的承认」。
奠基於我国有效统治台澎金马区域,并能与其他国家透过各种方式处理双边事务的事
实,我国政府虽自一九七一年起不再能参与联合国,并自一九七五年起就只剩下二十几个
正式外交关系(虽然当时仍有美国等具国际实力的邦交),但台湾凭藉着经济实力仍与一
百二十多个国家维持积极的双边实质往来。
一九八九年成立的亚太经合会(APEC)为了台湾等特例,刻意将其组织成员称为「会
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cs)」,并於一九九一年同时接受台湾、香港、及中国为会员
。二○○○年签订的「中西太平洋高度回游鱼类养护与管理公约」也使非签约国的「台湾
渔业实体」成为「中西太平洋高度回游鱼类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共同决议中西太
平洋养护机制。台湾更成为GATT/WTO历史第一例:以「代表一充分自主的个别关税领域的
政府」身分,引用GATT第三十三条及随後的WTO第十二条申请,透过双边及多边谈判,於
二○○二年正式成为WTO会员。
这些多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例子充分显示:国际社会无法忽视台湾的经贸及远洋渔业
等实力,因而必须为应付台湾独特的国际法地位而做「功能性」的创举。而世界各国皆接
受我国人所携护照入境;外国人进入台澎金马得经过台湾政府透过签证表达同意等,都显
示「台湾做为一个事实国家,享有事实主权;且其事实主权受到国际普遍尊重」的明显事
实。
受到传统国际法之国际法主体定义及世界各国西瓜偎大边的现实限制,台湾在国际法
上的地位难以突破。但如果我们的优势在「事实( de facto)」,劣势在「法理(de
jure)」,为何我们要把国家的资源大量地投注在劣势面的追求,而非优势面的强化呢?
国际法不能忽视「事实」,但国际社会只讲究「现实」。然而,事实的存在仍需要实
力的支撑,否则终将在现实的考虑下被漠视。这正是为何台湾趋吉避凶的良方应是「强化
事实、低调处理法理」。因为「不承认他国的法理一中主张,聚焦於台湾事实独立」的各
种国力强化政策,不仅可立即为国人带来福利,也可为寻求长期解决方法奠定坚强的基础
。
只有民主且具实力的台湾,才能让世界为台湾的独特性寻找创意的对待方式。
(作者为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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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8.174
1F:→ midstrong:事实面再怎麽强化也就那个样子.弱势的已经快烂掉了. 09/03 16:27
2F:推 xiaokai:阿扁现在要入联,目的又不是为了让台湾真正成为国家 09/10 09:32
3F:→ xiaokai:等到总统选举过了,就没人会记得入联或国家正常化的事情了 09/10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