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阿德)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Re: [转录] 检察官:不说?我就把你收押
时间Fri Jun 29 12:00:27 2007
我想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
要解决争端,就要让大家有共同的语言。
研究法学就是要让大家能讲一样的语言,
既便常常法律名词很奇怪,
大家名词的定义一致,
才能促进诉讼,节省劳力时间费用,
除非新的体系在解决问题上有其实益,殊不宜任意变动。
否则去当律师,不仅浪费委托人的钱,
而且更是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
当然每个当事人的立场不同,
语言相同,不代表内容会相同,
法律人在解决争端上的优点,也就在於能将争点集中在实质争点,
而非语言沟通的障碍。
以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是指於诉讼上之事实认定,应本於裁判之确信而为认定。
也就是要适用严格证明法则。
但按DJ所述,「无罪推定原则」被限制之後,会剩下「自由证明法则」
那岂不是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了「自由证明法则」。
这种说法,好像跟一般法律人认为两者是相对立的概念
(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之後,才会去适用自由证明原则),
有所差别吧。
当然你也是可以定义「你的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了「自由证明法则」
再则,无罪推定原则固然是宪法上的原则,
但宪法上的原则不代表是「基本权」,
而依其性质,似乎比较像是人身自由基本权的程序保障功能,
DJ的写法,似乎要提无罪推定原则提升成一种「基本权」,
还将之拿到宪法第二十三条操作,
这种想法虽然很好,很有创意,我也说不出哪里不对,
但这种「提升」若无实益,恐怕也不是很适当。
至於,林钰雄老师的书中,对「限制」或「不适用」,
并没有着墨太多,既然他没对此作实质的争点处理,
按照理道似乎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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