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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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时代论坛:给投资大众上一课「公司治理」
时间Mon Jan 8 13:42:26 2007
2007.01.08 中国时报
朱敬一
最近有一个流行的时尚名词叫做「公司治理」,坊间有不少讨论,但我总觉得观念的
描绘不够清晰。由於公司治理的良窳是企业经营优劣的关键,我乃认为有必要向投资大众
做一些解说。
要在台湾这种家族事业发达的社会里谈公司治理,可能需要一些扎根的努力;先要让
普罗大众有若干基本的、正确的观念,然後再深入谈理论,如此才能事半功倍。我想要告
诉广大读者:公司治理一点都不难,你我原本其实都有些了解。举个例子,国家就是一家
大公司,民主国家的人民都是这家公司的小股东。人民希望经济发展、国力强盛,就像是
股东希望公司赚钱、股票飙涨一样。国家的总统、院长、部长、民代,就像是国家这家公
司的各阶层经理人。政府高官未必反对国力强盛,只是他们也各有私心,更希望拓展自己
的权力与财富。正因为握有权力的政府高官可能有牟取己利的私心,人民乃设计出定期选
举、权力制衡、阳光法案、贪污治罪、预算审议、决算稽查等等制度,希望能对国家的这
些「经理人」多所约束。因此,简单地说,整个民主制度,就是国家这间公司的「公司治
理」机制。绝大多数的台湾人民多少都了解民主制衡与监督的基本概念,他们当然也就了
解公司治理的梗概。
有了以上对公司治理的概略了解,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解说其中的关键环节。为什麽民
主国家要设计一套包括选举、制衡、审议、治贪的复杂制度,去约束高官呢?这背後有两
个主要的原因。第一、人都是自私的,政府高官也不例外。正因为人都有私心,所以高官
施政的目标,就与人民的目标未必一致,其所作所为就可能违反人民的期待,必须要予以
规范、约束。第二、民主制度繁复设计更重要的因素,是源自「官员与人民的资讯不对等
」。一般而言,官员知道法案细节、政策过程、招标底价,但是人民却不知道,於是人民
就不得不设计种种制度,强制资讯的揭露、约束决策的流程,以防范官员舞弊。总之,官
员与人民「目标不一致、资讯不对称」,是民主制衡设计的最核心观念。
由以上讨论的基础,再将焦点拉回公司,读者就更清楚公司治理是怎麽一回事了。公
司的经理人与小股东(或其他公司关系人)之间,也有目标不一致、资讯不对称的问题。
小股东想要公司赚钱、股价上涨,经理人基於自利,却可能想要掏空公司、图利自己,这
是目标不一致。此外,经理人深知公司的决策时机、底价、交易对象等关键资讯,小股东
却浑然不知,当然也使经理人有上下其手的空间。所谓公司治理,就是要设计出一套制度
,让拥有不同目标、优势资讯的经理人,能加以收敛,做出与小股东目标较为一致的决策
。
读者当然也了解:即使最老牌、制度设计经历千锤百链的民主国家(如英、法、美)
,也不可能靠任何监督制衡的法律设计,而做到弊绝风清。法律的条文有限,它所能够杜
绝防范的手段或强制公布的资讯,自然也是有限的;但是人的机巧奸诈却是方式繁多、变
化无穷。怎麽办呢?在民主社会,我们常将法律未明文禁止,但是却明显违反一般人民认
知的行为,由舆论或其他社会道德压力予以制裁。比如说,我们查不出某甲贪污,但是他
帐户却多出好几亿不明的资金;或某甲手握重权,且与所管辖之商人某乙资金往来频繁,
而乙则屡屡得到工程标案。这些都是人民不能接受的事。由於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当官
员的作为或解释不能得到人民「正常的信任」,即使没有违法,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
至因而去职;这就是所谓的责任政治。
回过头来看公司治理,其实概念也是相通的。一般而言,小股东会有许多观察,得以
判断是否该给予经理人「正常的信任」。例如,公司经理人是否做了一些「一般生意人不
会这样做」的交易(公司法上称为非常规交易)?是否在财务报表上没有揭露特定的讯息
(此即安隆案的情形)?是否在董事会中把可以讲清楚的事故意讲不清楚?是否经常将重
要的提案,临时以隐晦的方式蒙混提出?如果公司经理人常有这样的作为,即使没有具体
违反哪一条法律,但若引起外界质疑,那就是在违反公司治理,主管机关也就能据以做出
必要的行政处置。
为什麽「违反公司治理」的认定会比「违法」要宽松呢?这其实与许多经济法律概念
的特殊性有关。依据美国司法部前副部长鲁宾费尔(D. Rubinfeld)的解说,当厂商销往
国外商品的售价竟然比国内低、或是厂商以不合理的低售价使竞争对手难以因应时,都足
以构成「倾销」或「不公平竞争」的表面证据(primafacie evidence);除非厂商能证
明其低价行为符合特殊的追求利润模式,否则该表面证据往往就足以令该厂商面临处罚。
同理,对於握有资讯优势与不一致目标的公司经理人,如果他们有隐匿资讯、能说清楚却
不说清楚、或蒙混提案的情形,就构成了违反公司治理的表面证据。除非他们能够提出「
这样做是为极大化小股东福祉」的证明,否则表面证据就足以判定是非,而经理人就要面
对处分的後果。
最後要强调的是:治理责任所规范的对象,是具有资讯优势与不一致目标的团队,而
非特定个人。交通部ETC案,司法上可能难以认定是部长的法律责任抑或是部长特助的
法律责任。但就政治责任而言,人民会说「我不必分辨,反正他们两个该负责任。」同理
,公司若因治理问题而生损害,司法上可能难以认定谁犯了背信罪。但就公司治理而言,
掌握资讯优势的经理团队,就该负起整体的责任。
公司治理的道理既然这麽简单,为什麽很多人却觉得它很深奥呢?我们若向集权国家
的人民谈民主,最好能从基本概念直指核心,切忌一开始就「比较各国民主制度」。同理
,若要向全无概念的投资大众讲公司治理,不宜花太多篇幅旁述其他。若能掌握「目标不
一致、资讯不对称」这两个主轴,其余则思过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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