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聊天是罪恶..噗嗤)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难得的民法心得~~
时间Fri Jan 5 11:43:20 2007
之前上民诉时,老师谈到 [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我就在想
这什麽鬼啦~~最好是会有这麽复杂又无聊的东西!!
不过刚刚在看债各才发现,原来还真的有这样的设计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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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493Ⅱ:
承揽人有瑕疵却不修补,定作人就可以自行修补,并且向承揽人请求修补的费用。
例外 §493Ⅲ & §494:
如果修补要花很多钱,承揽人就可以拒绝前项的修补;这时候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契约。
例外的例外 §494但:
但如果承揽的工作是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定作人就不可以解除契约。
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495Ⅱ:
但如果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有重大瑕疵以致不能使用,定作人又可以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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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这样的设计让我很反感,缺乏一以贯之的感觉,
刚学习法律的时候,我一直梦想找到唯一的真理,来解释法条中翻来覆去的原则与例外,
那麽关於上述瑕疵担保的问题,我来立法的话只用一个条文就可以完美解释,
不过...好像很困难哈哈~~
所以我还是乖乖去背无趣的法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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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224.103
1F:推 NooNoo:哈哈 我也想知道研究出来的结果...... 01/05 18:09
2F:推 asayan19:伟哉小胖~ 01/07 17:55
3F:推 plutoty:噗~~可是考出来我还是不会写!!早就忘得一乾二净了哈哈~~ 01/07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