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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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印度妇女机构建议 妇女通奸不违法
时间Tue Dec 26 20:10:03 2006
印度妇女机构建议 妇女通奸不违法
‧中央社/新德里二十六日专电 2006/12/26
印度政府计划修改刑法,厘清通奸罪条款中的暧昧之处,明订男女双方的罚则,但官方妇
女机构「全国妇女委员会」强烈反对,并以女性为社会弱者,是法律的受害者,且惩罚并
不能挽回婚姻等理由,建议修法取消妇女与他人通奸的原有罚则,无论是主动诱惑或是被
诱惑。
根据印度刑法第四九七条通奸罪,「男女通奸,无论男方是否知晓对方为某人之妻,或是
否获得其夫同意,此种行为虽非强暴,但仍属犯罪,得处以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科以罚
金,或两者并处;女方则概视为主动诱惑者,应予惩处。」
但「全国妇女委员会」今天强烈表明,妇女与人通奸,无论是主动诱惑或是被诱惑,都不
应遭到惩罚,因为女性一直都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绝非犯罪的始作俑者。
委员会人士说,根据委员会的案例调查,仅是诉诸惩罚,并不能保护或挽回婚姻,因此已
向政府提案,要求重新检讨刑法第四九七条的通奸罪,考量女性在社会的弱势地位。
这位人士说,现行通奸罪的订立,纯是基於大男人主义的思维,认为女人是属於丈夫的个
人资产,因此不容自己的女人和别的男人有染。
「全国妇女委员会」还提案要求修改刑法第一九八条,废除或修正「妇女不具控告丈夫在
外拈花惹草的资格」条款。
委员会人士表示,其实印度妇女可以利用其他的条款,例如第四九八四条款,指控丈夫在
外拈花惹草或与他人通奸,因此第一九八条款有必要废除或加以修正。
「全国妇女委员会」甚至提案要求废除通奸罪,认为通奸应被视为是个人的行为不检而已
,但绝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因为根据委员会案例,许多妇女仍希望挽回婚姻,并且视通
奸是不正常的行为,换言之,通奸应被视为只是一种违背忠实而非犯罪的行为。
尽管如此,当记者询问多名印度男士的看法时,得到的是一致的愤怒与不屑,认为这些提
案根本是无稽之谈,不值得讨论。二十八岁的印度教徒迪派克表示,不相信有那一位男人
会同意或原谅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人有染。
【2006/12/26 中央社】
http://udn.com/NEWS/WORLD/WOR4/3662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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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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