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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46.也谈「山西布政司那五千两在我床下」 智杰在台大刚拿到博士学位,这个钻研宪法与智慧财产权的专家,写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我 帮忙解惑,题目是「山西布政司那五千两在我床下」,因为太富有教学及时代价值,我愿 意把这封信的对谈公布出来: 智杰:您好! 犯罪,有些情况是一个人单独犯罪、直接下手。更有一些是经过精密布局、层层分工,每 个人只做了一部份的构成要件行为或非构成要件行为,最後完成了整个犯罪行为。人类在 设计刑法的时候,会先设想犯罪的各式各样的型态,以免有漏网之鱼、导致白忙一场。 在讨论到正题之前,你还记得我们在大学上刑法课的时候,老师跟大家讨论过的一个犯罪 类型:「把风」行为。把风的人,不是直接动手偷窃的人,学理上叫做非完成构成要件之 一部,但是没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他是罪犯之一。刑法学者,在犯罪体系中,花了很多 功夫,将把风行为纳入「正犯」或是「从犯」(现在叫共犯)去讨论。最後,大致上都是 以把风者是不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还是「帮助别去犯罪的意思」当作定论。不论是正 犯还是从犯,反正,这个把风的家伙不会没事。 刑法上,犯贪污罪,真正的名称叫做「收受贿赂罪」。因为我国社会对於贪污,深恶痛绝 ,再加上自古以来,贪污从来不是独立犯罪,而是有外围、内围人员,以集团、组织性的 进行,是一种分工合作的精密犯罪型态,属於有系统的共犯结构,因此定有特别法「贪污 治罪条例」。所以贪污治罪条例,首揭第二条说明公务员犯贪污罪依本条例处断,第三条 规定了:「与前条人员(注:公务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因此,公 务员利用职务关系,收受贿赂,由平民百姓扮演穿针引线教唆谋议、担任送钱收钱的白手 套者,不管是正犯还是从犯,就属於犯罪结构,共犯本条例贪污罪,跟公务员一样有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7 在SOGO经营权、股份移转、融资纾困大战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移转,我国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都订有主管机关,不能说让就让,就算私下协议也要经过财政部核准。这些商人 并不笨,知道要财政部同意,先要跟总统身边的人打交道、跑去总统官邸跟总统夫人谈, 总统府副秘书长也被官邸叫来「了解」,起诉书也写明了府方人员跟财政部参与过程,不 管是挡住对方人马、对自己人马放水,这些从官邸到总统府到财政部的过程,起诉书都写 的再清楚不过,检察官都说无法认定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就算有也因为不是 公务员,贪污治罪不治公务员的老婆,没罪就是没罪,不起诉就是不起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69421&ctNode=5309 最精采的是,这次共有千万以上的金额因为是经由礼券行贿,透过礼券编号,检察官也查 出许多行使礼券的流向,都正好从行贿者流到受贿者,再流回百货公司存查。可以说是做 为教科书行贿罪最棒的「示范教材」,但检察官查出几十万以後,认为受贿者所使用的礼 券,金额太少不算是对价关系,还是不起诉处分。电影里把五千两黄金放在床底下,按照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的标准,不要说没有拿出来用,安啦,不起诉!就算拿出一部份用,也 是没有对价关系,大学里念的检察官强制处分权:搜索、逮捕、扣押、拘留,在这件案子 里,就成为强制不处分:不搜索、不逮捕、不扣押、不拘留。床底下的礼券,留着慢慢用 就好了。 最後提醒一下,贪污罪,没有长官的包庇纵容,这种犯罪也发展不起来,所以对於直属长 官明知贪污有据,予以庇护或不予举发,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要科以徒刑。更甚 者,公务机关里的许多防弊部门,故意装傻、当作没事的也逃不过制裁,这些规定在十四 条,包括: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贪污有据 之人员,不为举发,一样有罪。 如果检察官对以上之人,明知有罪,无故不使其受追诉,刑法一二五条也有规定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生在这个时代,不知道是幸还是不幸?如果山西布政司那五千两在老婆床下,哈哈哈,那 就对了! 以下是智杰写给我的信原文: 两位学长,能否为我解惑。请见下文我刚写的文章,但我不确定我写的是否正确。智杰 山西布政司那五千两在我床下 杨智杰(2006/10/6,台大国发所博士) Sogo礼券案检察官侦察结束,起诉了四个商人,但总统府的黄芳彦、吴淑珍,有收礼券的 人都没事。为什麽会这样呢? 检察官说,根据刑法,黄芳彦、吴淑珍两人,不算是公务员。所以不会有公务员贪污罪的 问题。而且,吴淑珍并没有介入Sogo经营权之争,更没有什麽问题。 检察官讲的好像也有道理,但看了总令人觉得怪怪的。 记得看周星驰的「威龙闯天关」,里面有一段,知县何汝大的老婆不小心说溜嘴:「山西 布政司那五千两在我床下!」钱是老婆收的,何汝大并没收,他也没做什麽。可是,或许 就是他什麽都没做,没把案情查清楚,没将坏人伏法,所以老婆「收贿」老公「渎职」。 最後案情大逆转,官员们自知不妙,纷纷拜托宋世杰不要告官。 相比之下,李恒隆那二十万礼券也曾在吴淑珍床下,甚至还用完了,为什麽吴淑珍等人却 全部不起诉?难道,我们的刑法这般没用? 所谓的渎职罪,刑法中有两种,一种是「收钱办事」(刑法121条),一种是「收钱不办 事」(刑法122条)。陈总统说他没有介入经营权之争,黄芳彦和吴淑贞更不是公务员, 介入也没用。但若是这样,李恒隆为什麽要给黄芳彦两百万礼券? 其实,给黄芳彦礼券,不一定是要黄芳彦「办事」,而是希望他让「总统府不要介入」, 不要「破坏」。之所以李恒隆要给总统府礼券,就是怕他们来利用公权力来坏事,所以才 要给他们「後谢」的礼券,谢谢他们不坏事。 或许有人会说,陈总统应该不负责企业经营权之争的业务,而刑法122条必须是陈总统主 管其职务才能适用。 但是陈总统过去六年「权力下放」以前,自己「扩权主管」行政院所辖所有事务。企业经 营权虽然不属总统业务,但总统想插手随时都能干涉。李恒隆给黄芳彦和吴淑珍礼券,谢 谢总统没有干涉这桩违法交易。 但检察官却说,总统府有拿礼券,但是「没有介入经营权之争」,所以不算收贿。这样能 说总统身边的人没有和总统「共犯」,由皇后和御医收受礼券,让皇帝收手? 法律人爱操弄法律文字,操弄到违反一般人的法律情感,违反「威龙闯天关」中的基本逻 辑,怪哉怪哉。 http://wha7288.spaces.live.com/blog/cns!A89DC0D535437B7E!1093.entry -- 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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