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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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释
时间Tue Nov 14 18:42:40 2006
2006.11.09 中国时报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释
陈长文
甫从泰国回来,突然发现,十一月三日这一天,除了陈瑞仁检察官作出了不惧行政威
权、重振检察威信的起诉书外;还有一群人,我们也要记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谢
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这十一位大
法官,因为号称「人权守护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议的人权低标,剥夺中华民国公民
应考试服公职的公民权,作出了令法律人全体受辱的「释字第六一八号」解释!
一位民国八十三年即从大陆南京嫁到台湾的新娘,在取得身分证(成为中华民国公民
)後,凭着自己的努力,於民国九十二年通过中华民国的公务人员初等考试,并分发到国
小担任职员。正当她欣然赴职时,政府的一纸公文剥夺了她服公职的权利,因为《两岸人
民关系条例》第廿一条规定:她必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否则不能担任公教或公
营事业机关人员。
要知道,这个恶法侵害的还不是「外国人」的人权,而是侵害了本国人的人权,因为
在台湾可设户籍,即可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就是本国人。
以我国立法院向来的素质,被意识形态蒙去了人权之眼,而立此恶法本不足为怪。行
政官员依法而办,也难苛责。还好还有一群识清心悯的行政法院法官(近来行政法院作出
了一系列令人激赏的判决,实堪为法律人之表率),以其确信该法违宪为由,向大法官提
出释宪声请。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位极司法之首、动见观瞻的大法官,其法律识见、人权胸襟却
远不及行政法院的法官。不但肯认该侵犯公民服公职之权的恶法合宪,更令人痛心的是,
十一位大法官,竟无一人表示「不同意见」,全数默许恶法侵伤人权。是可忍!孰不可忍
!
大法官举出的解释理由是「忠诚义务」、「自由民主宪政体制认识」,说白话一点,
就是担心这些来自大陆的「公民」,可能会对国家不忠!可能民主素养不够!以此为由,
便允许法律让他们成为「次等公民」!
真的这麽担心,就不要发「国民」身分证,既然承认了当事人的公民资格,大法官凭
什麽允许法律创设次等公民?担任国小职员,与忠诚义务、民主认识有什麽关系?难不成
担心国小职员会窃得总统的国务机要费机密卖给大陆?这样的剥权,那一点合於「比例原
则」?若已被承认为公民者,还要接受所谓的忠诚检验、民主认识检验,那何不在公务人
员考试中加考「忠诚」与「民主认识」二科?要检验,请一并检验!
大法官还夸夸其谈,这没有违反平等权,因为平等权追求的是实质平等。都歧视到如
此地步了,也能称做「实质平等」?那麽大法官可不可以也放弃服公职之权,体会一下公
民权被剥的感觉,一起「实质平等」一下?通篇吊弄法律文字的释宪文,掩不住大法官不
存悲悯、没有同理心的冷漠麻木!
解释宪法、扞守人权,需要多高深的学问?请学学行政法院的法官,本於正常人的当
为判断、良知宽悯,好好想想如果诸位是那位被剥削人权的升斗小民,这样的解释,诸位
大法官能服哉?能安哉?
(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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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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