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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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没有公民权的公民
时间Mon Nov 13 18:33:19 2006
转载自:元豪的宪法梦想论坛:法律是颠覆的基地
没有公民权的公民
2006-11-08 08:07:39
这篇检讨大法官释字618号解释的文章,删节版刊登在:苹果日报,2006.11.8。完整版则
登在「苦劳网」上。
那天已经应联合报邀稿,准备撰写评论陈瑞仁起诉书的稿件。正在阅读、整理起诉书时,
忽然接到谢红梅女士的电话,才知道这号解释。当时懊恼的真想执笔不写「评论起诉书」
,甚至有着退出一切运动的念头。灰心,真的灰心。
我正在准备一篇论文,要在大法官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题目是「外人做头家?:论外国
人的公民权」,当时一股冲动是想要退出:「本国公民」都没有公民权了,谈什麽「外国
人公民权」?
大法官在这个解释(连限缩解释也没有,连一个不同意见书也没有!比释字617还糟!)
明显采取最宽松的审查标准,所以才会连「行政方便」这种藉口都成为正当理由。我们当
初明知大法官对於外国人与大陆人民一向没什麽保护的意愿,但这个案子涉及的是「已归
化的公民」,是「正港台湾人」,怎能同样看待?
可见国族、边界、主权一旦进来,大法官跟境管局、内政部、陆委会也没什麽差别。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此也向我的同学,一并参与并协助声请释宪的陈君汉律师、梁光宗检察官致敬与致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的法官们适用释字371号解释声请释宪,你们的进步态度是让人
尊敬的。当然,为争取自己权益努力不懈的红梅,谢谢你让台湾人的人权水准露馅,也让
我们知道哪里还得再努力。
【陈长文教授今天发表了一篇文章刊登在中国时报,掷地有声,可资参照: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释
甫从泰国回来,突然发现,十一月三日这一天,除了陈瑞仁检察官作出了不惧行政威权、
重振检察威信的起诉书外;还有一群人,我们也要记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谢在全
、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这十一位大法官
,因为号称「人权守护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议的人权低标,剥夺中华民国公民应考
试服公职的公民权,作出了令法律人全体受辱的「释字第六一八号」解释!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090029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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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民权的公民
廖元豪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顾问)
陈瑞仁的起诉书,让法律人在人人喊打的时刻,总算感觉抬得起头来。但同日大法官所作
成的释字六一八号解释,居然公然承认某些「中华民国公民」可以没有「公民权」—只因
他们晚了五十多年到台湾。司法也许真的很「独立」,但对人权欠缺关切的司法,还是让
人失望。
释字第六一八号解释处理了两岸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否合宪的问题。依据这个法律,大
陆人民即便定居在台湾,也要十年後才能担任公职人员。什麽叫「定居」?就是取得「台
湾人」的「公民身分」,不但可以永久居住在台湾,拿到中华民国身分证与护照,而且可
以投票选总统。依据宪法的规定,原籍大陆人民一旦获准定居,就是「台湾地区人民」。
无论政治上你认为两岸关系是「两国」还是「一国」,他们都是「本国人」,所以政府不
能拿对待一般「外国人」或「大陆人民」的标准来对待已经定居在台湾的「正港台湾人」
。
「服公职权」与投票权一样,都是「公民权」的核心。因为这些权利都象徵着做为国家头
家的主权者,能够参与行使统治权。任何国家一旦依法拒绝给予「公民」应有的「公民权
」,就表示「公仆」可以拒绝「头家地位」,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大法官仅以宪法第七
条的平等权,进行极宽松的审查。殊不知「拒绝基本公民权」或「承认次等公民之存在」
,已经超越了宪法第七条,而到了违反宪法第二条「主权属於国民全体」规定的地步!「
主权属於国民全体」,意味着「每一个国民」都是主权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在一个以「
国民主权」为基石的立宪国家,居然能容许次等公民之规定存在,实是匪夷所思!
大法官还拿公务员的「忠诚义务」以及大陆人民对「自由民主宪政体制认识」做为支持这
个法律的理由。但这些在本案都是说不通的。
首先,对於是否给予「公民身分」,每个国家都有裁量权。如果政府认为大陆人民或个别
大陆人民的忠诚有问题,大可永远不给他(她)公民身分。舍此不为,一面承认他们是「
咱台湾人」的一份子,同时又疑神疑鬼怕他们出卖台湾,岂不令人心冷?爱人者人恒爱之
,这样歧视排外的国家怎能叫归化者敬爱?
其次,要担任公职人员,本来就得通过考试、实习,以及其他的训练过程。凭什麽说通过
层层关卡考试的「原籍大陆台湾人」,会比其他「原生台湾人」更不懂自由民主秩序?更
有卖台风险?如果真的如此,我们的考试制度与重重身家忠诚调查是否只是虚文?
第三,能够依法「定居」台湾者,其实早已在台湾居留多年,绝非全然未接触「自由民主
体制」之人。何况,他们如果真的这麽没有民主素养,又为何开放让他们投票选总统?这
难道不会干预影响台湾政治吗?能选总统却不能当基层公务员?以美国来比较,虽然美国
宪法对归化之公民参选「总统」或「国会议员」有限制,但可没限制归化公民担任清洁队
员、科员等基层事务官。更何况,这些规定在美国也已经遭受普遍的抨击,只是因为修宪
程序繁琐困难,才暂时无法修正。
大法官还错误地拿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来当挡箭牌。但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规范的是「自
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法规范对象却仅涉及(已经定居的)「自由
地区人民」。宪法哪儿在「自由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之间,再分出一种「来自
大陆的自由地区人民」?
这种对待移民的粗暴态度,实在不应该出现在有移民传统且正迈向全球化、多元化的台湾
。欧洲许多国家给予「外劳」地区性之选举投票权。美国的移民法虽在边境管理上相当野
蛮,但却也从宪法平等权条款,认定长居美国的「外国人」具有工作权与在州政府服公职
的权利。人家是「外国人可投票或服公职」,我们却连归化(定居)了的公民,都不能享
有担任非政治性公职人员的公民权利。相差何止千里!
笔者从事移民人权之研究与运动以来,从未如今日这样沮丧挫折。因为政客、官僚带有种
族排外主义也就罢了,但口口声声以基本人权为念,又独占法律违宪审查权的宪法大师们
,却也认为宪法可以容忍代议政府以奴欺主削减头家的公民权,创设次等公民或「永远的
外人」。这个解释显示出释宪者不自觉的排外国族主义幽灵—因为他们「曾经」是「外人
」,又涉及「两岸关系」,所以就没有什麽「人权」好谈了。连「归化公民」都要永远带
着「外人病毒」(至少十年),连自诩人权扞卫者的大法官都认为国族主权重於公民人权
,以後我们要怎样跟从不把人权放眼中的行政部门与某些社会人士争取移民移工的人权?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5293700/20061108080739/#25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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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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