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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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总统碰也不能碰?
时间Mon Nov 13 18:13:04 2006
2006.11.13 中国时报
总统碰也不能碰?
廖元豪(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民进党以及部分法界人士认为宪法第五十二条赋予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不但禁止检察
官侦讯总统,甚至总统「自愿作证」也不允许。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务机要费案的起诉效
力也可能遭受质疑。
这种扩张解释的说法,从宪法上实在说不过去。解释宪法或法律的第一关就是「文义
解释」。宪法第五十二条仅规定总统「不受刑事上之『诉究』」。「诉究」二字可以解释
成「追诉」、「究责」,但并不当然导出免於「侦讯、「作证」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保障。
既然宪法文字没有明确规定总统是否可以免於侦讯,总统豁免权的范围原则上应该从
严解释,而不是任意扩张或类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宪法上的基本原则,豁免权既
然背离了这个原则,赋予总统相当程度的特权,自然应该「明示其一排斥其他」。宪法既
然只说「诉究」能暂时豁免,基本上就不该及於其他事项。
其次,总统是否有权拒绝配合司法程序,不仅是总统个人的事,也涉及其他被告的权
益,以及司法机关(包括检察官与法官)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即便制度上暂不追诉总统
,但在追诉其他被告的其他案件中,总统可能是个「关键证人」或手中握有「关键证物」
。此时若「连碰也不能碰」,那其他案件可能根本办不下去。司法固需尊重总统职位之尊
严与职务重要性,但被告的诉讼权以及司法正义,也绝不能轻言牺牲。
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对於在位的总统,检察官「不得起诉」,但可行使刑事诉
讼法上其他对证人之调查手段,包括讯问或命其交出相关证物。唯一的界限是在「执行」
层次:无法逮捕、羁押总统。
美国的实务或可供参考。美国总统同样享有刑事追诉豁免权,但在一九七四年水门案
的侦查程序中,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七名曾任总统机要或助理人员时,同时将尼克森总统列
为「未起诉之共谋共犯」(unindicted co-conspirator)。之後,由於被告指称其犯行
系受总统指示所为,特别检察官Jaworski遂向尼克森总统发出传票,要求其交出六十四卷
有关尼克森与其幕僚在白宫谈话的录音带。尼克森以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
为由拒绝。
最後,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传票有效,并命总统交出录音带。理由是:在宪法上,总统
固然有内部秘密沟通之必要,这种内部沟通的机密性也受宪法保障;但这种行政特权并非
绝对,司法权之伸张以及被告权利之保障也同样重要。两者必须由法院在个案中加以权衡
。亦即,到底总统有无主张特权之余地,由法院决定,而非总统说了算。
除了配合交出证物以外,美国的实务也肯认总统有作证之义务。一九七五年,检察官
对福特总统发出传票要求作证。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事证与行政特权无关,且总统之证词为
案件进行所必要,所以总统必须遵照传票之要求作证,不过得以录影方式提供证词。较近
且有名的例子,是在一九九八年,联邦独立检察官史达也在柯林顿总统同意後,发出传票
让总统以闭路电视方式向大陪审团作证。
在这些案子可以看出,美国总统绝非「连碰都不能碰」。虽有刑事追诉豁免权,但检
察官可将其列为「未起诉之共犯」,也可为追诉其他共犯为由,透过传票强制总统交出相
关证物。甚至可以强制总统作证。总统不但无权免於调查,甚至不能免於某种程度的强制
执行。此外,这几位美国总统,面对检察官的调查,从来没有硬拗以「刑事追诉豁免权」
来主张免於调查,顶多另以「行政特权」当作抗辩。而法院的回答很清楚:行政特权并非
绝对!
美国总统在宪法上地位之崇高绝不亚於我国总统,而事务之繁忙、责任之重大更远超
过我国总统。但该国的法院与行政实务运作结果,却很明确的认定总统并无绝对免於刑事
侦查的豁免权。无论本案是否声请释宪,或是由普通法院做终局决定,美国法院不畏总统
权势,严格解释总统豁免范围的作法,应有值得参照之处。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1300227,00.html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75496105/200611130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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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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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atchy:一个XX,各自表述!这就是法律嘛 11/13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