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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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令人失望的大法官解释
时间Thu Oct 26 18:30:16 2006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1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 释 文: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及出版自由,旨在确保意见之自由流通
,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实现自我之机会。性言论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
通,不问是否出於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
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
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为维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与社会风化,立法机关如制定法律加
以规范,则释宪者就立法者关於社会多数共通价值所为之判断,原则上应
予尊重。惟为贯彻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为维
护社会多数共通之性价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应对少
数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与对社会风化之认知而形诸为性言论表现或
性资讯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
亵之资讯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对含有暴力、性
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
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於
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
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同条第二项规定所谓意图散布、播送、贩
卖而制造、持有猥亵资讯、物品之行为,亦仅指意图传布含有暴力、性虐
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而制
造、持有之行为,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
不堪呈现於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意图不采取适当安全
隔绝措施之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而制造或持有该等猥亵资讯、物品之
情形,至对於制造、持有等原属散布、播送及贩卖等之预备行为,拟制为
与散布、播送及贩卖等传布性资讯或物品之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相同之不法
程度,乃属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猥亵之文字、图画、声
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一概没收,亦仅限於违反
前二项规定之猥亵资讯附着物及物品。依本解释意旨,上开规定对性言论
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并未为过度之封锁与歧视,对人民言论及出版自
由之限制尚属合理,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要无不符,并未违背宪
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称猥亵之资讯、物品,其中「猥亵」虽属
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然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於社会风化者为限(本院
释字第四○七号解释参照),其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且为受规范者
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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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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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1F:推 nengneng:可见人民的权利无法交由司法来做决定 起义吧!! 10/26 19:29
2F:推 midstrong:许玉秀的不同意见书真精彩,前无古人吧 10/26 23:24
3F:推 asayan19:痛批多数意见 相当精彩 10/27 00:03
4F:→ midstrong:只差没骂你们这些老古板 假道学了 10/27 00:36
5F:推 dejen:其实还有一份林子仪的部分不同意见书 10/27 14:40
6F:→ dejen:不知道为什麽资料库里没登出来 10/27 14:41
7F:→ dejen:要在司法院首页新闻稿里才看得到 10/27 14:42
8F:→ dejen:另外许玉秀劈头就说:「不晓得..多数意见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 10/27 14:42
9F:→ dejen:想什麽、写什麽和做什麽」,这语气真是够直接了 10/27 14:44
10F:推 jinyang:林老师的意见书,大法官的网页上有呀! 10/27 23:05
11F:推 Huu:我每次都很期待看到许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都很精彩,字字尖锐 10/28 13:41
12F:→ Huu:不是一般那种很做作的官样文章而已,看起来很痛快! 10/28 13:43
13F:推 jinyang:同意,话说司法周报唯一让我从头看到尾的就是许老师的文章 10/2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