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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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科学园区某电子公司有关劳基法第11条的问题
时间Mon Sep 4 23:27:05 2006
不签「自动离职」就以「不适任」资遣?
科学园区某电子公司有关劳基法第11条的问题
■苦劳论坛2006/09/02
◎作者:劳动党桃竹苗劳工服务中心
一位以公司名称署名的员工於七月间在本中心网站上留言申诉;本中心也做了回答。
可惜该留言者再无消息,不知後续发展如何。其实像这样无疾而终的,占了电话或网路申
诉的大部份。该留言如下:科学园区福╳电子於今年5/5因要留住员工因此与员工签定「
久任奖金」,合约期间为95/7/1~96/7/1共计一年。分别在今年5/5及7/5各入帐半个月全
薪,但到今年7/5因公司经营每况愈下,欲裁减1/3人力,公司就以口头要胁不签定自动离
职的话就以不适任资遣。致使多数员工心生畏惧而签下自动离职,剥夺其领取失业就助金
机会,并必须退回以领取之半个月久任奖金。(签订自动离职仍会发给资遣费)
福葆电子久任奖金契约关於解约部份条文如下
4. 解约:签约人员於合约期间自请离职视同解约;如因违反公司规章、失职致不能
履行合约时,公司随时可予解约。发生解约情形时,签约人员需将已领之签约奖金全数於
离职时退还公司。未能将奖金缴回公司者,公司有权进行追诉返还,并於同仁离职证明书
上注明本项款项未清事实。
若我选择资遣,此部份是不是属於公司片面解约?请问必须退回已领取之半个月之久
任奖金吗?
公司以不适任资遣威胁员工签订自动离职没法律可以约束?
当多数人选择自动离职,公司是不是可以规避劳委会监督资遣作业?
本中心针对最後三个问题的回覆:
根据所引用的条文,是指「可归责於劳方」的因素离职,才必须退还奖金,这通常是
指:1.员工自请离职;2.员工有劳基法第十二条的情事,被公司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违反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而被开除等等)。现在看起来是公司自己要人走,不应该要求员工
退还奖金。而且即使确有业务紧缩的事实(劳基法第11条),公司应该事先预告,或发给
预告工资。
如果公司以劳工对於工作不能胜任为由资遣员工,必须摆事实讲道理;但公司既已提
到因经营情况不好而要裁员1/3,就不能乱改理由。
不过即使都是非自愿离职,劳委会、县(市)政府劳工局、科管局劳资组,都不会用
力监督,除非有员工申诉。
综合建议:
一、还没签自愿离职书的人,绝对不要签。
二、如果公司资遣的理由不符事实,就向科管局劳资组申诉。
三、所有员工联合起来,跟公司谈要怎麽资遣、什麽理由资遣,或联合申诉。
四、筹组工会。
五、已经签字的人,法律上很难拗回来;但只要很多人联合起来,过去还是有成功的例子
。
六、公司可能会把不听话的员工名单报给全部竹科的人事单位知道;虽然这件事就留言内
容看起来,是公司违法。
七、如果大家放任公司违法,竹科这一类的事情就会一再发生。违法的公司是两头蛇,大
家来当孙叔敖。
八、建议把原始留言和本回答贴到竹科员工会看的网站上。
九、如有问题,可来电本中心;最好员工有什麽决定:要战斗或者就算了,都可以让我们
知道。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1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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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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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1F:推 midstrong:还好当年我没去这间上班 09/05 22:52